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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印度被稱為“世界藥廠”

印度限制對國際巨頭的藥品的專利保護,既為本國的龐大人口提供了廉價藥品,也成為向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輸送特效仿制藥的大基地,有“世界藥廠”之稱。據“無國界醫生組織”估計,非洲有約17萬人使用抗艾滋病仿制藥,其中80%的產地是印度。

而印度之所以能頻頻向國際藥業巨頭設限,拒絕給予其在中國等國被給予的專利保護,其所依據的壹個重要的法律理由是藥品的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即不經專利人同意就可仿制其藥品的制度。印度專利法庭在駁回拜耳起訴時就說,多吉美這種藥物價格過貴而只能依賴進口,但它對很多患者構成了基本需求,因而必須以強制許可來確保此藥在印度的可獲得性。這就是實施強制許可的壹個常見理由。

法律上,在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通過與強制專利許可相關的修正案後,印度隨即修改了本國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在3種條件下可以申請強制許可:公眾對該專利的合理要求未得到滿足;該專利產品未能以合理價格向公眾銷售;該專利未能在印度境內得到應用。同時,如果國內發生公***健康危機或嚴重緊急狀態,或基於非商業公***用途時,為了公***利益,中央政府可以通知專利主管機關簽署強制許可。

印度通過限制國際藥企專利權和專利強制許可,既確保了基本藥品的可獲得性,也使本國能更好地應對瘧疾、禽流感、艾滋病等流行病危機。

除印度之外,菲律賓、泰國、巴西等國都曾削弱國際大公司享受的專利保護,放寬國內藥企對專利藥的仿制,或者允許從別國進口仿制藥,以促進對貧困人口的基本健康保障,如泰國就曾對壹些抗癌、抗艾藥物實行強制許可。

當然,中國並不是沒有強制許可制度。中國專利法也規定,為了公***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產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地區的強制許可。經修訂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從去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這壹制度也有詳細的規定。只是在實踐中,無論是申請還是政府直接對藥品實施強制專利許可的情況都很少,雖然民間也有對乙肝、結核、艾滋病等疾病的治療藥品實施強制許可的呼聲,但很少有人去主動推動這項行動。

專利制度有很多優勢,可以保護創新,鼓勵藥企投入研發開支取得技術突破,但其實質是依靠政府權力保障的壹種特殊保護,當這種特殊保護在和發展中國家公民的基本健康需求產生沖突時,就會產生壹定的利益取舍需要,而WTO規則允許藥品強制專利許可,正是要給這樣的取舍留下空間。

在印度等國,藥品消費者的壓力迫使政府與生產進口專利藥的跨國企業討價還價,限制其專利權的過度使用,同時因為壹些藥品屬於政府醫保範圍,政府也有動力促使其降價從而降低醫療開支。但中國的消費者呈現壹盤散沙的狀態,因而很難通過申請去讓政府給國際藥企施壓。所以,專利強制許可在印度如火如荼而在中國靜悄悄,和中國患者、藥品消費者缺乏組織性和發言權有壹定的關系。

當然印度、巴西等國的做法也有其負面影響——可能激發與國際藥企的沖突,從而面臨談判與訴訟成本,國際藥企也不願在這些國家進行研發投資,而更青睞中國等對其專利保護較強的國家。但中國也是壹個發展中國家,WTO中的藥品專利強制許可是經發展中國家普遍強調和呼籲而爭取到的壹種特殊待遇,不利用這壹點,在國際規則允許的合法範圍內來為本國消費者爭取低價藥品,也是壹種可惜。

所以,中國應該吸取印度等國的正面與負面經驗,在保護專利促進創新、保護外資合法權益與滿足本國居民基本健康需求這些目標之間,尋求壹定的平衡。

這不意味著壹定要以壹種“吃大戶”的心態去強迫國際藥企做出過多犧牲,但對於壹些需求量大的治療癌癥等極端病癥的特殊進口藥品來說,如果能通過對國際規則的合理利用來允許國內藥企仿制,從而以較低的價格供應,將意味著挽救很多人的生命,讓很多家庭不至於“因病致貧”,將帶來巨大的社會收益,而所付出的只是政府與壹些跨國藥企合理博弈的成本。那樣壹來,也可以避免中國窮人不得不從印度買藥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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