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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壟斷法》中橫向和縱向壟斷協議內容的變化

2022年6月24日,NPC常委會作出了《關於修改

現行《反壟斷法》首次修訂。新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2022)》,於2022年8月1日正式實施。《反壟斷法(2022)》從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三個方面對經營者行為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新競爭規則的市場環境下,全面引領企業審視和把握新形勢下反壟斷合規工作的大趨勢和應對策略。

1限制相關系統在平臺經濟中的應用

新法律規定: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技術、資金優勢、平臺規則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新條文)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技術、平臺規則從事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新條文)

關鍵條款的解釋:

近年來,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壹直是監管部門和社會關註的焦點。壹些大型平臺經營者濫用數據、技術和資金優勢進行壟斷行為,不斷妨礙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權益。2021年4月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阿裏巴巴反壟斷調查結果,對其罰款6543.8+08.2億元,創下我國反壟斷行政處罰紀錄。隨後,2021年4月至10年6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美團網上餐飲外賣平臺服務市場實施“二選壹”。在行政立法層面,2021年2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了《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臺經濟的反壟斷指南》。2021,10,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引(征求意見稿)》,在科學界定平臺類別、合理劃分平臺等級、推動平臺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等方面邁出了堅實步伐。《反壟斷法(2022)》也從法律上對這壹問題做出了積極回應,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金優勢、平臺規則從事法律禁止的壟斷行為。

合規建議:

隨著《反壟斷法》(2022年)的生效,互聯網平臺企業應註意:

合理利用數據、算法、技術、資金優勢和平臺規則,進行全面的合規審查,避免濫用上述規則達成壟斷協議。

不向平臺內經營者發布統壹的定價和調價辦法或平臺規則,由平臺內經營者自行定價。

不得組織平臺內經營者交換競爭敏感信息,或者成為這些信息的交換媒介,不得將獲得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其他經營者。

2縱向壟斷協議:引入安全港制度

新法律規定:

第十八條第二款,經營者能夠證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得禁止。(新條文)

第十八條第三款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並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被禁止。(新條文)

關鍵條款的解釋:

根據《反壟斷法》(2022),無論是橫向協議還是縱向協議,都構成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壟斷協議。但對於縱向協議,法律賦予了經營者更多的抗辯空間,即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那麽其行為就不會受到限制,但經營者如何證明,還需要在後續的立法和實踐中進壹步界定。此外,《反壟斷法(2022)》從立法層面增加了國際通行的“避風港”制度,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其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市場份額標準和其他條件,法律不會禁止。但“安全港”的適用範圍和條件仍需進壹步明確。

合規建議:

雖然“安全港”制度給了企業更多的防禦空間,但我們應該註意:

《反壟斷法》(2022)將“安全港”制度置於縱向壟斷之下,因此企業與其他競爭者達成的橫向壟斷協議不適用“安全港”規則。

維持轉售價格通常被認為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雖然企業可以適用“安全港”制度為自己辯護,但難度較大,企業在達成協議前應進行反壟斷合規審查。

密切關註未來“避風港”制度適用條件的細則,特別是“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以便更好地評估反壟斷風險。

3橫向壟斷協議:增加組織者和幫助者的法律責任。

新法律規定:

第十九條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新條文)

關鍵條款的解釋:

原《反壟斷法》只規定了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法律所禁止的壟斷行為(如固定價格、限制產量等橫向協議),而沒有明確規定行業協會以外的其他主體組織、幫助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反壟斷法(2022)》填補了此前的法律空白,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並確立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第17條規定了“組織”和“實質性幫助”的具體情形。“組織”是指下列情形: (壹)經營者雖不是壟斷協議的當事人,但在達成或者實施壟斷協議的過程中起決定性或者主導作用;(二)壹個經營者與多個交易對手簽訂協議,故意使具有競爭關系的交易對手相互通信或者通過該經營者交換信息,達成壟斷協議。“實質性幫助”是指經營者雖未從事上述組織行為,但為壟斷協議的訂立或者實施提供支持,且與排除、限制競爭有因果關系且具有顯著效果的行為。

合規建議:

在與其他經營者溝通和交易時,企業應註意:

在與其他經營者溝通時,註意防止對銷售價格、銷售量、客戶信息等競爭敏感信息的討論,防止其他經營者濫用獲得的信息達成壟斷協議。

不得向其他經營者發布統壹的價格計算和價格調整管理政策,並註意維持轉售價格的風險。

不得組織和協助其他經營者達成瓜分市場的協議,以免被認定為提供實質性幫助。

4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調查程序

新法律規定: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經營者集中不符合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新條文)

經營者未按照前兩款規定申報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新條文)

關鍵條款的解釋:

《反壟斷法(2022)》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了執法機關對“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的集中調查程序。該條款主要規範“殺手級收購”,常見於醫藥公司和互聯網公司,即現有公司通過收購初創公司來獲取和整合其相關技術,以提升其市場地位。如何判斷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是否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還有待於今後在規定和實踐中進壹步明確。

合規建議:

《反壟斷法(2022)》細化了經營者集中申報程序規則,加大了對未依法申報交易的處罰力度。企業應謹慎評估在M&A的投資交易:

