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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由哪些人員組成?

安全生產委員會主要由企業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黨委負責人、工會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組成。

安委會責任制的具體要求如下:

1、學習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公司規章制度,組織制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方針、目標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並監督各部門組織實施。

2、協調指導各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宣傳教育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決定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4、結合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實際,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

5、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查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執行情況、重大安全生產技術項目、安全生產各項投入,研究和審議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督促落實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壹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計劃;

(四)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並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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