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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違法嗎?

直銷不違法,只要嚴格按照《直銷管理條例》就可以是合法直銷。

第壹條 為了規範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管,防止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家境內從事直銷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直銷產品的範圍,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直銷行業的發展和消費者的需要確定並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以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采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經營場所以外直接向消費者推銷產品的人員。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成為直銷企業,以直銷方式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產的產品。

直銷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貿易權和經銷權。

第五條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

第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更

第七條 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投資者應當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提出申請前連續五年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歷;

(二)實繳註冊資本不少於8000萬元人民幣;

(三)按照本條例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保證金;

(四)按照規定建立信息報告和披露制度。

第八條 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申請文件和資料:

(壹)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

(二)公司章程,屬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合資、合作企業的合同;

(三)市場規劃報告,包括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編制市場規劃的情況;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銷服務網點所在地從事直銷活動的方案;

(四)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五)擬與直銷員簽訂的銷售合同樣本;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企業與指定銀行達成的同意按照本條例規定使用保證金的協議。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商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經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應當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核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應當綜合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公**** 益和直銷行業發展等因素。

第十條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本行政區域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

直銷企業在其直銷活動區域內應當設立便於和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貨等服務的由企業依法提供的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文件、資料,並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經批準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第十壹條 直銷企業對本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公布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名單,並及時更新。

第三章 直銷員的招募和培訓

第十三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募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募直銷員。

直銷員的合法銷售活動不得作為無照經營查處。

第十四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發布宣傳直銷員銷售報酬的廣告,不得將交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成為直銷員的條件。

第十五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募下列人員為直銷員:

(壹)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員;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三)全日制在校學生;

(四)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現役軍人;

(五)直銷企業正式員工;

(六)境外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應當與直銷員簽訂銷售合同,並保證直銷員只能在其分支機構之壹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服務網點開展直銷活動。未與直銷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簽訂銷售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第十七條 直銷員自簽訂銷售合同之日起60日內,可以隨時解除銷售合同;60日後,直銷員解除銷售合同的,應當提前15日通知直銷企業。

第十八條 直銷企業應當對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後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未取得直銷員證的,不得從事直銷活動。

直銷企業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直銷員業務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是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企業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法律、營銷等相關專業知識;

(三)無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

(四)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直銷企業應當向符合前款規定的講師頒發直銷培訓師證書,並將取得直銷培訓師證書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

境外人員不得從事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直銷企業核發的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應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

第二十壹條 直銷企業應當對直銷員業務培訓的合法性、培訓秩序和培訓場所的安全性負責。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培訓員應當對直銷員業務培訓內容的合法性負責。

直銷員業務培訓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直銷活動

第二十二條 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出示直銷員證和銷售合同;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進入消費者住所強行推銷產品,消費者要求停止推銷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並離開消費者住所;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進入消費者住所強行推銷產品,消費者要求停止推銷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並離開消費者住所。住處;

(3)在交易前,向消費者詳細介紹企業的退貨制度;

(4)在交易後,向消費者提供直銷企業出具的發票和含有退貨制度、直銷企業所在地服務網點地址和電話的銷售憑證。

第二十三條 直銷企業應當在直銷產品上標明產品價格,標明的價格與服務網點所展示的產品價格應當壹致。直銷員必須按照明碼標價向消費者銷售產品。

第二十四條 直銷企業應當至少按月向直銷員支付報酬。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對消費者的銷售收入計算,報酬總額(包括傭金、獎金、獎勵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等)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對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條 直銷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完善的換貨、退貨制度。

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尚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出具的發票或者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產品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該產品的直銷員申請換貨、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產品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辦理。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銷售憑證標明的價格辦理換貨、退貨手續。

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尚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出具的發票或者憑證到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所在地的服務網點辦理換貨、退貨手續;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應當自直銷員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銷售憑證標明的價格辦理換貨、退貨手續。換貨和退貨憑證上標明的價格。

不屬於前兩款情形,消費者、直銷員要求更換、退貨的,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服務網點所在地和直銷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辦理更換、退貨手續。

第二十六條 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與消費者之間因換貨、退貨發生爭議的,由前者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直銷企業對其直銷員的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直銷員的直銷行為與本企業無關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直銷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完善的信息報告和披露制度。

直銷企業信息報送和披露的內容、方式及相關要求,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章 擔保

第二十九條 直銷企業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開立專用賬戶,存入保證金。

直銷企業設立時的保證金數額為2000萬元;直銷企業運營後的保證金應當按月調整,數額應當保持在直銷企業上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的15%的水平,但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最低不得低於2000萬元。保證金利息歸直銷企業所有。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可以使用保證金:

(壹)無正當理由,直銷企業不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不向直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貨款的;

(二)直銷企業發生停產、合並、解散、轉讓、破產等情形,無力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無力向直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貨款的;

(三)直銷產品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直銷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

第三十壹條 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使用保證金後,直銷企業應當在壹個月內將保證金數額補足至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條 直銷企業不得將保證金用於對外擔保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用於清償債務。

第三十三條 直銷企業不再從事直銷活動的,可以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從銀行取回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負責保證金的日常監管。

保證金交存和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

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1)進入有關企業進行檢查;

(2)要求有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3)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四)檢查、復制、查封、扣押有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五)查驗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現場檢查的,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實施查封、扣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發現有關企業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暫時停止有關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許可申請條件或者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不符合本條例許可條件的,由有關部門作出撤銷許可決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許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相應的許可證,申請人不得重新申請該許可;情節嚴重的,處 3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再符合直銷許可條件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超出直銷產品範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 3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違法經營直銷企業的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直銷企業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該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直銷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直銷員資格。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營業執照。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直銷員證照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直銷企業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 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講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是直銷培訓員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培訓員資格。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直銷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收入,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撤銷直銷員資格,對直銷企業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直銷企業違規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營業執照。主管部門應當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 直銷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和披露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壹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同時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直銷企業擬成立直銷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的,應當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批準文件辦理登記。

第五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境內投資設立直銷企業開展直銷活動,參照本條例關於外國投資者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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