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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環境分析3

1.社會經濟發展與政局穩定狀況

在傳統上,秘魯是壹個以農、礦為經濟基礎的國家。其經濟水平在拉美國家居中等地位。秘魯礦產資源豐富,是世界12大礦產國之壹。石油自給有余。毒品、美元對秘魯經濟有著重要影響。藤森總統執政以後,積極推行經濟穩定計劃,全面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控制了惡性通貨膨脹,實現了重返金融體系的目的。但目前經濟仍然困難,資金短缺,投資乏力,這些問題壹時難以解決。

1995年秘魯總統大選,藤森獲得64%的選票當選。藤森上臺後,傳統政客盤踞的議會和腐敗成風的司法機構嚴重阻撓其改革方案的實施。針對這種情況,他采取了果斷措施,下令解散議會,改組政法部門和整頓國家權力機構並成立壹院制立憲議會,通過了新憲法。藤森在第壹任期內,取得了兩大政績:抑制了通貨膨脹,復興了秘魯經濟;平息國內暴力、打擊恐怖主義,實現社會穩定。政府得到全國上下壹致擁護,社會和政局穩定,是外商外資進入秘魯的有利條件。2000年11月,藤森因政府中高官親信腐敗醜聞而遭國會罷免總統職務,藤森也滯留日本,但預計社會和政局穩定將會繼續。

2.與中國的經濟貿易關系

1971年11月2日中秘兩國建交。建交後兩國關系發展順利。兩國在政治、經濟等各個領域的合作與交流正常進行。同年11月,秘魯動力和礦業部長訪華,兩國簽訂經濟技術合作協議;1972年8月又簽訂貿易協定。在藤森第壹屆總統任期內,兩國政府高級官員來往密切。1990年以來,我國先後有錢其琛副總理、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地礦部部長朱訓、國家科委副主任朱麗蘭、廣東省副省長盧瑞華、中聯部副部長朱善卿等訪問秘魯。1991年以來,秘魯總統藤森、空軍司令貝拉爾德、第壹副總統兼參議長聖羅曼和國防部長托雷斯等先後訪問了中國。

中秘兩國經貿發展良好。兩國成立了政府間的“經濟貿易混合委員會”,並於1992年4月在秘魯利馬召開了中秘經貿混合委員會第1次會議。1992年11月,首都鋼鐵公司參加了秘魯鐵礦公司的拍賣招標,以1.2億美元中標,但近年來經營狀況壹直欠佳,其中尤以勞資關系難以處理。

3.鼓勵外商投資政策

秘魯實行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吸引外資是秘魯現政府經濟政策的重要內容。在改善投資環境方面,秘魯政府首先制訂了外資投資法。秘魯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批準了《外國投資、技術轉讓以及專利和商標許可實施細則》,並立即生效,其中對外國投資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①可以用無形財產進行投資。②除非有特別法律明確作出限制,否則對外國投資的數額、其在公司資本構成中的比例、經營範圍不作限制。③由秘魯的法人或自然人所擁有的股票可以不受限制,不需要事先經過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批準而自由轉讓給外國投資者。但轉讓後應當登記。④取消了限制將股息和利潤匯出秘魯的,不需要求匯出時必須事先經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同意。⑤不再要求投資必須事先得到批準,但投資後仍須進行登記。⑥給予外國投資者以本國公司同等的權利,並向外國資本開放所有經濟領域。⑦外國投資者無需經任何政府部門批準即可將全部資本和紅利匯往國外,紅利匯出時按10%稅率納稅,專利使用費稅率為28%。

