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要求報告。未按要求報告外省長期留觀人員和本省有疫情的市州長期留觀人員。
第二,非法聚集。到達後,新來人員和歸國人員拒不配合健康檢查,或未按規定完成核酸檢測,即參加聚集活動或出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組織群眾聚集活動。
三、不按規定進行核酸檢測。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統壹組織的區域性核酸檢測,或者使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的;關鍵人員和風險人員未按規定實施核酸檢測。
四、拒絕配合合流調整、檢查。隱瞞和謊報病情、生活史、接觸史、活動軌跡等與疫情相關的信息;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的;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的。
5.拒絕執行防疫措施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出入公共場所或室內封閉場所,經勸說後拒絕戴口罩、掃碼、亮碼、查行程。
六、拒絕配合防治管理的。有高危區域居住史、判定為密切接觸者、亞密切接觸者和與疫情相關場所暴露的人員,未按規定進行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健康監測的;集中隔離、居家隔離、居家健康監測和臨時封閉控制區內的人員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擅自外出的。
7.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編造虛假疫情信息,或者故意在互聯網等媒體上傳播的。
八、非法藥品銷售、招生。非法銷售止咳藥、退燒藥、抗病毒藥和抗菌藥;非法接納和治療發熱病人。
9.不履行主體責任。單位、商業實體等。未按規定實施定期核酸檢測、掃碼、亮碼、核酸檢測證查驗、體溫檢測、人員無碼登記、設施和環境通風消毒,或者違反規定擅自開業、經營或者變相經營的。
十、其他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是長沙市公安局關於依法處理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行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