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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號文件下發後,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有哪些重大舉措?

理順管理體制

(4)明確管理職責。

(5)明確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制定基本規範,做好頂層設計,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積極推進地方各級政府城市管理權限法制化、規範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理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各地要科學劃分城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相關管理和執法職責移交城管部門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6)綜合組織。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央指導地方整合歸並省級執法隊伍,推進市縣兩級城市管理領域大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全面建制。協調解決機構性質問題,有條件的要納入政府機構序列。遵循城市運行規律,建立和完善以城市良性運行為核心,統籌協調地下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城市管理體制和機制。有條件的市縣要建立規劃、建設、管理壹體化的行政體系,加強城市管理和執法。

(七)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當、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實施綜合執法。具體範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所有行政處罰權;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服務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等環境保護管理行政處罰權;在工商管理方面,對無照經營戶外公共場所、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占用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垃圾、非法取土、拆除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等水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行政處罰權是在室外公共場所無證經營食品銷售、餐飲攤點,非法回收銷售藥品。城管部門可以在上述範圍內實施與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到2017年底,實現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上述範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體行政處罰權和相應的行政強制權,由市、縣政府報所在省、自治區政府審批,直轄市可自行決定。

(8)轉移執法重心。按照屬地管理和權責壹致的原則,合理確定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市城管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和考核,以及跨區域、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在設區的市實行市級或區級執法。市轄區有條件的可以實行區級執法,區級城管部門可以向街道派駐執法機構,推進執法事項屬地化管理;市轄區無力承擔的,市城管部門可以派出執法機構到市轄區、街道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派駐機構的業務工作受市或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領導,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轄區或街道為單位。負責人的調整應征求派駐地方的黨(業)委的意見。逐步實現城管執法全覆蓋,向鄉鎮延伸,促進城鄉發展壹體化。

第三,加強團隊建設

(9)優化執法力量。各地要根據執法工作特點合理設置崗位,科學確定城管執法人員比例標準,統籌解決執法人員編制問題。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有條件的要使用行政編制。執法力量要向基層傾斜,適當增加壹線人員比例,通過調整結構優化執法力量,保證壹線執法工作需要。區域面積大、流動人口多、管理執法任務重的地區,可以適當增加執法人員比例。

(10)嚴格隊伍管理。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城管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優化幹部任用和人才選拔機制,嚴格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開展執法人員招錄等相關工作,加大接收安置轉業幹部力度,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統壹制式服裝和標誌,制定執法執勤車輛和裝備標準,2017年底前實現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統壹。嚴格執法人員素質要求,加強思想道德教育,著力提高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建設壹支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廉潔務實的執法隊伍。

(十壹)重視人才培養。加強對現有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嚴格執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處級以上幹部輪訓和持證上崗。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職務晉升交流制度,有效解決基層執法隊伍基數大、崗位少的問題,確保部門之間相對平衡、職業發展機會均等。完善基層執法人員工資政策。研究通過工傷保險、養老等政策提高風險保障水平。鼓勵高校開設城市管理專業或課程,依托黨校、行政學院開展崗位培訓。

(十二)規範隊伍。各地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采取招聘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管執法協管員。建立健全協管人員的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工作人員數量,並隨著城管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采集、勸阻違法行為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出輔助處室組建的後續責任,由同級城市管理部門承擔。

第四,提高執法水平

(十三)制定權責清單。各地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規範行政權力運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調整現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職責,優化權力運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權責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準、操作流程、監督渠道和責任追究機制。制定責任清單和權力清單工作要整體推進,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到2016年底,市縣兩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和公布工作。

(十四)規範執法體制。各地城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城管執法職責,完善執法程序,規範辦案流程,明確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積極推行執法辦案評估制度和執法公開制度。完善行政處罰適用規則、裁量基準制度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杜絕粗暴、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十五)改進執法方式。各地城管執法人員要嚴格履行執法程序,著裝整潔,使用規範語言,舉止文明,依法行使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嚴禁隨意采取強制執法措施。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靈活運用不同的執法方式。情節輕微或者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警示和引導。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協助、行政調解等非強制性行政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十六)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暢通群眾監督和行政復議渠道,城管部門和執法人員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強化城管部門內部流程控制,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和糾錯問責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杜絕人為幹預執法活動,防止和克服各種保護主義。

動詞 (verb的縮寫)改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強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完成後,應當及時向城管部門移交管理資料,建立完整的城建檔案,實現檔案信息的共享。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確保安全高效運行。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嚴格控制道路挖掘或道路占用。加強城市地下共同溝、給排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管理,為入廊單位生產經營和市民日常生活服務。

(十八)維護公共空間。加強城市公共空間規劃,提高城市設計水平。加強建築立面管理和色彩管控,規範報刊亭、公交候車亭等“街具”設置,加強戶外廣告和店堂牌匾管理。加強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嚴查食品無證攤販、散發張貼小廣告、街頭非法回收藥品、銷售非法出版物等行為。及時制止、嚴懲擅自改變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用途、非法占用公共空間和亂塗亂畫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

(十九)優化城市交通。堅持公交優先戰略,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加強不同交通工具之間的協調與銜接,倡導步行、騎行等綠色出行方式。構建城市交通微循環系統,加大交通需求調控,優化交通出行結構,提高路網運行效率。加強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和智能交通指揮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整頓機動車交通秩序。加強城市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管理。加強靜態交通秩序管理,綜合治理違法停車和非法挪用占用停車設施,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停車場建設,鼓勵單位停車場錯時向社會開放,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

(二十)改善人居環境。切實加大物質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園林綠化、衛生保潔水平,加強大氣、噪聲、固廢、河湖等環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規範施工現場管理,嚴格控制噪聲擾民、施工揚塵和渣土運輸。推進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管理。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理的管理。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提高城市衛生水平。

