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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青島市城鄉低保政策、制度、標準是怎樣的?

為進壹步改善城市城鄉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條件,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許多地方提高了低收入家庭的標準。2022年青島市低收入家庭的政策、制度和標準是怎樣的?當妳在生活中遇到這樣的法律問題,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時候,我會詳細的給妳介紹相關的知識,希望可以解答妳的疑問。

2022年青島市城鄉低保政策、制度、標準是怎樣的?

青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城市低保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山東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城市最低生活救助。

第三條民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和基本醫療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含燃氣)費用和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制定城市低保標準,按程序報政府批準後,由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城市低保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調整。

第四條城市低保以政府差別救助為主,輔以分類救助、臨時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救助、子女教育救助、政策扶持等配套措施。

第五條城市低保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鼓勵勞動自救、以人為本、規範運作、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六條城市低保實行市、區(市)、街道、社區四級管理。

第七條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二)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落實、分配和使用;

(三)受理全市城市低保的咨詢和投訴,負責全市城市低保的行政復議;

(四)負責全市城市低保人口普查統計、動態分析、保障標準測算、補貼發放等工作。

第八條區(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城市低保專項申請的評估和審批;

(二)編制本地區(市)年度資金預算,負責本地區(市)城市低保資金的發放和使用;

(三)指導、監督、檢查全區(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四)組織開展本地區(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五)受理全區(市)城市低保的咨詢和投訴,負責全區(市)城市低保的行政復議;

(六)負責本地區(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統計匯總、檔案管理和信息計算機網絡管理。

第九條街道城市居民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申請城市低保家庭資格的審查和復核;

(二)負責城市低保資金的發放;

(三)指導社區城市低保工作;

(四)組織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城鎮居民參加公益活動,會同就業服務機構為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提供就業服務;

(五)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咨詢服務,查處騙取、冒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等違法行為;

(六)管理城市低保檔案,上報有關城市低保資料和數據。

第十條社區居委會受街道、區(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門委托,從事城市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接受居民申請,對申請家庭進行登記;

(二)成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評估小組,組織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資格評估;

(三)根據評價和公示結果,召開社區民主評議會,提出初步審核意見並上報;

(四)負責城鎮居民的宣傳;

(五)代表城市低保對象擔保;

(六)組織有勞動能力的未就業城鎮居民參加公益活動;

(七)負責定期核實城鎮居民家庭收入,提出調整保障待遇的初步意見;

(八)季度續展登記;

(九)管理社區內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檔案。

第三章申請、評估和審批

第十壹條城市低保工作壹般按照個人申請、社區評估、審核、公示、街道審核、區(市)審批的程序進行。

社區建立城市低保評估小組,負責對申請城市低保的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向社區民主評議會介紹申請城市低保家庭的資格評估情況,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對需要復核的家庭進行重新評估。

街道建立城市低保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社區未通過和本人有異議的城市低保申請進行重新評審。

區(市)建立城市低保評審工作委員會,負責尚不能確定的街道的評審工作,對需要區(市)評審的城市低保申請進行審核,督促城市低保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申請城市低保,由戶主以書面形式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或街道提出,並提供家庭成員的戶口、收入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社區、街道應當向擬申請城市低保的當事人說明相關規定,並發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示。

第十三條社區收到個人申請材料後,由社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評估小組對家庭的收入、生活狀況、成員身體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和公示。經調查、評估、公示後,由社區發放並指導申請人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調查評估由社區城市低保評估小組成員集體研究,形成調查評估意見,提交社區民主議事會討論。

社區民主理事會討論城市低保申請,社區居民小組組長和申請人應當列席會議。

社區民主議事會討論城市低保申請的壹般議程是:

(1)申請人閱讀申請表;

(二)評估小組介紹評估情況;

(三)理事會成員詢問申請人;

(4)申請人回答詢問;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六)對調查評估意見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申請人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資格經社區評審小組評審後,召開社區民主評議會進行審議。民主評議壹致通過的,由街道直接審核,報區(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申請城市低保資格經社區民主評議會討論未通過,申請人堅持申請的,社區居委會應當報街道評定委員會重新評定。

第十六條申請人未通過街道評估,堅持申請的,由區(市)城市低保評估委員會進行專項評估,區(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門根據評估結果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七條區(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手續(申請人證明材料不齊全的除外)。

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證明材料後,社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和公示;7個工作日內召開社區民主議事會討論,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上報街道;街道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上報區(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門審批;區(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街道需要審核的,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區(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門進行專項評估的時間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區(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由街道或社區代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次月通過銀行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社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公示城市低保情況:

(壹)在社區召開城市低保民主評議會前,將城市低保申請情況公示3天;

(二)已納入城市低保的情況每季度公示壹次;