秘魯的外國投資法規是拉美國家中最自由寬松的法規之壹,它突破了安第斯集團第291號決議的範圍,不僅承認外國直接投資,而且認可間接投資。

為了鼓勵外商投資,秘魯正在進行幾項改革:①外貿機構改革。為了突出外貿在秘魯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政府對外貿機構進行了調整,停止了外貿協會的業務活動,其職能轉移到工商旅遊壹體化部(簡稱工業部)。這種調整是為了強化政府外貿機構的職能,目的在於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作風,減少中間環節,以適應國際競爭的需要。②放寬對外國投資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吸收外資。例如,從原先嚴格限制外國在國內開設銀行,或投資某些行業(如石油、電腦等),現在已取消限制,對外資利潤匯出的限制,現在也基本取消。③取消外匯管制,實行自由兌換,匯率自由浮動。這壹措施減少了人們的顧慮,促進了資金的回流。④實行自由市場經濟,減少國家對經濟的幹預。具體措施有放開物價、取消補貼,對國營企業實行私有化,減輕國家負擔,實行平等競爭等等。

秘魯在礦業部門實行的私有化,自1992年5月26日到1994年1月25日,***以市場價格拍賣了7家大型礦業公司(其中秘魯鋼鐵公司為我國首鋼公司收購)。現在,外國公司可以直接購買現營礦山(包括設施在內),可以通過參股參與新項目。秘魯最近私有化的國營礦業公司主要包括:Condestable(銅,1992),Hierro Peru(鐵礦,1992),Cerro Verde(銅,1993),Yintaya(銅,1994),Centromin(鉛鋅,1995)等。迄今為止Minero Peru公司銷售股票收入已超過10億美元。

秘魯的礦產儲量只有5%得以證實,政府下決心徹底修改與礦業有關的法律以改善礦業投資環境,並於1992年頒布了新的礦業法。1996年5月頒布新的礦業地籍管理條例。秘魯政府頒布的新法律被認為是南美洲最令人鼓舞的法律,它保證能較快地獲得礦權。只要礦權的持有人按規定每公頃土地每年繳納1到4美元的租費(稱為礦權特許權費),這種權利就是永久性的,不得撤銷。明確了礦權是壹種可轉讓的財產權。礦權人有廣泛自由安排投資的數額和時間,對是否投產可自主作出決定。同時,無論在國外還是在國內經營其產品不受限制,可自由處理銷售過程中所得到的任何外國貨幣。只對經營活動中所獲利潤的分配征稅。應支付的稅率加在壹起不超過可分配收入的37%。當投資不少200萬美元時,稅收、匯兌和各商業條款保證10年不變,而投資不少於2000萬美元時,則15年不變。

限制投資的產業

對於外商申請石油、天然氣等礦產勘探開發活動,法律則允許用特許的方式進行投資,期限為20年。但是,禁止外商向距離國境50公裏以內的礦山、土地、森林、水域、石油和能源投資。

關於投資比例

秘魯對企業中內、外資比例有明確規定。其規定主要表現在提高內資比例和限制外資投資比例兩個方面。法律規定,外資企業如要享受安第斯***同市場自由化計劃所規定優惠,就必須在15年內逐步把外資企業轉換為內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就是說要逐步提高內資的投資比例。法律還規定,新舉辦的企業內資必須逐步做到超過50%的比例。已營業的老企業的內資比例3年後須達到15%以上,5年後為30%,10年後為45%,15年後達到51%。但是,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基礎工業和金融、運輸、通訊企業以及出口率達到80%以上的企業和旅遊企業。

外商向商業銀行投資,其投資比例允許最高為1/3。

另外,根據1988年10月22日《第193-88-EF總統令》規定,外債可轉化為股份。適用對象為中長期公債以及短期運行資本。這樣做的目的,在於擴大新項目和現有出口項目。

當地資金的籌集

秘魯不允許外資企業在國內籌措長期資金,但可以籌措短期資金以及不超過3年的中期資金。

匯款和再投資

秘魯法律對這方面的規定,是根據不同情況制定的。

對利潤和紅利匯款的規定。

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1年匯往本國的利潤和紅利的金額,限於其向外國投資委員會註冊資本的20%。

