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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推薦性國家標準如何處理

近年來,我局處理的投訴舉報中,食品標簽標識問題成為重點專業舉報的焦點,涉及的標識問題越來越廣泛、專業和復雜,由此引發的行政復議案件數量也急劇增加(2021年我局****,受理行政復議案件14件,其中10件為食品標簽標識類專業舉報,占71.43%)。食品標簽標識投訴舉報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產品名稱不規範,不能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配料表標註不符合規範要求;生產日期標註不規範或不標註、虛假標註,或標註位置不醒目;凈含量標註不規範,同壹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同類預包裝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等信息不全,或者忽視委托加工單位信息標註,或者對委托加工單位信息不標註。或忽視委托加工單位信息標註;不符合推薦執行標準;貯存條件未標註;營養成分標註不全、配料含量不準確、計量單位不規範等。

近日,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組織辦案人員對轄區某食品經營戶銷售的 "茉莉花茶 "進行現場核查。發現其食品標簽未標註烘青、炒青、碎茶或茶葉,違反了食品經營標簽明示 "茉莉花茶"(GB/T22292)產品標準。該標準下的 "4分類及實物標準樣品4.1茉莉花茶按茶坯原料的不同,分為烘青茉莉花茶、炒青(含半烘和炒青)茉莉花茶、碎茶和片茶。""5.2感官質量 5.2.1特焙茉莉花茶的感官質量應符合表1的規定; 5.2.2烘青茉莉花茶的感官質量等級應符合表2的規定; 5.2.3炒青(含半烘和炒青)茉莉花茶的感官質量等級應符合表3的規定; 5.2.4茶葉和碎茶茉莉花茶的感官質量應符合表4的規定。""8.1 標誌和標簽 在...標簽應符合GB7718-2011的規定......"。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綠茶根據原料的不同,其等級、感官和品質也不盡相同。同時,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規定,相關食品應適用該標準。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標準規定:"3.2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便於消費者購買時識別和閱讀。""4.標註內容 4.1.2 食品名稱 4.1.2.1 應在食品標簽醒目位置,清晰標註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4.1.3 配料 4.1.3.1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註配料表,配料表中的配料應按照 4.1.2 專用名稱的要求標註,..." 以綠茶為主要原料的問題食品應按照上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7718-2011和產品標準GB/T22292-2017的規範要求進行標註。除應在醒目位置明確標註 "茉莉花(綠)茶 "外,還應在配料表中標註烘青茉莉花茶、炒青(含半烘半炒)茉莉花茶、碎茶或片茶茉莉花茶。具體到本案,在產品標準GB/T22292-2017中不同茶坯原料的食品配料表中均未標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標準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屬於推薦性標準。第 14 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采用。

由於GB/T22292-2017標準屬於推薦性標準,能否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執法人員有不同的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推薦性標準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理由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有關技術要求。"茉莉花茶》(GB/T22292)是我國現行有效的國家推薦性標準,是使用該標準的食品企業產品明示執行的標準,GB7718-2011是國家強制性標準,按照該國家標準判定的產品,其推薦性標準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2、推定的標準稱為非強制性標準或自願執行標準,但壹經接受和采用,或雙方約定列入經濟合同,就必須***同遵守,具有法律約束力。對涉案企業使用國家推薦性標準、執行國家標準的行為,可以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依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推薦性標準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和標準化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標準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屬於推薦性標準";第十四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采用"。

本案中,某食品企業的產品標準執行的是推薦性國家標準,是國家鼓勵企業自願采用的,不是強制性國家標準,不是企業必須執行的,本案組織依據強制性標準而作出行政處罰是適用法律錯誤。

最終,該機構采納了第壹種意見。理由如下:

1、《民法通則》合同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 502 條規定:第 502 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 509 條規定第 509 條規定:"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其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參與企業在產品包裝上標註相關標準,表明參與企業接受並執行相關推薦性標準。按照相關標準的執行情況,對涉案企業銷售產品的代理行為進行認定,據此作為法定的違法事實從而實施處罰並無不當。

2、《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使用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司於2022年2月28日發布《關於推薦性標準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批復》(藥監器械函[2022]24號)"......根據《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總局令第33號)第二十六條規定:醫療器械推薦性標準由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中引用的內容應當具有強制性"。

4、《河南省標準化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薦性標準可以作為質量判定的依據:

(壹)合同約定采用的;

(二)企業明示采用的;

(三)沒有強制性標準,且企業未聲明執行其他標準或者作出質量承諾的。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產品或包裝上標註使用推薦性標準,意味著企業自願接受該標準的約束,該標準對企業即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對於涉案企業標註推薦性國家標準而不執行標準的行為,可以將涉案推薦性標準作為相應行政處罰的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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