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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處方管理辦法規定普通處方保存

按處方管理辦法規定普通處方保存1年,具體信息如下:

壹、處方定義:

處方分有醫生處方、法定處方。日常見到的都是醫生處方。處方***有三部分處方前記 包括醫院全稱、科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病人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處方正方 處方頭 處方以"R"或"RP"起頭,意為拿取下列藥品;接下來是處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藥品的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等。處方後記 包括醫生、藥劑人員、計價員簽名以示負責,簽名必須簽全名。

二、相關法規:

處方原則上不得塗改,如有塗改,處方人必須在塗改處簽字以示負責。處方常用縮寫。從2004年9月1日起,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公布的最新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醫院醫生在使用處方時將要更加"守規矩",那對於百姓來說,則看病開藥出現了四大變化:

1、紅黃綠白區分處方:處方由各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格式統壹印制,其中必須包括機構名稱、處方編號、患者資料、藥品金額等10多個項目。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和白色,並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註明。

2、開處方禁止寫"天書":醫生在開具處方時,必須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劑量與數量壹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而且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處方要分別開具,其中西藥和中成藥處方每張不得超過5種藥品。

3、處方藥量不超7天:對於處方的藥量,規定醫生壹般不得開出超過7日的用量;急診處方壹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而且處方僅在開具當日有效,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天。

處方壹般是當天有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必須有醫師註明簽字。可以是電子版的,但是只有打印出來後醫師簽名後才有效。

4、不得限制購藥地點:為降低患者的就醫成本,規定除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及戒毒藥品外,醫院不得限制病人持處方到其他醫院或者藥店購藥。

為此,辦法也規定,醫生在書寫藥品名稱時,須以國家承認並公示的藥品名為準。藥品簡寫或縮寫須為國內通用寫法。而醫院或醫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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