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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社會急救醫療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社會急救醫療秩序,及時有效地搶救急、危、重傷員,救死扶傷,保障公民生命安全,促進社會急救醫療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急救醫療,是指對急、危、重傷員和災難性突發事件患者,在事發現場收治並轉送醫療機構的院前急救醫療。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急救醫療活動。第四條社會急救醫療應當遵循統壹指揮調度、即時、緊急、合理救助的原則。第五條社會急救醫療服務是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相協調。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的社會急救醫療財政投入和增長機制。第六條市和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緊急醫療救援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市區範圍內的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縣(市)、尚潔區緊急醫療救援機構在市緊急醫療救援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財政、公安、民政、旅遊、交通、食品藥品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消防、通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相互配合做好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第七條鼓勵醫務人員從事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社會急救醫療服務進行捐贈和資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社會急救醫療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社會急救醫療體系建設第八條本市社會急救醫療體系包括:

(壹)市、縣(市)、尚潔區緊急醫療救援機構;

(2)急救醫療中心(站);

(三)符合準入條件的醫療機構;

(4)專業救護組織和社會救護組織。第九條緊急醫療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社會急救醫療的組織、指揮和調度;

(二)建立健全社會急救醫療體系,對急救醫療中心(站)進行業務指導、考核和監督;

(三)接受同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指派,參與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突發事件醫療保障和突發事件醫療救援工作;

(四)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隨時接受急救醫療求助電話,按照規定登記、保存和報告急救信息;

(五)定期組織急救醫療業務培訓和急救演練,開展急救醫療科研活動;

(六)宣傳社會急救醫療知識,對各類專業救護組織和社會救護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七)保障通信指揮調度平臺、網絡設備和通信信息集成設備的運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急救醫療中心(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實行24小時咨詢制度;

(二)服從緊急醫療救援機構的統壹指揮和調度;

(三)負責災難性、突發性事件中急、危、重傷員和傷病員的現場搶救和運送,並與接受醫療救治的醫療機構辦理交接手續;

(四)及時反饋急救醫療信息;

(五)開展急救技能培訓和急救知識宣傳;

(六)按照規定配備急救人員,配置並及時維護急救設備、器材;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設立急救醫療中心(站)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規劃和建設標準,並按照有關規定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第十二條急救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急救技能。

從事社會急救醫療的醫師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並具有三年以上臨床經驗;從事社會急救醫療的護士應當具有執業護士資格,並具有兩年以上臨床經驗。第十三條機場、火車站、地鐵、大型商場、風景名勝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礦山、建築施工企業等大型工業企業應當建立救援組織,配置必要的急救藥品和器材,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急救技能培訓。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急救醫療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

公安、教育、民政、旅遊、交通、消防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急救醫療知識的宣傳工作。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向公眾宣傳急救醫療知識,增強公眾急救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居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組織急救醫療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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