對使用國產原材料之外資企業匯款的規定。

法律規定,使用國產原材料、且對當地的經濟開發有貢獻的外資企業,可根據出口比例,增加匯款金額,並可超過20%的限度,關於增加匯款的條件及可增加匯款數額的規定有三:①根據出口的增長情況,決定匯款的增長率。法律規定,出口企業的出口率每增加10%,匯款率則可提高1%,最高可提高到7%。②根據外資企業使用國產原材料的比例,決定匯款增長率。如使用國產原材料的比例為50%~65%的,匯款率可提高1%;如果為65%~80%,匯款率可提高3%;超過80%的,可提高5%。③根據地區開發情況決定匯款增長率。秘魯根據各地區開發情況,將全國分成6種類型,且按地區類型決定匯款率。目前,從利馬-卡亞俄地區到貧窮地區的匯款增長率分別為0~0.8%。

對基礎產業匯款的規定。

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向基礎工業投資,法律規定,石油、礦產等基礎工業,如出口率達到80%,所得的利潤可全部匯出。旅遊觀光企業的利潤也可以全部匯出。

4.工商管理政策

在秘魯開辦公司,手續比較簡便,但要求具備下列條件:①要有固定辦公地址;②有個人身份證件(有臨時居住證也可以);③設股份公司(S.A)股東要3人以上,設有限公司(LTD)2人即可。註冊資本不限。申請人具備以上三條,即可向不同的工商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領取納稅證,很快即可批準。

外商在秘魯投資,手續也很簡便,外國投資者只要向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領取納稅證,註冊登記,很快也會得到批準,取得投資證明。憑此證明投資者便可將利潤匯往國外。

秘魯吸引外資首先投向開發自然資源,如石油、礦產、漁業、農業等。

對於外商外資企業籌措資金事宜,秘魯法律規定,不允許外資企業在秘魯國內籌措長期資金,但可以籌措短期資金以及不超過3年的中期資金。

5.稅收制度

秘魯第23407號產業法廢除了第18350號法中對產業的分類,以及根據不同類型產業給予財政稅收優惠的政策,即秘魯產業法給予稅收優惠的依據不再是產業的性質,而是企業所處的地理位置,其目的是鼓勵投資者開發利馬-卡亞俄以外的貧困地區。秘魯稅收有以下幾種類型:

(1)所得稅

秘魯征收所得稅的範圍是來自秘魯境內不動產的凈收入、在秘魯提供個人服務的收入、在秘魯定居的自然人和法人所獲得的紅利。為了確定外國公司的純收益,稅法規定所有在秘魯付出的費用和為創造收益與保護資源所必須的費用,均應從毛收入中扣除。付給非居民的專利費、技術咨詢費、利息和薪水,只要受款人在秘魯已經納稅,均可被視為應扣除的費用。

所得稅按月支付,稅率為32%~57%,每年還要進行壹次最後的調整。分公司的利潤按與公司稅相同的利潤納稅。固定資產重新估價後的增加值,其稅率壹般為6%,但還要根據當年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在秘魯註冊的公司在國外獲得的服務報酬,按40%的稅率征稅。支付給外國公司的紅利必須從收入中扣除40%,但如果獲得這項收入的公司其本國稅率超過30%,扣除比率可降至30%。支付給本國公司或個人的紅利按基本所得稅率征稅。支付給外國債權人的利息、公司債券利息以及其他不記名債券利息,應從收入中扣除12%;用於開發目的的貸款利息支付,以及為在秘魯投資建廠給國外支付的利息,按10%的稅率征稅;在中央儲備銀行註冊的國外貸款利息的支付享受免稅;支付給外國公司的專利、商標和技術咨詢費,在事先扣除32%後,其余68%按40%征收所得稅,也就是說,實際稅率為27.2%。

(2)營業稅

秘魯營業(銷售)稅普通稅率為16%;對生活必需品免征營業稅,但對奢侈品征10%~116%的附加稅。第23407號法規定,設在利馬-卡亞俄地區以外的公司在開業的第1年免征80%的營業稅,第2年免征60%,第3年免征40%,第4年免征20%。但從安第斯集團以外的第三國進口的而且是該集團成員國能夠生產的產品不享受這種優惠待遇。

