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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程序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統壹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程序,規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等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範圍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投訴和舉報,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投訴舉報的範圍)

本規定所稱投訴是指,在區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範圍內,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後進行的投訴。

本規定所稱舉報是指,在區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範圍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的舉報。第四條 (監督指導)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建立復雜疑難投訴舉報的會商協調機制,並對重大投訴舉報事項進行督辦。第五條 (具體工作部門)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訴舉報工作管理機制,明確投訴舉報工作的具體工作部門,負責投訴舉報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信息系統)

本市建立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統壹編碼,統壹處理,統壹告知,並為投訴舉報信息的監測、分析和預警提供支持。第七條 (信用治理)

鼓勵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信用服務機構開展合作,引入信用治理手段,對投訴舉報過程中的失信行為,依法實施聯動懲戒。第二章 消費者投訴的處理第八條 (管轄原則)

投訴由經營行為發生地或者經營者住所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管轄。

因網絡交易產生的投訴,由經營者住所地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住所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第九條 (管轄轉移)

市級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處理區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投訴。

區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投訴,由於特殊原因難以處理的,可以報請市級主管部門處理。第十條 (指定管轄)

區市場監管部門之間發生管轄權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市級主管部門指定管轄。市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定管轄部門。

市級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的投訴,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指定管轄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移交手續。第十壹條 (投訴內容)

消費者投訴時,應當提供以下內容:

(壹)消費者的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被投訴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

(三)明確的投訴要求、理由和存在爭議等相關事實根據。

消費者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以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並由消費者本人簽名。第十二條 (投訴期限)

消費者應當自消費者權益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投訴。第十三條 (***同投訴)

消費者為兩人以上,針對同壹經營者,投訴內容屬於同壹種類,區市場監管部門認為可以合並受理並經消費者和經營者同意的,為***同投訴。

消費者人數眾多的***同投訴,可以由消費者書面授權代表人進行投訴。代表人的投訴行為對其所代表的消費者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投訴,進行和解,應當經被代表的消費者同意。第十四條 (不予受理的情形)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

(壹)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壹條要求的;

(二)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

(三)超過投訴期限的;

(四)法院、仲裁機構已經處理完畢或者正在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已經調解完畢或者正在處理的;

(五)對存在爭議的商品或者服務需要進行質量檢測、鑒定但無法實施檢測、鑒定的;

(六)被投訴經營者已不再負有法律責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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