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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處方數量

處方壹般不超過7天,急診處方壹般不超過3天。

特殊情況下,處方劑量可適當延長,但醫生必須註明原因。而且,處方只在開具當天有效。如需延長有效期,開具處方的醫生應註明有效期,但最長不得超過3天。處方壹般當天有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必須有醫生標註並簽字。可以是電子版,但是要打印出來,醫生簽字後才有效。

開處方時禁止寫“天書”,醫生必須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藥品的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的劑量和數量應當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的處方應當分別開具,其中西藥和中成藥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

為降低患者就醫成本,規定除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戒毒藥品外,醫院不得限制患者憑處方到其他醫院或者藥店購買藥品。為此,辦法還規定,醫生書寫藥品名稱時,必須以國家認可並公示的藥品名稱為準。藥品的簡稱或簡稱必須是國內常用的。

處方要求:

醫師應當按照診療規範和藥品說明書中的醫療、預防、保健需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癥、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等內容處方用藥。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醫生使用計算機擬定和傳輸常用處方時,還應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相同;打印的紙質處方簽字或蓋章後有效。藥師發放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後發放給藥品,並將打印的紙質處方和電腦傳輸的處方留存備查。

醫用放射性藥品的處方劑量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生在開具處方時,應當使用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專利藥品名稱和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公布的復方制劑名稱。

以上數據來自大眾健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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