(3)采礦稅

秘魯於1991年頒布的新法令保證了礦山所有人能盡快獲得采礦權,如果所有人照章交納稅費(每年每公頃1~4美元),采礦權可永久不變。當產量和投資得到核實後,這種稅費可酌情減免壹部分。新法還規定,只對采礦公司來自經營活動的利潤分配征稅,稅率不超過37.5%,並對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增值稅實行退稅。投資不少於200萬美元的公司,稅收和其它商業規則保證10年不變。

秘魯執行對外商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秘魯對外資的納稅優惠,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對舉辦在利馬-卡亞俄地區之企業的優惠

法律規定,凡舉辦在利馬-卡亞俄地區的企業,可享受減免稅款的優惠,其中,所得稅最多可減免60%。

(2)對舉辦在其它地區之企業的優惠(邊遠、密林地區除外)

所得稅最多可減免到90%。另外,為擴大出口而新舉辦企業以及為擴大原有企業規模或采用先進技術裝備的企業,如是設立在利馬省的,則可連續10年享受減免所得稅、企業資產稅的20%~100%優惠,如是設立在利馬省以外的、則可連續15年享受減免所得稅、企業資產稅40%~100%的優惠。

企業從利馬-卡亞俄地區遷至其它地區時,根據不同地區(包括邊境.密林地區),可享受3~7年減免所得稅及企業資產稅40%~100%的優惠。另外,還可從納稅額中扣除15%的銷售稅。

(3)對舉辦在邊境、密林地區之企業的優惠

可享受免納各種所得稅的優惠。包括現行的和今後新設立的稅款。如企業搬出利馬-卡亞俄地區,則可免交企業資產稅和各種銷售稅及部分選擇消費稅,期限為5年。

另外,外商如用純利潤投資或投資礦產業的,則可抵押3年的法人稅,並且,在回收追加投資資金時期,法人稅稅率可降低1/3;外商如向旅遊觀光業投資,則可享受大幅度減免稅款的優惠,如果是用本企業的稅後利潤再投資的,最高則可免納100%的稅款。

(4)對進出口的優惠

舉辦在密林地區的外資企業進口特定商品時,可享受減免稅款的優惠。產品出口企業進口生產資料時,可享受免納銷售稅的優惠,2年內可免除出口生產額的40%。另外,當企業進口的生產資料的金額與出口額相等,可免納進口稅,期限5年。

6.金融

現政府撤銷了前政府執行的“銀行國有化的有關規定”。允許黃金自由買賣,允許自然人和法人在國內自由持有、使用外幣和攜帶外幣出入境。

秘魯不僅在利馬設有壹家證券交易所,而且還建立了全國證券委員會,負責管理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秘魯公司法規定,所有以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成立的公司,其股票均需在證券委員會註冊登記,並有義務對下述情況向有關機構提交書面說明:公司給予創始人、股東及第三者的特權和優惠,股票種類和平價,認股期限和條件,為認股人支付認股費用的信用機構地址,公司憲章和細則等。公司法還規定資本超過10萬美元,營業額超過2000萬美元的公司均須向稅務部提供商品庫存的資產負債表、總帳、分類帳、銷售記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備忘錄、股東和股票轉讓記錄以及由獨立的審計人員出具的證明等。營業額在5000萬美元以上的公司,每年還須在秘魯官方報紙《秘魯》上公布其資產負債表。

國內有4家國家發展銀行、1家抵押銀行、1家金融發展公司、21家商業銀行、1家外國銀行和2家多國銀行。

7.外匯管理制度

允許外國投資者將所得的利潤、股份轉讓等收入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匯匯往國外,允許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自由持有、使用和在國內支配外幣,秘魯對出入境旅客攜帶外幣無任何限制。

1991年3月生效的秘魯《外國投資、技術、專利、商標轉讓實施細則》取消了23407號法對外資企業利潤匯出所作的限制,規定外資企業的利潤匯出無需外國投資與技術轉讓委員會(CONITE)批準。外資企業不僅可以自由支配銷售收入中的任何外幣,而且可以在外匯市場上自由買賣。

