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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綜合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組織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宣傳、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復議、應訴等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負責組織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

負責編制就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和有序流動政策、措施,健全公***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規範公***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招工簡章廣告刊登的審核和招工備案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綜合管理並指導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

(六)人力資源規劃發展處。

負責編制人力資源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擬訂相關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工作;負責權限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承辦政府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人員招聘工作;承擔權限內人才相關工作;負責人力資源信息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

負責編制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職業培訓政策和技能人才培養、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的貫徹執行;編制公***實訓基地建設規劃,擬訂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職業教育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相關工作的開展,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學校的審批;負責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對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以及優秀專業技術工作者的選拔、評審和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後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承擔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務)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九)勞動關系處。

貫徹執行企業勞動關系政策;負責企業集體合同的審核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事業單位聘用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綜合管理;研究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崗位設置、考核、獎勵、懲戒、辭聘、解聘及未聘人員分流安置和改制事業單位職工安置政策、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鑒證工作。

(十壹)農民工工作處。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農民工工作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擬訂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就業和有序流動政策、措施,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工資福利處。

負責審核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計劃,並監督檢查;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工作;負責審核下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計劃並監督檢查;研究、指導事業單位內部分配辦法;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工作和職工福利費的使用;承擔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十三)軍官轉業安置處。

負責編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和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

(十四)引進國外智力處(市外國專家局)。

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負責編制引進國外智力和出國(境)培訓的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有關智力引進的對外聯絡與交流工作;負責引進智力成果的示範和推廣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督;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

(十五)養老保險處。

綜合管理養老保險工作,組織實施城鎮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和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負責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工作;負責職工連續工齡的認定;負責擬訂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落實死亡職工及遺屬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

(十六)工傷保險處。

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等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及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綜合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公)傷殘認定和有關待遇工作;負責參保企業工傷事故調查工作,落實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指導和監督企業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十七)失業保險處。

綜合管理失業保險工作,貫徹執行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貫徹落實失業人員醫療、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負責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管理使用;負責失業人員生活補助金的審批。

(十八)醫療生育保險處。

擬訂城鎮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等相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基本醫療、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及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執行城鎮基本醫療、生育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審核,並進行綜合管理。

(十九)農村社會保險處。

綜合管理農村社會保險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工作;貫徹執行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二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征繳、管理、調劑等進行監督。

(二十壹)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二十二)勞動監察處(信訪處)。

負責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區(縣)開展勞動監察工作;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群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二十三)老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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