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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化學危險貨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和標簽》所列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天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和腐蝕性物品等七類貨物。

常用化學危險物品目錄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會同公安、衛生、環保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第四條(管理部門的職責)

市經委是全市安全生產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的消防監督管理。

上海市衛生局(以下簡稱市衛生局)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依法負責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領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企業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負責其下屬控制的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七條(行業協會)

相關行業協會可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制定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範,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第八條(生產企業的選址)

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設立在城市規劃批準的相關工業區內,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內環以內禁止新建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周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隔離帶。第九條(目錄管理)

本市對禁止或者限制生產的化學危險物品實行目錄管理。

市經委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禁止和限制生產的化學危險物品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條(安全生產管理培訓)

本市對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的操作人員和安全員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培訓。

對新建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的操作人員和安全人員實施系統培訓;每年對取得合格證書的操作人員和安全員進行壹次專業培訓。第十壹條(企業設立審批)

新建、改建、擴建小型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向註冊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壹)設計任務書(包括工藝、工廠布局、周轉建築、工廠周圍1000米範圍內的居民等。);

(二)原材料、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理化性質;

(3)貯存、運輸和包裝的技術評價;

(四)工業衛生、安全和環境影響評價;

(五)應對特大事故的應急措施。

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組織公安、衛生、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規劃等部門進行審議。

大中型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批。第十二條(開辦小企業的安全管理條件)

申請設立小型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除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安全管理條件:

(壹)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二)危險或者有害作業場所的工作環境和條件符合職業衛生安全生產的規定和標準;

(三)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員。第十三條(小企業竣工驗收)

小型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竣工後,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企業方可投入生產。

有關部門對小型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和操作人員參加安全培訓壹並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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