盡快評估交易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是否符合申報標準,是否需要申報。

對於少數股權投資,需要進壹步評估是否取得控制權,是否申報。

如果有證據表明交易可能具有消除或限制市場競爭的效果,則不符合報告標準的交易也可能需要報告。

依法需要經營者集中申報的交易,未經批準不得交易。

5.引入停鐘制度,優化經營者集中審查程序。

新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經營者集中計算審查期,並書面通知經營者:

(壹)經營者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資料,致使審查工作無法進行的。

(二)出現對經營者集中審查有重大影響的新情況、新事實,未經核實將導致審查失敗的。

(三)需要進壹步評估經營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條件,經營者提出中止請求的。

自審查期終止計算情形消除之日起,審查期繼續計算,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經營者。(新條文)

關鍵條款的解釋:

《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分為初步審查和進壹步審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審查期限。整個審核程序最長時間限定為180天。這壹規定的初衷是防止審查機構不合理延長審查期限,但在實際操作中卻遇到了諸多阻礙。首先,對於壹些集中了大量操作人員的案例,很難在180天內完成完整深入的審查。其次,舉報案件多與審查人員少的矛盾也加劇了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查的難度。這也導致審查機構為了延長審查期限,責令經營者撤回集中申報,然後重新申報的做法屢見不鮮。

此次《反壟斷法(2022)》在經營者集中審查程序中引入了打鈴制度,優化了審查程序的時限,為審查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在三種法定情形下可以決定中止審查期。這三種法定情形具體是指:壹是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提交文件和資料,導致審查失敗。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經營者自身的行為,無法及時推進審查,中止審查期是合理的,需要等待經營者補充文件材料後才能繼續審查。二是出現對經營者集中審查產生重大影響的新情況、新事實。未經核實,評審工作不予開展。這種情況不是經營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因此審查期限的延長應當是合理的,即新情況、新事實的出現應當達到影響審查工作繼續進行的程度。三是指需要進壹步評估經營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條件,經營者提出中止的請求。經營者壹旦接受了限制性條件,必然會對其經營產生很大影響,所以新法賦予了經營者在這種情況下請求中止的權利。

合規建議:

停鐘制度的引入,壹定程度上會導致操作人員集中審查時間的延長。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中止審查所帶來的時間成本,企業應註意:

按照評審機構的要求,盡可能完整地提交所需文件和資料,確保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積極配合審查機構,及時跟進和補充缺失的文件。

需要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時,企業可以通過申請暫緩審查的方式主動延長準備時間。

6.完善經營者集中審查,建立新的分級分類審查制度。

新法律規定: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完善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對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經營者的集中審查,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新條文)

關鍵條款的解釋:

關於經營者集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壹市場的意見》(以下簡稱《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壹市場的意見》)提出要完善經營者集中分類反壟斷審查制度,在《反壟斷法》(2022年)中得到落實。新法第三十七條作為新的規定,明確要求“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完善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並將審查範圍聚焦於“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突出了質量與效率並重的原則。

具體來說,《反壟斷法(2022)》並沒有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進行界定,所以目前重點審查的範圍還存在壹定的不確定性。參照《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壹市場的意見》,重要領域可能涵蓋金融、傳媒、科技、民生以及初創企業、新業態、勞動密集型行業所涉及的經營者,具體範圍仍可能隨著經濟發展動態發展。

合規建議:

《反壟斷法》(2022)建立了經營者集中的分級分類制度,審查時重點關註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企業應註意:

關註分級分類審查的制度動向,及時評估當前和未來交易所涉及行業的壟斷風險。

涉及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的企業應更加重視經營者集中申報,盡快采取相應措施。

賦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維護公眾利益。

新法律規定:

第六十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新條文)

關鍵條款的解釋:

此次修改增加了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制度,賦予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民事公益訴訟職能。根據原《反壟斷法》,受到經營者壟斷行為侵害的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有權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由於壟斷行為的隱蔽性、復雜性和多樣性,很難通過自身的努力成功獲得司法救濟。檢察機關引入公益訴訟,不僅增強了被害人維權的信心,也有助於為遭受損害的原告提供更好的效果。

8.完善壟斷法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

解釋新法律的規定和關鍵條款;

“法律責任”是此次修訂變化最大的章節。對原9個法律條文中的7個進行了修改,在此基礎上增加了第63條、第64條、第67條。新法將壟斷責任主體擴大至個人,並提高了罰款金額。此外,新法引入了加重賠償制度、信用記錄制度,明確了刑事責任。從整體上看,新法不僅擴大了壟斷行為的責任主體,而且加大了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體現了嚴懲不貸的立法態度。以下是壟斷行為法律責任修改前後的對比:(見下表)

合規建議:

《反壟斷法》(2022年)大大增加了對壟斷行為的懲罰力度,所以企業應該更加重視反壟斷合規。此外,新法還增加了壟斷行為的個人責任。建議反壟斷重點行業企業未雨綢繆,盡快開展新法下的反壟斷工作:

建立健全反壟斷合規制度,及時評估業務合法性。

加強員工反壟斷合規培訓,增強員工反壟斷合規意識。

員工在處理工作的過程中要對企業的工作持謹慎態度,在決策過程中考慮各方面壟斷行為的可能性,並對決策和執行過程進行完整記錄,以備將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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