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開發新產品給客戶試用,未開具發票也未簽訂合同,需要確認收入嗎?

?開發新產品給客戶試用,未開具發票也未簽訂合同,需要確認收入嗎?

答:企業所得稅上的確有樣品應視同銷售規定,防止借“試用”名義銷售,偷逃漏稅。但我覺得不該粗暴地認為屬於“樣品”就采用視同銷售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參考增值稅規定,增值稅上對於創新藥品免費試用在滿足條件時可以不做視同銷售。創新藥的試用仍屬於生產研發,是藥品上市前的必要環節,納稅人後續可以從正常銷售價格中也反映了免費試用的成本。此外,由於新藥存在壹定風險,有時候還會付費給患者試藥,也不屬於“銷售”行為。企業所得稅上雖然沒有類似的法規,但是精神上,如果貴司新產品試用也屬於研發行為,建議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是否可以不做視同銷售。反之,如果新產品已經開發完成將要上市,已經有預售價格,那麽建議做視同銷售處理。這種情況下不但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增值稅也要考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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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中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上述規定,開發新產品若屬於樣品,應按照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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