(三)取消城市低保,及時公示。

公示內容包括城市低保家庭戶主的姓名、人數、人均收入、家庭住址等。

第四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確定

第十九條申請城市低保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戶籍所在地不是農業戶口的;

(二)*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第二十條*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

第二十壹條家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壹)未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的;

(二)連續兩個月未按時領取保障金的;

(三)不接受城市低保核查的;

(四)無特殊情況未申請續保登記的;

(五)無正當理由在1年內兩次拒絕向有關部門介紹就業或者技能培訓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公益活動的;

(七)故意放棄或者轉移個人全部資產的;

(八)其他區(市)及以上城市低保管理部門不能按相關程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五章家庭收入的確定

第二十二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貨幣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勞動保險待遇、壹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包括自謀職業)或生活補助費、退休養老金、中心退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股息、特許經營收入、出租房屋收入、接受贈與和繼承所得、贍養費、扶養費、第二職業所得、自謀職業所得。實物收入按市場價格計入家庭收入。

申請人上述家庭收入不穩定的,以申請之日起前三個月家庭平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員人數確定。

優撫對象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政府頒發的特殊貢獻者獎勵金,區(市)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因工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因公(工)死亡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壹次性撫恤金、喪葬費,因公(工)致殘回城知青的護理費, 個人按規定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以及政府對過渡職工的勞動報酬,經過6個月的緩沖期,從第7個月起計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三條對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取工資或未足額領取工資的在職職工(包括離廠離崗、廠內退休、病假等人員。),家庭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工資收入的確定,由市級以下(含市級)單位職工提出,經本單位工會和勞動部門審核,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由企業所在區(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省級以上(含省級)單位的職工,由本單位工會和勞動部門審核,單位主要領導簽字。

第二十四條中心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由職工所在單位勞動部門審核,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市、區(市)再就業服務中心確認。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應當通過申領失業救濟金或者就業(生活)補貼的方式進行認定。

第二十六條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和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由本人的失業證和養老金存折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從事家政服務、保潔、綠化等非正規就業的收入,根據區(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門制定的參考標準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單親家庭需提供贍養(撫養)費或企業遺屬補助,獨居老人需提供子女撫養費和收入,企業遺屬(含企業遺屬)需提供遺屬補助。

第二十九條申請城市低保時,因建設征地城鎮化而領取壹次性經濟補償或安置補助費的人員,已繳納社會保險且無結余(以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單據為準),其安置補助費不計入家庭收入;如有盈余,盈余部分計入家庭收入,剩余部分根據當地低保標準和家庭人口數計算。在分配的月份內,該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三十條農村承包地尚未收回的,當年承包地收入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壹條家庭人均收入難以確定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其家庭前四個月每月水、電、煤氣、電話費的繳納憑證。

第六章特殊申請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戶籍與居住地不壹致,申請人在現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家庭成員的戶籍信息、戶籍所在地的住房情況和城市低保救助證明,向實際居住地社區提出申請。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年齡在16周歲以下或16周歲以上仍在普通中等學校就讀的農業戶口子女,可按規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三十四條年滿30周歲且未婚的重度殘疾人,可以單獨申請城市低保。

第七章分類管理和救助

第三十五條根據家庭主要成員的經濟收入情況,將城市低收入家庭分為A、B、C三類進行管理:

(壹)家庭,是指主要成員為孤寡老人或者壹、二級重度殘疾人,家庭收入未發生變化且有困難的家庭;

(2)B類家庭是指主要成員已經退休或正式就業,收入來源相對明確穩定的家庭;

(3)C類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員在就業年齡具備勞動能力但未就業,家庭收入波動較大或家庭成員結構易發生變化且明顯不穩定的家庭。

第三十六條已納入城市低保標準的a類家庭每年復審壹次,B類家庭每半年復審壹次,C類家庭每季度復審壹次。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家庭成員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由家庭成員先到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者職業介紹機構進行就業登記,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會同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優先為其提供就業和培訓機會。城市低保管理部門憑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職業介紹機構出具的求職證明,按照規定辦理城市低保。

第三十八條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鎮居民,應當由社區居委會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參加每月累計不少於24小時的公益活動。其中,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安排較輕的工作,工作時間可酌情減少至每月不低於12小時。

第三十九條C類家庭應當在每季度最後壹個月領取保障金後10日內向社區申請續保,並如實申報本季度家庭收入。

第四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實行分類救助:

(壹)對因政策原因未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難家庭、突發事件造成的困難家庭實施臨時救助;

(二)對家庭成員患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過減免醫療費用、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等方式實施醫療救助;

(三)對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孤兒、殘疾人和老年人實施特別生活補助;

(4)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上學有困難的,減免學雜費,發放人民助學金,發放貧困學生獎學金,提供勤工儉學條件,保障上學費用;

& amp(=NationalBureauofStandards)國家標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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