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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對美國民主的影響 滿意度加分!!!!緊急 !!!!!!

美國憲法--人類有史以來最無恥的神話

A.從神話制造者說起

圍繞美國憲法的誕生,壹直存在著壹些 "神話"。目前,國內知識界那些備受推崇的美國憲法 "傳承者",仍在努力編造這些 "神話"。

第壹種 "觀點",美國憲法史學家稱之為 "班克羅夫特學派",或 "上帝與女神學派"。這壹派的人只要壹提到美國憲法,馬上就會從內在思想到形諸於文字都充滿神聖的意味,認為美國憲法 "是由於壹個民族在上帝領導下的特殊精神稟賦的產物"。用班克羅夫特的話說,美國憲法的出現可以被看作是 "統壹宇宙並為事件帶來秩序和相關性的神聖力量的活動"。不僅如此,從美國憲法的出現,也證明了壹個 "神和女神 "的存在:"不管有多少人強詞奪理,說人類沒有力量,但歷史已經證明,暴政和非正義終將走到盡頭,自由和正義即使遭到暴力摧殘,也無法抗拒!......萬民的救世主還活著"。

第二種觀點被歷史學家稱為 "條頓 "學派。這壹派認為,條頓人從來沒有獨特的政治才能。這個民族在入侵英格蘭並摧毀了羅馬和英國舊文化的最後殘余之後,為世界樹立了發展 "自由主義 "政治的典範;這個優秀民族的繼承人後來殖民了美利堅合眾國,並將他們的政治天賦重新應用於美國憲法的制定。現在美國人的傲慢和外國崇拜者對美國憲法的 "偏袒 "都與這種觀點有關。

在美國,憲法史上虔誠的 "神主義者 "和 "條頓主義者 "往往是利益集團的帝國主義者,他們的著作被美國歷史學家揶揄為 "與其說是在研究歷史,不如說是在研究歷史。他們不是在研究歷史,而是在教堂唱詩班裏寫宗教贊美詩,妳不能告訴他們惹惱他們的真相"。

當然,有些政客會為美國憲法寫贊美詩。但他們自己根本不相信自己在公開場合所說的話。例如,美國第壹位大法官馬歇爾在關於憲法的演講中充斥著神聖的話語,但在他的代表作《喬治-華盛頓的壹生》中,他間接地寫道,憲法是美國最重要的部分。

在《喬治-華盛頓的壹生》中,他間接地承認,美國憲法不過是骯臟下流的政治權力鬥爭的產物。

美國建國者筆下揭示的秘密

那麽,應該用什麽樣的視角來審視美國憲法的歷史呢?事實上,沒有人比美國憲法的創始人、前聯邦總統麥迪遜更了解美國憲法的本質了。麥迪遜在關於美國憲法的《聯邦黨人文集》中說:"人類的財產能力是財產權的源泉,這種能力的懸殊實際上是人類趨同利益的壹個無法超越的障礙。保護這些能力是政府的首要目標。對獲取財產的不平等能力的保護,壹下子就產生了不同程度和不同種類的財產所有權;而這些東西對財產所有者個人的情感和觀念的影響,又把社會分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團和黨派。......造成派別紛爭的最普遍、最持久的原因是財產分配的差異和不平等。擁有財產的人和沒有財產的人總是在社會中形成對立的利益集團。如何調和這些不同的、錯綜復雜的利益,已經成為現代立法的主要任務,也彌漫著參與必要的、不同尋常的政治活動的黨派精神。"

麥迪遜認為,必須從利益集團鬥爭的角度來解釋美國憲法的產生。美國知名歷史學家查爾斯-比爾德(Charles B. Beard)抓住了麥迪遜的這壹思路,撰寫了《美國憲法的經濟觀》壹書。本書致力於回答這樣壹個問題:"在美國憲法出現的背後,究竟有哪些利益集團在角力?鬥爭的結果究竟壯大了哪些利益集團?"