對於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或同壹個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間所達成的外國信貸契約,秘魯金融法規定,貸款實際年利率不得超過資金提供國金融市場上頭等證券現行利率的3%。至於其他類型的國外信貸契約,其貸款實際利率須由秘魯有關機構根據對方金融市場的行情來決定。實際利率可被理解為債務人使用外國貸款所支付的全部成本,其中包括傭金和其他費用。

外匯交易可以使用除美元以外的其他15種外幣進行,這些外幣的匯率是依據它們在國際市場上對美元的匯率套算而決定的。

1991年,公司和自然人獲準可以持有國外的外匯余額。秘魯遠期外匯交易沒有作出規定。在國內銀行可以設立外幣帳戶。

從1961年2月15日開始,秘魯正式接受了基金協定第八條第2、3、4節規定的義務。

(1)外匯管理機構

外匯交易所被確定為負責購買居民和非居民的外匯和施行支票,並負責為國外旅遊者出售外匯以及向非居民回購外匯。

公***部門在國外借款及由政府擔保的私人部門在國外借款,必須由外債委員會負責推薦,並得到最高法令的批準。公***部門必須向公債總署申報其短期負債情況,特別是自1983年1月以來,企業必須向公債總署提交他們的年度短期外債計劃。

(2)對外結算貨幣

所有外匯市場都必須以規定的15種可兌換貨幣之壹作為其營運貨幣,但秘魯中央儲備銀行發行外匯證券只能以美元方式進行。秘魯與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多米尼加***和國、厄多瓜爾、墨西哥、巴拉圭、烏拉圭、委內瑞拉之間的支付,必須通過秘魯中央儲備銀行與其他國家中央銀行相互持有的帳戶,“拉美壹體化協議”中的多邊清算體系來進行。

(3)貿易外匯管理

出口收入管理傳統的出口貨物必須由設在秘魯的銀行確認的不可撤消信用證來融通資金進行。

(4)非貿易外匯管理

非貿易外匯收入不實行外匯管制。

除公***債務和利息支出外,幾乎所有的非貿易外匯支付都不進行外匯管制。

利潤的匯出要辦理稅務手續。國外對秘魯石油公司的投資必須與秘魯政府簽訂特別合同。

因商務旅行、觀光旅行、教育補貼、家庭供養和醫療所需外匯購買數量的限制已於1991年取消。外國職工所得外匯收入的匯出不受限制。在國外旅行交納30美元的稅收已被廢除。

(5)資本輸出、入管理

秘魯對資本匯出沒有限制,包括未經擔保的私人債務的分期償還。

沒有簽訂以新債抵舊債協議而從銀行獲得的短期貿易貸款,可以延長到協議簽訂後到期。用於這些債務的地方貨幣基金按照原始債務到期日存入設在中央儲備銀行的特別帳戶。經中央儲備銀行允許,特別帳戶的基金可以以外匯標價向國內貸出,但期限不能超過1年。

新增的外國投資必須向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登記。如果壹個在秘魯註冊的外國公司想獲得卡塔赫納協定所規定的免稅待遇,它就必須允許由秘魯國家投資者獲得它們公司的股份,以便在30年內按規定把公司變成與秘魯合資公司或者變成國家的公司。為了這個目的,在最初3年內,國家投資者在這類企業的股份要不少於15%;在10年後,股份要提高到至少30%;20年後至少達到45%;在30年期限結束時,至少達到51%。合資公司指國家投資者持有的資本在51%~80%之間的公司,國家公司指國家投資者所占資本在80%以上。

在礦產領域的投資根據由708號法令修改的礦產管理普通法管制。政府準許礦產享有特別稅收待遇,並保證得到外匯。

(6)進口支付管理

為了出口而進口的原材料和中間產品,法律規定由特定的部門審定這類進口物品,符合臨時準入制的條件可免征進口稅。除了個別特例,進口貨物必須按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征收16%的增值稅(進口稅除外)。免征增值稅的是壹些農產品、某些礦產品、燃料、藥品和供個人使用的物品(包括相當於0.2立方米的機動車)。進口關稅的最高稅率是進口價格的25%。

