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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規定了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的內容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義務。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禽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與利用、育種、飼養、管理和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畜禽,是指依照本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列入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蜂蠶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國家支持畜牧業的發展,充分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規模化養殖發展,推進畜牧業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畜牧業。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畜牧業,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第四條國家采取措施培養畜牧獸醫專業人才,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和宣傳,提供畜牧獸醫信息服務,促進畜牧業科技進步。

第五條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和行業利益。

第六條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畜牧業發展。

第八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養殖、飼養和運輸的條件和環境。

第二章畜禽遺傳資源保護

第九條國家建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國家優先保護畜禽遺傳資源,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發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事業。

第十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全國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負責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評價、畜禽新品種和配套系的審定,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的規劃論證和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咨詢工作。

第十壹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畜禽遺傳資源調查,發布全國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報告,公布國務院批準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第十二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畜禽遺傳資源分布情況,制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制定並公布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重點保護原產於中國的珍貴、稀有、瀕危畜禽遺傳資源。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制定並公布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和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分別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

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處置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收集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采集畜禽遺傳材料,並有權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認定前,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保護方案,采取臨時保護措施,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從國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核,評估論證後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經批準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實施檢疫。

發現從境外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對我國畜禽遺傳資源和生態環境有害或者可能有害的,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向境外輸出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出享受國家優惠的方案;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向境外輸出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實施檢疫。

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未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不得向境外輸出或者與境外機構和個人合作使用。

第十七條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三章畜禽品種的選育、生產和經營

第十八條國家支持畜禽品種選育和優良品種推廣使用,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單位開展聯合育種,建立畜禽良種繁育體系。

第十九條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和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推廣前應當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並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畜禽新品種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鑒定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審批或者鑒定所需的檢測、化驗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培育中間試驗用畜禽新品種和配套系,應當經試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畜禽新品種和配套系育種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條轉基因畜禽品種的培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符合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省級以上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可以組織優秀個體種畜登記,並向社會推薦優秀種畜。優良種畜登記規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商品畜禽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認定的品種和配套系,或者是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和配套系;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養殖設施和設備;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和養殖記錄制度;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物質生產經營許可,除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實驗室、保存和運輸條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種畜數量和質量要求;

(三)體外受精獲得的胚胎和卵子來源明確,供體動物符合國家規定的種畜健康標準和質量要求;

(四)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申請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物質的生產經營許可,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頒發生產經營許可證。

其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具體核發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類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可以收取費用,具體收費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生產者名稱、場(廠)址、生產經營範圍以及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日期。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無種畜禽生產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許可證規定的種畜禽。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出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農民飼養的種畜禽用於自繁自養且有少量剩余幼畜、幼禽出售的,農民飼養種公相互配種的,無需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專門從事家畜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發布種畜禽廣告,廣告主應當提供種畜禽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標明審定或者認定的畜禽品種名稱及其配套制度;主要性狀的描述應符合品種和配套系的標準。

第二十九條銷售畜禽和畜禽配種站(點)使用的種公畜,必須符合配種標準。銷售種畜禽時,應當附有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禽證明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銷售的種畜禽還應當附有種畜禽場出具的家畜系譜。

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應當有完整的采集、出售和移植記錄,記錄保存期限為兩年。

第三十條銷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作為銷售的畜禽品種、配套系;

(二)將其他種畜禽的低代作為其他種畜禽的高代;

(三)將不符合飼養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

(四)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畜禽;

(五)銷售未附有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證明或者未附有家畜系譜的種畜禽的;

(六)銷售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配套系。

第三十壹條申請進口種畜禽的,應當持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進口種畜禽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六個月。

進口畜禽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技術要求。首次進口的畜禽還應當經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的評估。

種畜禽進出口管理除適用前兩款規定外,還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

國家鼓勵畜禽養殖者選育進口畜禽新品種和配套系;新品種和配套系的選育,應當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後方可推廣。

第三十二條種畜禽場、孵化場(廠)銷售商品畜禽的,應當向購買者提供其銷售的商品畜禽的主要生產性能指標、免疫狀況、飼養技術要求及相關咨詢服務,並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

種畜禽、商品畜禽銷售因質量問題給畜禽養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種畜禽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收取,不得向被檢驗者收取。

第三十四條蠶種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生產經營和推廣,適用本法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畜禽養殖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引導和支持畜牧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畜禽生產,提高畜禽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國家支持草原牧區開展草原圍欄、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飼草飼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設,優化牲畜結構,改良牲畜品種,改變生產方式,發展圈養和輪牧,逐步實現草畜平衡,改善草原生態環境。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種子補貼、貼息等資金,支持畜牧業發展,鼓勵有關金融機構通過提供貸款和保險服務,支持畜禽養殖者購買優良畜禽、選育優良品種、改善生產設施、擴大養殖規模、提高養殖效益。

第三十七條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興辦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按農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為農民提供畜禽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和疫病防治等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的經費。

國家鼓勵畜禽產品加工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畜禽養殖者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三十九條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生產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沼氣池等設施或者畜禽糞便、廢水等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開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名稱、養殖地址、品種、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情況,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序。

第四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

(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城市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四十壹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進出境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來源和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者、時間和用量;

(三)檢疫、免疫和消毒;

(四)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畜禽養殖場應當為其畜禽提供適宜的養殖條件和生活、生長環境。

第四十三條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的;

(二)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餵牲畜;

(三)在垃圾場飼養畜禽或者使用垃圾場的物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危害人畜健康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從事畜禽養殖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條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畜禽標識管理的規定,在畜禽指定的應當加貼標簽的部位加貼標簽。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標誌不得收取費用,所需費用列入省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第四十六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保證汙染物達標排放,防止環境汙染。

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設施。

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發展養蜂業,保障養蜂人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應積極宣傳和普及蜜蜂授粉的農藝措施。

第四十八條養蜂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產品質量安全的藥物和容器,確保蜂產品質量。養蜂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條養蜂人在輪流放飛蜜蜂時,應當為當地公安、交通、畜牧獸醫等部門提供必要的便利。

養蜂生產者轉國內放流蜜蜂,憑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統壹格式印制的檢疫證明運輸蜜蜂。檢疫證書在有效期內不得重復。

第五章畜禽交易和運輸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開、統壹、競爭的畜禽交易市場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收集、整理和發布畜禽產銷信息,為生產者提供信息服務。

第五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規劃,支持在畜禽集散地設立畜禽批發市場。

畜禽批發市場的選址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距離種畜禽場、大型畜禽場三公裏。

第五十二條畜禽交易必須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應當標識而未標識的畜禽,不得銷售或者收購。

第五十三條運輸畜禽,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采取保護畜禽安全的措施,並為運輸畜禽提供必要的場地和飲水條件。

有關部門對運輸中的畜禽進行檢驗,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

第六章質量和安全保證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養殖畜禽質量、飼料和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畜禽交易和運輸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采取措施實行畜禽產品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計劃,並按計劃實施監督抽查。

第五十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畜禽生產規範,指導畜禽安全生產。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處置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造成畜禽遺傳資源損失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審核提示批準的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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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

(二)未經審批,與境外機構和個人合作在境內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

(三)與境外機構和個人合作研究利用新發現的未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的畜禽遺傳資源。

第六十條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向境外出口畜禽遺傳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海關應當將扣留的畜禽遺傳資源移交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或者推廣未經審定或者認定的畜禽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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