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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給了別人擔保後可以收回自己的擔保,換成別人的擔保嗎?

刑事案件給別人擔保後可以換擔保人。

需要經辦案機關批準。保證人采取保證人擔保方式的,在取保候審期間,保證人不願意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願意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後的三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交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將變更情況通知公安機關。

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需要繳納保證金和犯罪擔保人。保證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的,保證人與被告人串通幫助其脫逃,拒不向司法機關提供知道的藏匿地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

為了保證刑事訴訟制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刑事訴訟法需要明確規定刑事保證人的法律地位。刑事保證人存在於刑事訴訟的特定環節。壹旦他的身份被確定,他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地位將貫穿於他所保證的刑事訴訟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第七十條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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