比爾德的研究具有開創性,在美國憲法史研究領域引起了軒然大波。贊成者有之,反對者有之。無論贊成還是反對他的觀點,都承認這樣壹個事實:比爾德的成果使美國憲法史研究從諸多 "神話 "中解脫出來,真正回到了現實主義的立場。

正如另壹位憲法史學家布魯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在《新聯邦黨》(The New Federalist Party)壹書中所寫的那樣。正如另壹位憲法史學家布魯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在《新聯邦黨人》(The New Federalists)壹書中所說:"在美國憲法史研究方面,查爾斯-比爾德(Charles Beard)和其他進步派歷史學家壹起做出了重大貢獻。比爾德與其他進步派歷史學家壹起,塑造了壹個巨大的形象。因為比爾德告訴我們,'誰想在歷史或公共****,在討論問題時撇開經濟學的壓力,誰就會面臨用神秘的理性代替真理、激起問題而不是澄清問題的致命危險'"。

既然美國憲法是利益集團之間利益鬥爭的結果,那麽對財產權的規範自然是憲法的核心問題。而由於當時的制憲者都是無產者,在壹個 "大多數人終將成為無產者 "的國家,無產者的財產權本來就很脆弱。(麥迪遜語),"這種脆弱性成為制憲者關註多數人暴政威脅的焦點",因此,"制憲者的基本任務是設計壹種基於***和原則,但又能確保少數人財產安全的政府形式"。

因此,美國憲法的核心問題是如何保護有產者的財產,這是任何真正的憲法研究者都無法否認的壹點。對此,比爾德說:"美國憲法實際上是壹部經濟文件,核心問題是對財產權的規定。"詹妮弗-B-內德爾斯基(Jennifer B. Nedelsky)在《美國憲政與私有財產權的悖論》壹書中也說:"制憲者對財產權保護問題的專註是他們壹些最深刻見解的源泉,也是憲法主要優點和最嚴重弱點的源泉。

三、美國憲法制定的歷史真相--利益集團對自由民主的公然政變

1.利益集團迫切需要壹個高度集中、權力巨大的中央政府

(最無恥的謊言:美國憲法的目的是削弱政府的權力,擴大私人自由的權力)

在美國革命期間,政府通過向無產階級發行債券來籌集部分戰爭費用。根據漢密爾頓的壹份報告,到戰爭結束時,全部未償公債高達7600萬美元。然而,在當時的條件下,中央政府根本無力償還債務。因為根據當時的 "憲法",即《邦聯條款》,13 個州之間只有非常松散的聯系,中央政府只有壹院制的立法機構,沒有行政機構,也沒有司法機構。中央政府沒有任何管理商業的權力,也沒有直接征稅的權力。正因為中央政府沒有權力,所以不可能籌集資金來支付債券持有人的本金和利息。

唯壹的辦法似乎就是中央政府直接征稅來償還債務。根據《邦聯條款》,這不僅是非法的,而且與各州立法機構的利益相沖突。因為根據《邦聯條款》,只有各州才有權征稅。但是,各州顯然又不願意償還國家公債,即大陸債券,甚至不願意償還本應由各州償還的公債。因為各州的立法機構是由各州選舉產生的,立法者更關心選民的態度。如果因為償還公債而將負擔轉嫁給本州的公民,使更多的公民成為債務人,立法者將面臨非常嚴重的後果。

眼看著手中的巨額債券化為烏有,債券持有者們迅速組織起來,形成了壹個利益****體。麥迪遜稱其為 "債權人集團"。這個利益集團意識到,他們的私有財產無法得到保護的關鍵問題在於缺乏壹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為了建立壹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必須廢除舊憲法,即《邦聯條例》。

為了實現修改憲法的目標,這個龐大的利益集團進行了各種形式的遊說和勾結。他們中的革命戰爭高級軍官甚至成立了壹個名為 "辛辛那提協會 "的組織,威脅說如果不盡快修改憲法,他們就會發動武力革命。

債權人團體還與崛起的商業團體聯合起來。這對雙方都有利。對於崛起的工商業集團來說,在最初的《邦聯條款》下,由於中央政府軟弱無力,無法征收關稅,因而無法為崛起的工商業集團在與英國工商業的競爭中提供有效的保護,甚至他們的商船在海上航行時也因為缺乏強大的政府軍保護而屢遭劫掠、因此,工商業集團本身也期待著強大。 至於債權集團,如果新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采取關稅保護政策,關稅將成為中央政府的壹大財源,從而使中央政府更有條件償還公債。