(二十壹)提高應急能力。提高城市防災減災能力,保持水、電、氣、熱、交通、通信、網絡等城市生命線系統暢通。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監管責任制,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杜絕重大事故發生。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風險排查,建立分類分級、動態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應急機制,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加強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的管理,加強各類應急物資的儲備。建立應急預案動態調整管理制度,定期開展疏散轉移、自救互救等綜合演練。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軍地協同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臺。積極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能化。到2017年底,各市縣要整合形成數字化城管平臺。以城市公共信息平臺為基礎,綜合運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築等公共設施信息和公共基礎服務,拓展數字城管平臺功能。加快數字城管向智能化升級,實現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管“五位壹體”。整合城市管理相關電話服務平臺,形成全國統壹的城市管理服務熱線12319,實現與110報警電話對接。綜合運用各種監控手段,加強視頻監控、環境監測、交通運行、供水、供氣供電、防汛防澇、生命線保障等城市運行數據的綜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綜合城市管理數據庫,重點推進城市建築數據庫建設。加強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社會誠信等城市管理各要素數據的采集和整合。,提高數據標準化程度,推進多部門公共數據資源互聯開放,建立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新機制。

(二十三)建設智慧城市。加強城市基礎設施智能化管理和監控服務,加快市政公共設施智能化改造升級,建設城市虛擬仿真系統,加強城市重點應用項目建設。發展智慧水務,建設覆蓋供水全過程、保障供水質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汙水處理系統。發展智慧管網,實現城市地下空間、地下共同溝、地下管網的信息化、智能化運營。發展智能建築,實現建築設施設備節能和安全的智能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檔案信息化建設。依托信息技術,綜合運用視頻壹體化技術,探索快速處置、非現場執法等新型執法模式,提高執法效率。

第六,創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場機制。發揮市場作用,吸引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管理。鼓勵地方政府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推進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2349.253,15.39,0.66%)、公共交通和便民服務設施的市場化運營。政府將向社會購買環衛保潔、園林綠化維護、公共交通等服務,並逐步增加購買服務。綜合運用規劃引導、市場運作、商戶自治等方式。,順應歷史沿革和群眾需求,合理設置和有序管理生活便利的集貿市場、攤點、流動攤販引導點等經營場所和服務網點,促進創業、就業、發展、和諧。

(二十五)推進網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管理網絡,科學劃分網格單元,將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納入網格化管理。明確網格化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實行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全面加強人口、房屋、證件、車輛、場所、社會組織等各類基礎信息的實時采集和動態錄入,準確掌握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快速處理,有效實現政府對社會單位的公共管理和服務。

(二十六)發揮社區的作用。加強社區服務型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發揮政府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依法建立社區公共事務準入制度,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作用,增強社區自治功能。充分發揮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的作用,培育社區社會組織,完善社區協商機制。推動制定社區居民公約,推進居民自治管理。建設和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打造方便快捷的生活圈。通過建立社區綜合信息平臺、編制城市管理服務地圖集、設立流動服務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服務。

(27)動員公眾參與。依法規範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範圍、權利和方式,有序暢通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導城市管理誌願服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誌願服務的宣傳動員、組織管理、激勵支持體系和組織協調機制,引導誌願者與非政府組織、慈善機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的交流合作,組織開展多形式、常態化的誌願服務活動。依法支持和規範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的發展。采取公眾開放日、主題體驗活動等方式,引導社會組織、市場中介和公民法人參與城市治理,形成多元良性互動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識。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城市文明建設的根本任務,融入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廣泛開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揚社會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創建,不斷提高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積極開展新市民教育培訓,讓新市民盡快融入城市生活,促進城市和諧穩定。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的作用,廣泛開展城市文明主題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堅持公約引導、信用約束和法律規制相結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機制。

(二十九)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城市管理和執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規,實現深化改革和保障法治的有機統壹,發揮立法在改革中的引領和規範作用。有立法權的城市要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執法的地方性法規,明確城市管理執法的範圍和程序,規範城市管理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推進城管執法體制改革不相適應的內容,定期清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加強法律法規銜接。加快制定和修訂壹批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標準,形成完整的標準體系。

(30)保證資金投入。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完善責任明確、分類負擔、收支脫鉤、財政保障的城管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政府資產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防止政府資產流失。城市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的速度和規模相適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不得將城管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統籌使用相關資金,加大對城管執法人員、裝備和技術的資金投入,保障執法工作需要。

(三十壹)加強司法銜接。建立城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信息共享、案件通報和案件移送制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無縫銜接。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阻礙城管執法和暴力抗法的行為,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加強法律指導,及時受理和審理涉及城管執法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對城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進行監督。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不暢的,城管部門可以向檢察機關舉報。加強城管執法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和司法強制執行。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二)明確工作職責。加強黨對城市管理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城管執法體制改革、改善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服務群眾的原則,切實履行領導責任,研究重大問題,把握改革方向,層層推進。各省區可選擇壹個城市先行試點,直轄市可全面啟動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制定具體方案,明確時間步驟,細化政策措施,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穩妥有序推進改革。上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重要事項要及時向黨委報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協調配合,支持和指導地方推進改革。

(三十三)建立協調機制。建立全國城市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制約城市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相關部門職責的銜接。各省、自治區政府要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市、縣政府應當建立由主要負責同誌牽頭的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城市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考核獎懲。建立健全市縣相關部門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管理執法合力。

(三十四)完善考核體系。將城管執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促進地方黨委政府履職盡責。推進績效管理和服務承諾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問責制,完善社會公眾滿意度測評和第三方評價機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評價獎懲體系。加強城市管理效能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城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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