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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品和收費明碼標價規定

第壹條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加強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收購、銷售商品或收取費用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第三條 商品使用標價簽標價,收費使用價目表標價。標價簽、價目表壹律使用阿拉伯數碼標明人民幣金額。標價簽或價目表中標明人民幣金額采用元、角、分為單位,大宗巨額交易的商品標價時可用“萬元”為單位。

標價簽、價目表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第四條 商品標價簽壹般應包括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單價、物價人員簽章等內容。價目表壹般應包括項目名稱、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內容。第五條 商品標價簽和價目表統壹由縣級以上物價檢查機構監制。企業也可根據本單位實際制作標價簽或價目表,但必須經市(地)以上物價檢查機構批準和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

由於行業特點需要增減標價簽內容或實行不同標價方式,以及特殊商品(如藝術珍品、古董等)不宜標價的,必須經當地物價檢查機構批準。第六條 標價簽、價目表的填寫和使用,必須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準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擺放醒目,相同種類、品名、規格、產地、等級、價格的貨物可以使用同壹個標價簽。價格變動時應及時更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高於標價出售商品和收取費用。收取費用應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標準。先消費後結算的,必須出具結算單據,不得另行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第七條 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在售貨發票和標價簽或價目表上標明品名、產地、等級、計價單位、批發價格等內容。第八條 從事零售業務的,應當使用統壹標價簽。自選商場(自選櫃),可以在每件商品上標明價格,不受統壹價簽內容的限制。削價處理商品,必須以公開的方式表示,以區別正常商品的價格。第九條 生產資料市場交易(含生產資料供銷單位)的商品,除按規定的內容標價外,對國家規定有最高限價的商品,應當在醒目位置公布最高限價。第十條 房地產市場交易的房、地產,應當標明其座落位置、結構、規格、計價單位、面積和銷售(出租)價格。第十壹條 收購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的單位,必須在收購點公布收購價目表,標明產品名稱、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對國家規定有最低收購保護價的農副產品,應當在醒目位置公布最低保護價。第十二條 集貿市場按規定允許上市的商品和有固定攤位的,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國家對某些商品規定的銷售限價和參考價。

集貿市場明碼標價,由物價監督檢查機構和市場管理部門負責實施。鮮活市場和流動攤位也可使用市場管理部門統壹制作的標價牌。對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由物價監督檢查機構或市場管理部門查處。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除應當在收費處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明細表外,還應在收費場所懸掛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有多處收費場所的,可懸掛收費許可證副本或復印件。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單位應當在門診、住院收費處、藥房及有關科室的醒目位置公布常用和貴重藥品、檢查、治療、手術等收費價目表。個體行醫者應當在行醫處所醒目位置公布各項收費價目表。第十五條 經營性收費單位按以下辦法實行明碼標價:

(壹)鐵路、公路、城市公***客運(含市內公***汽車、電車、出租車)、民航等交通運輸部門,必須在售票處或其他業務發生處公布客運票價、貨物運價及雜費價目表。公路客運車輛應當在車廂內醒目位置懸掛營運路段內各地站價目壹覽表。

(二)旅館(含賓館、飯店、招待所等)須在住宿登記處懸掛價目表,標明各類客房的設備和每套房(床位)的收費標準。執行浮動價、季節差價時,應當隨時變動價目表。涉外星級飯店應當在醒目位置擺放中英文對照的各類客房價目表和印有各類客房和其他服務設施的畫冊(折頁)。

(三)飲食服務業(含飲食店、咖啡屋、音樂茶座、舞廳、卡拉OK廳、冷飲店點、理發店、照像館點、美容店、浴池、洗染店等),可根據服務品種和項目情況,在醒目地方公布價目表,具體標明服務項目,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

(四)郵政、電信、影劇院、旅遊點、公園(含動物園、遊樂園等)、體育比賽場所、維修及服務單位、存車場點以及其他有償服務單位或場所,均須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明細價目表或價目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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