值得壹提的是地主階級。他們中的許多人本身就是公債的原始持有者,他們用公債換取了土地。由於《邦聯條款》規定的中央政府軟弱無力,土地也因此貶值,因此地主們也希望通過修改憲法來建立壹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

經過壹系列準備工作,債權人精英們最終成功地於1787年2月在費城召開了制憲會議,並在 "壹波三折 "的情況下通過了新憲法。而新憲法真正體現了債權人的利益,國家必須以征用私有財產全額補償為原則,將保護私有財產的核心原則寫入憲法,使新的聯邦中央政府為債權人獲得足夠的補償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據。這就是為什麽美國憲法中沒有私有財產保護條款,而只有沒收補償條款的原因。

為了更好地說明新憲法只是反映了公債持有者和相關團體的利益,我們有必要對制憲會議的54名代表(現在被稱為 "美國國父")的利益進行背景分析。

根據比爾德的說法,在參加費城制憲會議的54名代表中,有40多人現在被記錄為公債持有者。其中,25 人持有巨額公債或其親屬持有巨額公債(超過 5000 美元),超過 14 人擁有大量房地產,超過 35 人是新興的工商業巨頭。他們中的許多人都有三重身份。

制憲會議代表分布中壹個有趣的事實是,每個州都有壹名以上的代表擁有大量公債。比德爾說,"因此,他們可以在憲法之上痛陳全額償還公債的理由"。

這裏有必要提到麥迪遜,他是美國憲法制定過程中的另壹位關鍵人物。從現有資料來看,這位聯邦政府的堅定擁護者是迄今為止唯壹壹位被發現持有公債或擁有土地和其他動產的制憲者。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新憲法通過後成立的新政府中,"政客和投機者的聰明才智讓麥迪遜對執政黨深惡痛絕,並最終將他推向了反對派"。在 1791 年 7 月寫給傑斐遜總統的信中,麥迪遜憤怒地寫道:"很明顯,國債所依賴的那類人,正是掌握著國家的那類人,美國人民將由他們來治理。最積極推動這壹計劃的同壹類立法者正在公然攫取其利益,這是人類的奇恥大辱"。

制憲者們的努力沒有白費;他們不僅如願以償地從聯邦政府那裏獲得了新憲法規定的公債的足夠補償,而且還因為買賣公債而賺了壹大筆錢。根據美國財政部的壹項統計,"由於憲法的通過和穩固的金融體系的建立,公債持有人至少賺取了4000萬美元,這還沒有考慮到政府成立後,特別是1792年紐約證券交易所成立後操縱證券所獲得的巨額利潤"。

這段歷史還涉及到中國壹些知識分子制造的另壹個關於美國憲法的神話:美國憲法的目的是為了削弱政府的權力,擴大私人的自由。其實,恰恰相反,美國憲法的制定者是想通過憲法建立壹個高度集權的強大中央集權政府。

二、必須把利益集團的意誌變成美國憲法

(壹),粗暴地剝奪人民對憲法的話語權

中國某知識分子曾滿懷激情地寫道:"美國憲法保證聯邦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它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它自然代表全體人民,為人民所擁有。它自然代表全體人民並為全體人民服務,這就是亞伯拉罕-林肯所說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說《美國憲法》保障自由和民主是輕描淡寫。恰恰相反,它從壹開始就保證了少數利益集團的權力,而這些利益集團主要與當時政府的公債持有者的利益相壹致。

首先,聯邦黨人在討論就憲法進行投票時,為排除 "大多數人民 "給出了各種理由。

麥迪遜警告憲法制定者說:"美國的無產者可以說是***和國家自由的第壹批安全受托人,他們僅僅是為了利益。大多數人不僅沒有土地財產,而且沒有任何財產。他們將在***同樣的環境影響下團結起來;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權和國家自由權在他們手中將不復存在。或者,他們會成為富人或野心家的工具,這種可能性更大;在這種情況下,危險是完全壹樣的。

