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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總量原則上不得超過。

實驗室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總量原則上不超過100 L或100kg,其中易燃易爆化學品總量不超過50L或50kg,單個包裝容器不超過20L或20kg;

實驗室儲存的壹般要求:

(1)有實驗室化學品動態使用臺帳;建立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目錄,配有MSDS或安全周報卡,便於查閱;

(2)實驗室應有專門的空間(儲存室、儲存區、儲存櫃等。)用於存放試劑和藥品,應通風、隔熱、避光、安全;有機溶劑儲存區應遠離熱源和火源;滲漏和揮發性試劑確保充分通風;試劑櫃內不能有電源插座或接線板;

(3)化學品分類有序存放;配備必要的二級漏電保護、吸附或防溢功能;試劑不得堆放,不相容的化學藥品不得混合,固體液體不得亂放,裝有試劑的試劑瓶不得放在開口處;試驗臺不得存放無擋板的化學試劑;劇毒化學品、爆炸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儲存應當符合公共安全的相關要求;

(4)實驗室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總量原則上不超過100 L或100kg,其中易燃易爆化學品總量不超過50L或50kg,單個包裝容器不超過20L或20kg;

(5)單個實驗裝置具有10L以上甲類物質的儲罐、反應釜或者其他儲存裝置,或者20L以上乙類物質的儲罐、反應釜或者其他儲存裝置,或者50L以上丙類物質的儲罐、反應釜或者其他儲存裝置的,必須安裝泄漏報警器和通風聯動裝置;

(六)化學品包裝上應當有符合要求的化學品標簽;當化學品從原包裝轉移或重新包裝到其他包裝中時,轉移或重新包裝的包裝應及時重新貼上標簽。如果化學標簽脫落、模糊或腐蝕,應及時補充。如果無法確認,則應作為廢棄化學品處理。

(7)定期清理過期藥品,無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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