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2、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後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後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3、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後,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後,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綜上所述,我國衛生部醫政避對非處方藥是這樣定義的,它是消費者可不經過醫生處方,直接從藥房或藥店購買的藥品,而且是不在醫療專業人員指導下就能安全使用的藥品。
法律依據:
《處方管理辦法》第壹條
為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本辦法適用於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