立憲運動的另壹位主要推動者、擁有巨額公債的諾克斯將軍在寫給華盛頓的壹封信中談到了謝斯叛亂和制定憲法的必要性,他寫道:"人民從來沒有繳納過任何東西,最多只是繳納很少的稅。但他們看到了政府的軟弱;他們感到了自己的貧窮和自己的力量與他們的財富形成了直接對比,他們決定用自己的力量來挽救自己的貧窮。他的信條是:"美國的財產是通過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從英國人手中奪來的,因此它必須成為所有人的***財產。'反對這壹信條的人是平等和正義的敵人,必須將其從地球上掃除。簡而言之,他們決心取消公共和私人......,這些人可以組成鋌而走險、肆無忌憚的集團......。只要他們走到這壹步,我們就會遇到壹場反對理性、反對壹切政治原則、甚至反對自由名義的叛亂!反對理性、反對壹切政治原則、甚至反對自由名義的叛亂。當這種可怕的情況威脅到新英格蘭每壹個有原則、有財產的人時,怎樣才能避免無法無天者的貪婪呢?如果要保護我們的生命和財產,就必須加強、改革或改變我們的政府"。

其次,為了將 "大多數人 "排除在制憲過程之外,制憲運動的領導者們煞費苦心地設計了壹種以財產為標誌的選舉制度。

為了避免民眾參與,制憲會議的代表--其中絕大多數是公債的持有者--在州議會中開展工作,這樣代表們就由州議會任命,而不是由各州選舉產生。為了進壹步限制公眾的參與,各州在制憲運動領導人的敦促下,於1787年對選民和州議員實行了財產限制。這壹限制規定了選民和州議員的最低財產限額。例如,新罕布什爾州要求選民是新教徒,並擁有價值 200 英鎊的不動產,而馬薩諸塞州則要求選民擁有價值 300 英鎊或以上的不動產或價值 600 英鎊或以上的動產。其他各州對立法機構選舉候選人的資格也有類似的財產要求。各州對選民資格也有財產要求。例如,馬薩諸塞州規定,只有年收入在3英鎊或以上且不動產價值在60英鎊或以上的男性才有投票權;康涅狄格州規定,選民必須擁有價值40先令的不動產或價值40英鎊的動產。紐約州的規定最為嚴格,規定只有擁有100英鎊或以上不動產的人才有資格投票。

除了財產限制,還有其他傳統的投票資格限制。通過這些限制,四個利益群體被排除在立憲運動之外:i)根據各州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財產標準沒有投票資格的大多數男性;ii)契約仆人;iii)奴隸;iv)遭受法律歧視的被剝奪公民權的婦女。因此,"立憲運動中約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男子沒有就這壹問題投票","投票的成年男子可能不超過六分之壹"。

這樣的制憲過程如何能確保憲法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因此,比爾德說,憲法充其量只是反映了少數無產者的利益,但 "他們成功地蠱惑了廣大民眾,讓他們接受了壹種旨在有利於少數顯貴的政府制度"。

(2)將州立法機構粗暴地排除在制憲進程之外

這裏還有壹個問題,那就是制憲運動的領導人除了要排除 "大多數人民 "之外,還必須排除舊憲法《邦聯條款》的支持者。除了 "大多數人民 "之外,立憲運動的領導者還必須排除舊憲法即《邦聯條款》的擁護者。最大的擁護者自然是州立法機構,他們是《邦聯條款》賦予的最大權力的受益者。

根據當時的《邦聯條款》,對憲法的任何修改都必須得到13個州議會的壹致同意,召開制憲會議,並由13個州議會壹致投票通過。顯然,根據《邦聯條款》,制憲運動的領導人不可能實現他們的目標。為了避免受到舊憲法的限制,制憲運動的領導人實施了壹系列 "計劃"。他們首先在弗吉尼亞州大會上采取行動,邀請各州派代表參加安納波利斯會議,討論美國的貿易和商業制度。會後,在漢密爾頓的影響下,有人向國會提議召開另壹次會議,"目的是討論進壹步采取必要步驟,以促進聯邦政府的憲法,並克服邦聯的危機"。針對這壹非常溫和的提議,國會於1787年2月邀請各州派代表參加費城會議,"其唯壹而迫切的目的就是修改邦聯條款"。由於 "群眾的疏忽、無知和漠不關心,以及各州立法機構認為他們可以通過批準權行使最終決定權",各州立法機構中熱衷於制憲運動的成員最終都成為了這兩次大會的代表。

