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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權利是什麽,高溫費還是降溫費?

防暑降溫費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員工職業健康,提高生產效率,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省市關於防暑降溫費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核工業埃爾桑建設有限公司範圍內的所有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人力資源部負責根據員工出勤情況編制防暑降溫費用清單,並保證清單的準確性。

第四條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審核防暑降溫費發放清單並發放。

第五條防暑降溫費用在員工轉崗或離職時由工資結算部門結算。

第六條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在出具員工轉崗工資情況介紹單時,應註明防暑降溫費發放信息。

第七條工會和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第八條區域劃分按省市區域劃分為四類區域。類別1 (***16省市):北京、天津、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陜西、山西、河南、山東、甘肅、青海、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第二類(***10省市):四川、重慶、湖北、湖南、安徽、江蘇、浙江、上海、江西、貴州。第三類(***4省市):廣東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雲南省。第四類(***1省市):海南省。

第九條1類地區防暑降溫期分為三個月(6-8月)。ⅱ類地區防暑降溫期為4個月(6-9月);ⅲ類地區防暑降溫期為5個月(6月-10月);四級地區防暑降溫期為7個月(4月-10月)。

第十條防暑降溫費支付標準現場(含車間)施工生產人員、現場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現場安全監督人員、現場協調人員和現場技術人員等。,每人每月2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150元。

第十壹條防暑降溫費發放條件:在職人員根據考勤結果發放防暑降溫費,不足半個月(不含半個月)的按半個月發放,不足壹個月的按全月發放。休待崗、年假、病假、事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等休假的,不享受防暑降溫費。

第十二條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原則上每個單位每月統計發放壹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

第十三條單位除支付防暑降溫費外,還應免費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消暑飲料和防暑藥品。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防暑降溫費用。壹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建設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修訂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各單位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10+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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