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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供水行為,維護供水和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的監督管理,查處損壞供水設施和非法取水行為,保障供水用水安全。

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規劃、衛生、環保、公安、住房保障、質量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汙染供水水源、損壞供水設施和非法用水的行為。第四條本市城市供水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格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城市供水數量和質量並重,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分質分類供水,統籌考慮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用水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保障供水用水健康發展。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水務、城鄉建設、環保、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依法編制供水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城市公共供水為主體,備用水源和其他形式的深度凈化水為輔助的城市應急備用水源系統。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規劃、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專項供水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供水企業應當根據供水專項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提出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水專項規劃,預留供水設施建設用地。規劃確定的水廠、水源井、供水管網等供水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供水工程應當符合供水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履行基本建設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並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相關行業的技術標準和規範。第十壹條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圖審查前,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水管網和用水戶用水情況,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意見。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經審查批準後,方可辦理用水手續。第十二條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壹戶壹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已建成居民供水設施,有條件的要分批實施水表到戶改造,逐步實現壹戶壹表、計量到戶。

新建、改建、擴建商住建築,商住供水管道應當分開敷設,分別計量。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在室外設置結算表井。第十三條承擔供水工程和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並采用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先進技術、設備和建築材料。第十四條在分類供水規劃確定的供水區域內,新建住宅應當配備雙管網、直飲水(深度純凈水)等供水設施。現有房屋具備改造條件的,將逐步實現分類供水。第十五條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負責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建設的總體規劃。建設單位應當邀請供水企業和其他相關單位參加供水管網竣工驗收。驗收合格,並與供水企業辦理產權移交手續,由供水企業統壹管理和維護。

建設項目配套的供水設施依法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參加。供水工程及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供水企業辦理管理維護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自供水工程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向消防部門備案消防設施位置標識資料,並在三個月內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和公共供水企業移交完整的供水工程檔案。第十六條高級純凈水、二次加壓設施等自建供水設施需要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或者間接連接的,應當經市衛生、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供水企業辦理連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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