1991年,對所有進口貨物不受限制地預付款的授權已被批準。還頒布了關於由國際公司在裝貨港預檢的法規。

8.對外貿易管理及政策分析與評價

從1990年8月開始,秘魯政府解除了進口限制,除極少數商品外,其他商品進口均不需進口許可證。同時免除進口的活動物、魚產品、甲殼類動物、軟體動物、鮮牛奶、生咖啡、茶葉、種子、水果和普通藥品在秘魯銷售的壹般銷售稅,壹般國家對秘魯出口均無特別限制。

9.生態環境管理

外國投資者必須註意環境保護。1990年9月,秘魯政府頒布了壹部嚴格的全國性的環境和自然資源法(第611號法令)。1991年10月,秘魯又發布了637-91-CG決議,制定了壹套具體實施辦法。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反映了秘魯政府對環境的重視,反映了公眾企業界對環保問題的關註和對治理環境汙染問題的支持。

根據現行法規,絕大多數工程項目的建設需要事先提交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報告,特別是建築、石油天然氣開采、礦業、漁業、森林開發以及石化等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生產和建設。有關的環境報告必須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關於水汙染的控制,法律規定禁止向江、河、湖等水域傾倒固體、液體或氣體汙染物質。礦業和能源用水,事後必須經過再處理。法律還根據不同情況對各種廢液的處理作了限制。在公***排水系統中處理工業汙染須經事先批準。

法律對限制空氣汙染和噪音汙染作了規定。壹些市政當局還針對各自所轄地區的汽車排放廢氣問題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各露天礦在開采過程中也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或控制對空氣的汙染。

廢棄物的存放位置距各種水體不得少於500米。往海洋中傾倒廢棄物,必須依照聯合國的有關標準。法律禁止有毒廢棄物及化學品的進口。

對於違反環保法規的處罰比較嚴厲。嚴重違法最多可處以8年徒刑或者處以巨額罰款(相當於1500個工作日的收入)。

10.關稅政策的分析與評價

秘魯近年來進行了兩項關稅改革:取消進口限制,大幅度降低關稅。

長期以來,拉美大多數國家,當然也包括秘魯實行進口限制,如實行“進口配額制度”、“優先進口商品單和禁止進口產品單”以及“進口許可證”制度。此外,還利用匯率、海上運輸、商品檢驗等多種非關稅措施嚴格限制進口。

藤森上臺之前,秘魯進口關稅為25%~110%,另有許多商品,如糧油、石油等均由國家控制,每年發放進口許可證,控制進口數額。

1990年8月,藤森上臺以後,秘魯政府解除了進口限制,除極少數商品外,允許壹切商品進口,與此同時,政府還降低關稅,並把多種稅率簡化為3種,分別用於下列三種不同商品的進口:①在本國不能生產或者生產不足的商品,如基本食品、藥品、工業原料、機械設備及零配件等。其稅率最低,為15%。②某些原材料和中間產品,如化工原料、土畜產品、棉花、橡膠等,稅率為25%。③制成品、奢侈品、與本國產品有競爭的商品,稅率為50%。

1991年3月,秘魯政府再次公布降低關稅,稅率進壹步簡化為15%和25%兩種。1990年8月公布的第壹類商品的稅率保持15%不變;第二類商品稅率從25%降為15%,降至第壹類稅率水平;第三類商品分為兩部分,其稅率從50%分別降至15%和25%。稅率從50%降至15%的商品主要有:各種汽車和零配件、計算機、發電機組、多相電動機、機器零件、配電盤、電纜、漆包線、插座、開關、小五金、玻璃、紙張、砂紙、顏料、清漆、扣子、拉鎖、種畜等。

稅率從50%降為25%的商品主要有:家用電器、家用五金制品、爐竈、割草機、自行車、玩具、樂器、鉛筆、圓珠筆、眼鏡、化妝品、肥皂、鞋油、各種織物、成衣、鞋類等。

據統計,現在稅率為15%的商品達4319種,約占全部稅目的82%;稅率為25%的商品有950種,占稅目總數的18%。

對特殊地區,邊遠內地,壹些臨時性急需產品實行更低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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