令各州大會始料未及的是,費城大會於1787年9月17日結束,新憲法的制定者剝奪了州議會的最終決定權。根據代表們向國會提出的建議,憲法應由各州大會代表投票決定,這些代表由各州重新選舉產生,而不是由州立法機構決定。同時,代表們還建議,如果有九個州批準新憲法,新憲法就可以獲得通過。整個程序與當時美國憲法的《邦聯條款》大相徑庭。

(3)使用最骯臟、最卑鄙、最罪惡的手段來通過新憲法

制憲運動的領導人所做的不僅僅是限制投票權,以消除大多數人的反對意見。在制憲過程中,還有其他更骯臟、更下流的做法。

首先,是否召開制憲會議的問題沒有付諸表決。相反,制憲運動的領導者通過弗吉尼亞州議會召開了壹次州代表會議,"討論美國的貿易和商業制度",即安納波利斯會議。這次會議倡議召開另壹次會議,"通過討論克服邦聯危機所需的進壹步措施,為聯邦政府的憲法做出貢獻",這就是費城制憲會議。

其次,憲法沒有付諸人民投票。當然,它不是由反對它的各州立法機構投票決定的,而是由制憲運動領袖們稱之為 "州代表會議 "的機構投票決定的。也就是說,選民選出代表參加州議會之外的代表會議,然後由代表會議對憲法進行表決。

在由不到六分之壹的成年男性人口選出的州代表會議進行的批準投票中,反憲法主義者的人數最初仍然超過了憲法主義者。

為了達到通過憲法的目的,制憲運動的領導人使用了壹些在今天看來非常骯臟、下流和卑鄙的卑劣手段。

首先,在分配代表時,"立憲派 "人數多於 "反立憲派 "的選區分配到更多代表,而 "反立憲派 "人數多於 "立憲派 "的選區分配到更多代表。憲政派 "人數多於 "反憲政派 "的選區分配到的代表人數較少。例如,在紐約州,人口只有3.3萬的紐約市分配到了9名代表,而人口幾乎與紐約州相當的哥倫比亞大學只分配到了3名代表。

第二,賄選。根據普選結果,反立憲派在紐約州選出的代表人數多於立憲派,即使代表的分配有利於 "立憲派"。普選結果顯然對立憲派不利。在這種情況下,立憲派通過分配債券來賄賂反立憲派。在紐約州,《憲法》最終以30票對27票獲得通過,反立憲派中的三人--約翰-B-德威特-德威特、約翰-B-史密斯和梅蘭克頓-B-史密斯就是通過接受立憲派的巨額債券而成為立憲派的。

此外,還必須考慮到 "人才、財富和專業知識屬於立憲派壹方 "這壹現實。而且這些人都集中在城市裏,在那裏他們可以很好地組織起來,在宣傳和輿論上造勢。"他們充分認識到新憲法的價值,從日後債券增殖所獲得的巨額利潤中,只有壹小部分足以支付宣傳和賄選的費用"。另壹方面,反立憲派 "明知新憲法的通過會對他們不利,但他們不得不與立憲派的所有伎倆作鬥爭,同時他們又沒有錢用於競選,他們很窮,他們壹無所獲--最強大的隊伍並不站在他們壹邊。然而,奇怪的是,他們在投票人數上仍然幾乎擊敗了立憲派"。

關於這壹點,參與了整個制憲運動,並在聯邦政府成立後的制憲運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的聯邦大法官馬歇爾在《喬治-華盛頓生平》中承認了這壹點。喬治-華盛頓生平》中承認:"在壹些州,兩派勢均力敵,因此,即使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討論,憲法的命運仍未可知。在許多州,贊成的'多數'也是如此之少,以至於人們有理由相信,如果沒有人為的影響,憲法是不會獲得通過的。毫無疑問,通過憲法的各州大多數人也反對憲法。各州提出的許多修正案表明,他們極不情願地接受了新的政府形式"。

IV.美國歷史學家評論--利益集團策劃的反動政變的結果

歷史學家約翰-伯吉斯(John Burgess)說,費城憲法是利益集團策劃的反動政變的結果。伯吉斯說,費城會議 "糟糕透頂,如果是朱利葉斯或拿破侖幹的,代表們自己就會當場宣布這是壹場政變!"

