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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社會醫療險包括什麽

太原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政策問答

(點擊數:1164發布時間:2005-11-09)

壹、靈活就業人員範圍

靈活就業人員範圍:本市六城區、符合法定就業年齡並具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以及非全日制、臨時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年齡要求:18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16周歲至18周歲人員中,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在範圍。身份要求:非退休、退職人員。

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太原市上壹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0%核定,繳費比例為8.5%,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所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業主和從業人員按照6.5%、2%比例分擔。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大病醫療保險,月標準為5元,由個人承擔。靈活就業人員按年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大病醫療保險費。本月16日至次月15日,可依據中介代理機構填寫的繳費通知單,將本年次月至明年本月醫療保險費交入指定銀行。如2004年10月1日登記參加醫療保險,10月16日實際繳費,繳費年度為2004年11月——2005年10月,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均為634元,繳費比例8.5%,年繳費金額為646.8元,大病醫療保險月標準5元,年繳費金額為60元,上述兩項合計為706.8元.

三、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退休醫療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退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須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年限(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且實際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對於1998年以來,國有企業“4050”人員下崗失業後靈活就業的,實際繳費年限可適當縮短,壹般不低於10年),可享受太原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或實際繳費年限不達規定的,以太原市上壹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為繳費基數足額補繳後,可享受太原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若不能補齊,其個人帳戶余額退還本人,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靈活就業人員,繼續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四、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核定依據《太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職工退休時核定基本醫療保

險繳費年限的通知》(並勞社醫發[2003]26號)規定。其中第二條:

1、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並計算為基本醫療保險已繳費年限;

2、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其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視同並計算為基本醫療保險已繳費年限。

五、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管理方式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可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中介機構,辦理各項手續。

(壹)參加醫療保險交驗的資料

1、身份證或戶口簿

2、近期紅底免冠壹寸相片2張

3、已參加太原市醫療保險的,攜帶《醫療保險手冊》、IC卡

4、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60天內續保的,提供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5、認定視同繳費年限,攜帶職工檔案、養老保險手冊、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收據,;其中1998年以來國有企業“4050”人員下崗失業後靈活就業的,提供相應證明

(二)參保、繳費程序

1、填寫《太原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申請表》

2、中介代理機構初審,代辦登記、申領IC卡、醫療保險手冊;

3、在醫療保險中心復核、登記後,中介代理機構填寫《太原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通知單》

4、靈活就業人員憑繳費通知單,在規定時限,到太原市商業銀行網點繳費,銀行將《山西省社會保險費征收專用票據》第二聯交繳費人留存。

(三)中介機構服務、代理項目

1、建立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代理檔案,跟蹤服務;

2、代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申領IC卡、醫療保險手冊;

3、計算靈活就業人員應繳醫療保險費,填寫繳費通知單,通知其在規定期限繳入指定銀行;

4、辦理人員增減變動手續,匯總、申報繳費情況;

5、代理申請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6、代理申請享受退休醫療保險待遇;

7、代理申請異地備案;

8、代理申請個人帳戶余額退付;

9、協助辦理特殊就醫管理手續、費用結算手續;

10、協助辦理大病醫療賠付手續。

六、個人帳戶管理

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之後,醫療保險中心為其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實行IC卡管理。劃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醫療保險費,按靈活就業人員年齡段確定:45周歲以下的,按照繳費基數的2.8%、按年劃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46周歲以上的,按照繳費基數的3.9%、按年劃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按規定享受退休醫療待遇人員,按照本市企業退休職工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5%、按月劃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七、醫療保險待遇過渡期制度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不滿6個月的,只享受個人帳戶支付待遇,連續繳費6個月以上的,享受相應的統籌金支付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已在原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包括出中心人員、企業破產壹次性領取安置費人員,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60天內,續接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自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各項待遇,不實行醫療保險過渡期制度。

八、醫療費欠費管理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應按時足額履行繳費義務。凡欠費的,從次月起暫停其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欠費3個月以內的,按規定補繳並加收滯納金後,其欠費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按有關部門規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過本人補繳的金額;欠費超過3個月的,應視為自動脫保,但個人帳戶基金可以繼續使用。自動脫

保後重新參保的,按首次參保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九、靈活就業人員就醫管理及其醫療費用報銷和結算執行《太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暫行辦法》、《太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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