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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醫保報銷比例2022

1、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於80%;縣級醫療機構不低於70%;市級醫療機構不低於60%。

2、參保居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按照上年度各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次均費用的10%左右確定,且不低於1500元,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支付比例不低於50%。

3、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設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額。壹個結算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統壹為15萬元。

對於參保職工,政策範圍內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藥物治療、惡性腫瘤化療放療的藥品及治療費用累計在4萬元(含4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5%的比例結付。

參保職工在結算年度內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費用社會***濟基金結付95%,個人自負5%。對於城鄉醫保的參保者,政策範圍內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化療放療、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藥物治療的費用,在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符合蘇州醫保保險結付規定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不含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先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後,每壹結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內,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協保”人員)個人自負600元、退休人員個人自負400元後,在2500元(不含上述自負金額)限額內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結付。其中:在市區B級及以上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門診部(所)、單位衛生所及鄉鎮醫院使用《社會保險卡》發生的門診費用,按在職職工70%、退休人員80%的標準結付;在市區其他B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門診費用,按在職職工60%、退休人員70%的標準結付。

2、蘇州醫保參保人員每次住院,起付標準以內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也可用往年個人賬戶結余金額予以抵沖。

⑴蘇州醫保參保人員在結算年度內(當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不同等級醫院分別確定,市級及市級以上醫院: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協保”人員,下同)800元,退休人員700元;區(縣)級醫院、專科醫院:在職職工600元,退休人員500元;鄉鎮等基層醫院: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均為400元。

⑵當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首次起付標準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統壹為200元。

⑶連續住院超過180天的,每180天作壹次住院結算,超過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處理。

⑷凡在本市廣濟醫院、精神病康復醫院、高新區安康醫院、太倉安康醫院就醫,經確診為精神病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員,其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費用不設起付標準,直接按照住院分段結付的辦法結付。

⑸因病情需要進行市內轉院連續住院時,可待出院後憑結算憑證及發票到市社保中心按高等級醫院的起付標準合並計算。

蘇州醫保如何報銷的

1、現場結算

材料:參保人身份證/社會保障卡。

(1)入院流程:參保人憑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兒童可提供戶口薄)辦理社保登記手續-→到病房住院。

(2)出院流程:醫生安排出院-→憑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兒童可提供戶口薄)以及醫院要求的資料到住院收費處辦理出院結算手續。

2、零星報銷

材料:費用先由個人墊付,並在出院後三個月內持有關資料(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原件、收據或發票、診斷證明原件等)到參保所在社保機構辦理住院醫療費報銷手續。

(1)審核參保人提交資料

(2)符合要求後,按文件要求及三大目錄標準進行核算

(3)相關資料錄入醫保系統,有系統自動結算

(4)打印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束清單

(5)辦理人確認並簽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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