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全力支持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按照《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教育廳關於切實做好學校 幼兒園疫情防控經費保障工作的通知》(冀財教_2020_24號)文件精神,進壹步明確疫情防控專項資金的用途和支出責任,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項資金是指由學院預算統籌安排及上級財政補助,用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原則:
(壹)防控物資及時到位。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加快資金撥付,確保疫情防控資金及時到位,並強化資金使用監管。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簡化采購流程,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
(二)資金專用專管到位。專款專用、專賬管理。此次疫情防控資金管理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疫情防控資金應突出重點、合理使用,不得用於與疫情防控無關的支出。暢通綠色通道,強化支付保障;暢通電子通道,強化線上辦理;暢通聯絡通道,強化快速反應。
(三)資金預算績效到位。按照績效管理的要求,嚴格開支範圍和標準,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密切關註疫情發展態勢,分析研判延期開學對學生返校、教育教學、學生資助政策落實等工作的影響,做好資金統籌安排。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壹)落實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政策,對於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之外的必要救助資金等。
(二)對於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我給予臨時工作補貼。
(三)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護用品、診斷用品、轉運設備、急需藥品以及治療專用設備采購經費。
(四)疫情防控物資采購所需資金。
(五)在校學生和教職工餐飲、醫療、日用品等後勤保障所需資金。
(六)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或疫情防控工作實際需要用於疫情防控工作的資金。
第五條 使用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壹)學院財務處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1.參與疫情防控相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2.加強與疫情防控部門的協調、溝通,提出資金保障建議。
3.確保專項資金足額及時撥付到位。
4.開展對專項資金使用效果的績效評價及監督檢查。
(二)相關疫情防控部門是專項資金的使用部門,主要職責:
1.會同財務處研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2.根據疫情工作實際需要制定部門資金使用計劃,保障防控資金的及時落實。
3.加強內部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4.完善對疫情防控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5.對申請的專項資金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疫情防控專項資金使用部門要按照學院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認真做好疫情防控專項支出績效管理工作,嚴格開支範圍和標準,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壹步優化績效管理方式,加大績效監控力度,確保專項資金支出全部及時用於疫情防控工作。
第七條 專項資金監督管理。
(壹)使用疫情防控專項資金的部門,對其部門資金計劃編制、項目確定、資金使用及監管負主體責任。
(二)疫情防控專項資金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三)疫情防控專項資金應按照有關要求,專款專用。對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以及未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