歷史學家約翰-伯吉斯(John Burgess)說,費城憲法是利益集團策劃的反動政變的結果。

另壹位政治學家布魯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說:"代表們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自豪,這是壹件好事。阿克曼則說:"經過壹個夏天的秘密會議,憲法的設計者們不僅宣布'我們人民'要廢除美國第壹部憲法《邦聯條款》,而且還公然以非法的方式起草了壹部他們以'人民'的名義制定的新憲法,以供批準。以新公告的名義 ......到底是什麽讓制憲者們有理由聲稱,這種違憲的做法可能會賦予他們代表人民的權利,而不是現有的政府呢?現在看來,《聯邦黨人文集》的第壹大優點是,它不允許我們將這壹權威宣言視為壹個陰謀發動的反動政變的結果"。

因此,美國憲法的產生過程不僅不民主、不代表人民,而且根本不符合 "憲法",因為它是針對美國最初的憲法--《邦聯條款》--的壹場徹底的自由民主政變。

V.彌天大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壹個有趣的事實是,美國憲法並沒有專門的 "財產條款",只有所謂的 "沒收條款 "和 "沒收財產"。只有所謂的 "沒收條款 "和 "賠償條款"。美國憲法中沒有中國知識界某些人鼓吹的所謂 "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只有憲法第五條規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未經正當補償,不得將私人財產占為公有"。因此,這壹條款也被稱為 "補償條款"。

那麽,"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從何而來呢?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發表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將人權概括為 "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的權利"。宣言》第 17 條還宣布 "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當壹些中國知識分子批評中國走 "學俄拒歐美 "的 "之字形路線",聲稱 "法國大革命的遺毒是二十世紀壹切罪惡的根源 "時,他們主張的是 "自由權 "和 "生命權"。"當他們主張將私有財產的保護憲法化時,他們實際上是在繼承法國大革命的遺產。

而法國人也曾對這壹 "遺產 "進行過修正。1793年6月24日,法國制定了壹部新憲法,即 "1793年法國憲法"。這部憲法將1789年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更名為《人權宣言》,作為憲法的總綱,成為 "1793年法國憲法 "的壹部分。然而,"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壹語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 "憲法第 19 條",內容如下"除非法律承認為公共需要所必需,並在公平和事先補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的最小部分不得在沒有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用於公共利益,或在沒有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用於公共利益,或在沒有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用於公共利益。 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剝奪其財產的最小部分"。這與美國憲法中的 "沒收條款 "頗為相似。

值得指出的是,《美國憲法》對財產權保護的解釋和適用也在不斷變化。這與條款本身有關。在這方面,珍妮弗-B-內德爾斯基(Jennifer B. Nedelsky)頗有見地。她寫道:"在美國憲法體系中,財產權劃定了受保護的個人自由與政府權力合法範圍之間的界限。但這條線在實踐中表現為不斷變化的滲透性。作為穩定和安全象征的財產權概念已近乎消解。雖然財產權仍然保留著其作為美國自由基礎的核心價值,但它已經失去了傳統的憲法地位"。而財產權概念變化的根本原因在於憲法本身的悖論:根據聯邦黨人麥迪遜的理論,三種權利應受到同等保護:財產權、人身權和政治權利。"而財產分配的不平等不可避免地意味著,如果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政治權利,財產權和人權就不會得到平等的保護"。也正是因為對政治權利平等這壹 "正義原則 "的追求,"私有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性不可避免"。不僅如此,在美國侵犯財產權的憲法審判中,社會矛盾越突出,私有財產權的概念就越傾向於 "融入更多的正義價值"。

在美國,私有財產保護原則與社會正義原則之間也壹直存在著妥協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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