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寧波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2009年)

寧波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2009年)

第壹條為了規範生豬屠宰管理,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加工、運輸、銷售和使用生豬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於防疫和流通、便於檢疫和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寧波市畜禽屠宰管理處具體負責生豬屠宰管理工作。

農業、工商、衛生、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規劃、環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生豬屠宰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生豬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和支持生豬屠宰廠(場)實行規模化、工廠化、機械化屠宰。第六條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與生豬養殖戶、生豬產品供應商加強合作,打造名牌肉品。

鼓勵生豬屠宰廠(場)通過生豬收購、加工、批發和零售,形成品牌肉類加工、批發和零售供銷網絡體系。第七條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網絡追溯系統,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水平。第八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維護會員和行業利益,引導會員企業建立健全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加強業務培訓和交流。第九條鼓勵生豬及生豬產品的檢疫和檢驗,禁止藥品檢驗業務外包。

具備條件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民間組織簽訂服務外包協議後,可以承擔生豬及生豬產品的檢疫、檢驗和違禁藥物檢測工作。

服務外包協議應當明確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約定外包事項的評價標準、程序和方法。第十條生豬屠宰廠(場)和生豬產品批發、零售經營場所的組織者、生豬產品經營者應當對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第十壹條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搬遷)應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生豬屠宰廠(場)規劃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第十二條生豬屠宰廠(場)竣工後,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放生豬屠宰證書和標誌。

持有生豬屠宰合格證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三條生豬屠宰廠(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屠宰的生豬應當附有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

(二)封閉屠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進行。正常生豬的屠宰應當在屠宰間進行,有常見病臨床癥狀的生豬、體傷和壹、二類以外疾病的生豬的屠宰應當在應急屠宰間進行;

(三)不得向生豬及生豬產品註射水或者其他物質,不得屠宰註射水或者其他物質的生豬;

(四)按規定對生豬產品進行檢疫和檢驗。經檢疫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產品胴體指定部位加蓋統壹的檢疫驗訖印章,並按頭出具檢疫驗訖證明。未經檢疫檢驗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建立健全生豬屠宰管理可追溯會計制度,會計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六)淘汰的種公豬、晚閹豬等不符合商品豬標準的生豬,應當在其胴體上加蓋單獨標識,不得投放市場鮮食銷售;

(七)實施生豬屠宰前,禁止進行藥物檢測,並會同有關部門對不合格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屠宰或轉移;

(八)發現生豬患有《動物防疫法》規定的疑似重大疫病時,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按規定進行處置。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提供生豬屠宰場點;不得偽造、塗改或者轉讓生豬屠宰檢疫、檢驗證明、生豬屠宰證書和生豬屠宰標誌。第十五條承擔生豬及生豬產品檢疫、檢驗和禁用藥物檢測的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出具的結論應當如實反映生豬及生豬產品質量,並對出具的檢疫、檢驗和禁用藥物檢測報告負責。

  • 上一篇:跪求無限恐怖中出現過的所有救贖以及細節
  • 下一篇:五苓散有副作用嗎?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