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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壹、報銷比例標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和報銷比例根據參保人員類別確定。

1,學生和孩子。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0.8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5%;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5%。

2.他們是70多歲的老人。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5%。

3.其他城市居民。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0%。

城鎮居民在壹個結算年度內住院兩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費用。轉院或住院兩次以上的,按照轉院或再次住院的規定補足起付標準的差額。

二、城鎮醫療保險現金報銷業務按保險屬地管理,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局城鎮醫療保險處負責。

報銷條件

1.申請人已辦理參保手續,並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2、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3、參保人員在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先行支付現金,並保存相關單據和資料。

搬運材料

1,收費收據原件;

2.費用明細清單;

3.門診病歷;

4.疾病診斷證明;

5.社保卡;

6.身份證;

7.銀行賬戶。

處理過程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提交地點:被保險人所在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區社保分局醫療保險科。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接受申請。

1.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

2.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上述5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充材料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

4、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5.但材料補正後,申請人可以在法定有效期內重新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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