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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昭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人力資源,全稱人力資源管理,又稱人事。人事管理是為了實現壹定的目標而對員工進行的選拔、使用、培養、評價、獎勵和懲罰等壹系列管理活動。以下是我給妳整理的昭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歡迎借鑒,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昭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其內設機構主要職責簡介

壹、職責調整

(A)授權的責任

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資格認證職能下放至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2)分配的職責。

將昭通市公務員局承擔的職責劃入昭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強化責任

1.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備案和監管。

2.加強人力資源發展戰略的統籌規劃,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全市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二、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負責專業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牽頭制定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措施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全面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審查和匯總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障基金的預算草案和決算;制定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管理辦法,監督管理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障基金。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維護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參照公務員法,負責行政機關和管理單位公務員的錄用、培訓、任免、考核、獎懲、統計、辭職辭退、職位管理等工作;負責行政機關的效能建設;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職工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率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參與人才管理,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和人才引進。

(八)落實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和退休政策;深化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地方津貼補貼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落實部分企業解困穩軍轉政策;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推進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勞動爭議,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壹)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實施辦法,指導協調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嚴格執行仲裁員資格準入制度,組織調解員和仲裁員培訓。

(十二)制定勞動關系政策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中央和省駐趙單位用工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備案,承辦中央和省駐趙企業職工調動備案;負責企業職工工齡的確定,指導和監督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管理。

(十三)組織實施國內外智力成果引進的示範推廣和出國培訓計劃,承擔國內外人才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昭通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內部機構

(1)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事務工作;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辦信息、政務公開、保密、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不含獨立核算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承擔機關綜合協調、政務運行、監督檢查和服務保障;負責起草重要文稿、新聞宣傳等工作。

(2)法規部(行政復議辦公室)。

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CPPCC委員的提案;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法律事務;組織協調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培訓,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

⑶規劃和財務科。

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並監督實施;審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參與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辦局機關及下屬非獨立核算單位的預算、決算和會計工作;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際援助和貸款項目的管理。

(4)公務員職位管理組。

負責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公務員崗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公務員聘任制管理辦法的實施;實行聘任制公務員的進入、管理和退出機制;配合完善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參照公務員法承擔行政機關公務員和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和完善公務員任免、轉崗調動、交流回避、辭職辭退、掛職鍛煉等制度;公務員信息收集和公務員統計;承辦昭通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任免。

(5)公務員考核、獎勵和監督科。

負責公務員考核制度的實施;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考核和管理;配合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落實行政機關對公務員處分的實施意見;實行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負責以昭通市人民政府名義申報國家級、省級獎勵表彰人選,初審獲獎人員,審查以昭通市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榮譽稱號的授予、公務員功績的考核和表彰。

(6)公務員考試及訓練組。

負責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落實《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制度和辦法;指導和協助趙省直屬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合作改進公務員培訓系統;貫徹落實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的方針、計劃和標準;負責組織公務員的對口培訓和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初任培訓和在職培訓,指導和監督專業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貫徹公務員行為準則、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和作風建設的方針並組織實施。

(7)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科。

制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指導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制度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制定就業和失業管理辦法;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扶貧資金和就業服務資金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措施;制定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就業實施辦法;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實施辦法;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建立失業預警系統;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牽頭制定經濟結構調整中保障職工安置權益的相關政策;指導、協調、監督和鼓勵創業,推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承擔昭通市就業和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8)人力資源管理科。

組織制定全市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圍繞人才培養、引進、使用三個環節,創新體制機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進全市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使用、流動、評價和激勵政策;統籌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聘用)計劃;指導縣市用人單位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協調全市人事人才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辦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調配工作;做好人事檔案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軍官安置(昭通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市屬和中央駐趙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及其家屬的安置工作;全面落實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政策;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教育培訓和就業指導;承擔自主擇業軍隊離退休幹部的發放、調整、預決算審核和上報工作;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協調落實社會保障;指導縣(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企業轉業幹部的思想教育和信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預防和處理企業轉業幹部群體性上訪事件;負責全市企業轉業幹部數據庫建設和解困資金的預算和協調。承擔昭通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10)職業能力建設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技能鑒定計劃;擬訂規劃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組織實施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的相關政策;擬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鑒定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指導和負責全市技工學校的招生、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負責初、中級職業培訓機構申辦的審批和高級職業培訓機構、鑒定機構的初審(報)和管理;負責培訓鑒定機構年檢的初審和上報工作;指導和規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職業技能鑒定和技術等級崗位的評定(鑒定);承擔對職業培訓機構和鑒定機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的全程監控和管理;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組織、指導和管理全市各類職業技能競賽。

(十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的實施;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管理的考試制度;制定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承擔中(初級)級評委會評審結果的建立、調整和確認工作;負責博士後人員的管理和協調;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承擔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科技興國貢獻獎”和優秀拔尖人才人選的推薦選拔等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制定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來趙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聘用和備案工作;指導和管理公務員以外的機關、事業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工作;落實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承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任免;指導和協調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和公開轉讓工作。

(13)工資和福利科。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參與制定地方補貼和補助政策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工資統計和分析;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的核定工作;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變動的日常審核和管理工作;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的相關工作。

(14)養老保險科。

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政策;審核全市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辦理參保人員退休審批手續;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承擔昭通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醫療生育保險部。

擬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計劃和標準;擬定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標準、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備案;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定補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救助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級退休醫務人員的政策制定、管理、監督和檢查;負責監督檢查全市職工醫療、城鎮居民醫療和生育保險政策的執行情況。

(16)工傷保險科。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負責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工傷、傷殘鑒定標準和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質標準實施辦法,進行資質認證和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負責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和調整;承擔工傷認定;承擔與勞動能力鑒定相關的工作。

(十七)農村社會保險部門。

擬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發展規劃、計劃、實施方案和各項規章制度;擬定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制定治療資格的認證方法;制定檔案管理辦法;協調指導縣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

(十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承擔昭通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九)勞動關系部。

制定勞動關系政策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負責市屬、中央和省屬駐趙單位勞動用工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備案;承辦中央、省屬駐趙企業職工的調動和備案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齡的認定;指導和監督市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

(20)仲裁科。

制定和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實施辦法,負責組織實施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仲裁機構組織規則,指導和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組織實施仲裁員資格準入制度,組織調解員和仲裁員培訓,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

(21)信訪科。

負責處理人民來信,接待人民來訪;綜合分析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調查研究;負責綜治和維穩相關工作;牽頭處理重要信訪事項,協調處理相關信訪事項。

(二十二)農民工工作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根據省市農民工相關政策和規劃,制定實施方案和細則;督促檢查各縣區各部門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和完成年度任務情況;組織開展農民工工作的宣傳報道、調查研究和農民工信息統計工作;參與協調和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擔昭通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23)外國專家科。

落實外國專家相關管理措施,指導和協調引進國外技術和管理人才項目;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引進項目審核和申報,管理和分配項目經費,監督項目實施;負責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的示範和推廣;負責推薦國家“外國專家友誼獎”和雲南省“蔡赟外國專家獎”候選人;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貫徹落實引進國外智力的計劃和政策,制定出國培訓管理辦法;管理、指導和協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境)培訓;負責出國(境)培訓項目計劃和項目經費的申報,管理項目配套資金;審核並上報因公出國培訓計劃;承擔出國(境)培訓的監督檢查;負責出國(境)培訓成果的展示和推廣。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務、紀檢監察、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和群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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