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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場管理職責?

吉安市中心城區菜市場管理規定(試行) 第壹條 為加強中心城區菜市場管理,維護正常交易秩序,根據國家有關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菜市場管理。本規定所稱菜市場,是指經批準建設,為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經營蔬菜水果、水產品、糧油、禽蛋、肉類及其制品、糧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調味品、土特產等農副產品為主的零售業態,由若幹經營者入場經營、納稅,並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固定場所。第三條 中心城區菜市場建設,納入吉安市城市建設規劃、商業網點布局建設規劃和商貿服務業發展規劃。第四條 市商務局為菜市場網點布局規劃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全市菜市場標準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吉州區、青原區政府應成立菜市場性質的物業管理服務中心,作為為屬地菜市場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單位,負責轄區內所有菜市場的管理服務工作。同時,接受市、區商務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可以依法開辦菜市場。開辦菜市場,由開辦單位或投資者向區商務局提出申請,咨詢開辦的可行性,並出具書面可行性報告,區商務局會同區國土、規劃、工商等有關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商務局審批。第六條 應按城市規劃配套建設的新建菜市場,開發商必須在其開發的小區內按規劃要求建設菜市場,作為公用工程建成後,應無償移交當地政府,並由當地政府委托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實行統壹管理。菜市場投資者或產權所有者必須與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簽訂管理協議,按照規定收取場地租金,不得分割出售、分散管理。第七條 在執行本規定前,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菜市場,均移交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統壹管理。開發商與單位自辦、聯辦菜市場規劃的固定攤位和門店的出售、出租,由開發商與單位自辦、聯辦菜市場自行出售或出租。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接受委托管理服務的,應當與產權單位或個人簽訂管理服務協議,並收取管理服務費,制定並執行菜市場管理制度。第八條 各級商務、城管、工商、農業、林業、公安、交警、消防、規劃、稅務、物價、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對菜市場實施管理。第九條 市城管局、工商局、農業局等市級政府部門應當根據菜市場監督管理的需要,配備或者派駐市場監管人員和管理人員,協助管理相應的檢測設施。第十條 各區商務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和證明材料簽署意見後報市商務局,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市商務局簽署同意開辦意見:(壹)菜市場的設置應符合規劃部門的城市建設規劃,不妨礙交通,不影響市容市貌;(二)菜市場的設置應符合商務部門的商業網點規劃,布局合理,方便市民生活;(三)經營者委托菜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啟動擬建菜市場經營管理的承諾;(四)開辦菜市場所必需的資金;(五)具備開辦菜市場所必需的治安、交通、消防、衛生等條件;(六)設置菜市場的可行性報告;(七)按《吉安市中心城區菜市場建設標準》建設菜市場的承諾書。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由市商務局出具不同意開辦菜市場的書面意見。第十壹條 菜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受管理服務協議委托對菜市場履行下列管理服務:(壹)建立並執行市場交易、衛生、消防、治安等管理制度和市場公約;(二)協助行政主管部門貫徹執行蔬菜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對農產品進行檢驗檢疫,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對入場經營者進行守法經營教育;(四)維護菜市場秩序,保持場地和設施整潔完好;(五)負責市場統計工作;(六)負責市場場地和設施建設等經營條件的改善;(七)設立公平計量器具、監督箱,公布監督、舉報電話。第十二條 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在菜市場醒目位置設置標牌,標明市場名稱、開辦單位名稱、管理服務機構負責人姓名和市場交易範圍、市場界限、開市閉市時間等內容。第十三條 進入菜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其他合法憑證,並按照核準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指定的攤位亮證經營。第十四條 菜市場設立農民直銷區,不得少於菜市場經營面積的20%。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農戶進入直銷區,銷售自產蔬菜,豐富城區菜籃子,對進入直銷區的農戶,由村、鄉兩級出具證明,在駐地菜市場登記發證,給予稅費減免。第十五條 菜市場合並、遷移或撤銷的,開辦單位應辦理開辦手續,到市商務局及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並與市場所在區物業管理中心簽訂變更委托管理協議。未經有關部門同意,開辦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菜市場場地和建築物的使用性質,不得擅自關閉菜市場。違者,除恢復原狀外,還要追究責任,予以處罰。第十六條 進入菜市場的經營者,必須遵守工商、稅務、物價、農業、林業、公安、勞動、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防疫、畜禽檢疫、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違者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第十七條 菜市場內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管局、規劃建設局、工商局、商務局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壹)擅自在菜市場外占道擺攤設點經營、流動經營的,可處以規定數額的罰款,並予以糾正。(二)擅自合並、關閉、遷移菜市場的,可處以規定數額的罰款,並責令恢復原菜市場。確需合並、關閉、遷移菜市場的,應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符合開辦條件的,責令停止開辦。(三)對擅自開辦菜市場或投資建設菜市場的,可處以規定數額的罰款。對不按照城市建設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新建或已建成菜市場的,予以取締。(四)擅自撤並菜市場或者擅自改變菜市場場地及其建築物使用性質的,可處以規定數額的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整改。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市場管理人員或者其他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 菜市場內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按照與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簽訂的委托管理服務協議,向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交納相關費用,市場物業管理中心應當向交費人出具市財政局監制的公用事業收費收據,相關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為經營者提供設施的,可以收取設施租賃費。第二十條 因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管理不善,造成市場交易秩序混亂,或者管理制度不落實的,由區商務部門對該中心下達書面通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直至責令停業整頓。第二十壹條 市場業主和經營者對市場物業管理中心的管理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區商務部門投訴。經調查核實,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未按照約定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的,由區商務部門責令市場物業管理中心進行整改。市場管理人員和其他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其他縣(市)區農貿市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範本,合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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