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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

海南二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非常重要,根據海南的實際情況,雖然與其他省市有壹些差異,但總的來說都是大同小異,有參考價值的。中大咨詢就海南二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和大家介紹壹下。

壹、註冊管理制度

第壹條 為規範二級建造師註冊管理,根據《行政許可法》、建設部《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壹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建市[2007]101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海南省建設廳負責二級建造師的註冊審批工作。省交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通信和廣播電視專業二級建造師註冊審批工作。

二、註冊申報程序

三、申請註冊前,申請人應當受聘於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並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申請人向用工企業如實提供相關申請材料並對內容真實性負責後,通過用工企業向省建設廳申請報名。

四是書面申請登記。申請人須在海南建設信息網(網址://www.hncic.net)下載申請表填寫。

第五條 註冊申請包括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補充註冊、註銷註冊和重新註冊。註冊建造師因遺失或汙損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六條 初始註冊

申請人可在資格證書頒發之日起3年內申請初始註冊。逾期申請者應提供相應專業的繼續教育證明,學習內容應符合建設部關於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

申請初始註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附表1-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復印件;

(四)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復印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提供符合繼續教育要求的材料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二)、(三)、(四)部分材料附件合並提供。

用人企業將《企業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匯總表》(附表1-2)和申請人的申請表及材料附件報省建設廳。其中,申請建築、市政、鐵路、水利水電、礦山、機電、民航專業註冊的,應提交申請表壹式兩份及材料附件;申請公路、港口與航道、通信與廣電專業註冊的,應提交申請表壹式三份及材料附件壹式兩份;申請公路、港口與航道、通信與廣電專業增項註冊的,每增加壹個專業應增加壹份申請表及壹份材料附件。

涉及公路、港口與航道、通信和廣播電視專業申請註冊的,省建設廳將申請人的申請表和材料附件抄送省有關專業主管部門。

省級有關專業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填寫《省級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審批意見表》(附件1-4),轉省建設廳。

第七條延續註冊

註冊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有效期為三年。

申請延續註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二級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附表2-1);

(二)註冊證書原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按照《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提交的註冊建造師有效期證明。p>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復印件。

申報程序及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執行。

第八條 變更註冊

在註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註冊。變更登記後,有效期執行原證書有效期。

1、執業單位變更;

2、用人單位名稱變更;

3、註冊建造師名稱變更。

申請變更註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級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附表3-1);

(2)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3)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的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等證明文件。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復印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

(四)申請人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復印件。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復印件。

(五)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後的身份證原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第九條 增項註冊

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的註冊建造師,可以申請增項註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三年以上未註冊的,應提供最近註冊有效期內的專業繼續教育學習證明。準予增項註冊後,原專業註冊有效期限不變。

申請增項註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級註冊建造師增項註冊申請表》(附表4-1);

(2)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

(3)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4)增項專業繼續教育要求證明復印件。要求證明的復印件。

申報程序及材料份數按照初始註冊要求執行。

第十條 註銷註冊

註冊建造師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由省建設廳辦理註銷手續。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聘用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二級註冊建造師註銷註冊申請表》(附表5-1);

(2)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3)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壹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企業應當及時向省建設廳申請註銷註冊;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管理機關舉報;市、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管理機關。

第十壹條 重新登記

建造師註銷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在重新取得登記資格後,可以申請重新登記,重新登記按照初始登記的要求辦理。

申請重新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二級建造師重新註冊申請表》(附表6-1);

(二)資質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用人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者用人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申請人與用人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符合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復印件。

申報程序及材料數量按初始註冊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遺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補辦

註冊建造師遺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應當向省建設廳申請補辦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二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執業印章汙損補辦申請表》(附表7-1);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在省級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第十三條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汙損補辦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汙損的,申請人可以向省建設廳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二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汙損補辦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省級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四)省級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復印件。(三)汙損的註冊證書、執業印章原件。

第十四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申請註冊與下列專業相對應的:建築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取得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專業資格證書的,按建築工程專業申請註冊;取得礦山工程專業資格證書的,按礦山工程專業申請註冊;取得冶煉工程、采礦工程或機電工程專業資格證書的,可在壹個專業中選擇壹個專業申請註冊;取得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專業資格證書的,按機電工程專業申請註冊。

三、受理與審批

第十五條 省建設廳參照《海南省建設廳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定》的規定,做好二級建造師註冊申請的受理、審批工作,註冊申請的受理與審批工作不得由同壹人辦理,確保程序合法、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省建設廳按照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增項註冊、重新註冊、遺失補辦、汙損註銷註冊的有關規定,對註冊申請人材料的齊全性進行檢查。申請材料有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人的登記申請,並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定或者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有關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更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申請人的,自收到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兩個以上企業申請登記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六)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七)在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建築業企業成員的。(八)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所負責的工程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八)申請人所在單位不符合註冊企業要求的;

(九)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省建設廳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認真核對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繼續教育證書和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是否壹致。

第十八條 省建設廳對申請初始註冊、重新註冊、增項註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註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批完畢後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省交通運輸、信息產業等專業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匯總後轉省建設廳。省建設廳應當將審核意見匯總結果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準予登記。

第十九條申請變更註冊、註銷註冊、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或汙損補辦的,由省建設廳負責辦理,5日內辦結。

變更執業單位、企業名稱和註冊建造師姓名的,由省建設廳審查合格後在註冊證書變更登記備案欄中予以登記。跨省變更的,由註冊建造師提出變更申請,經原聘用企業報原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後,由轉入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審查辦理。

註銷註冊的收回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省建設廳在辦結後10日內在海南建設信息網公告註銷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或汙損補發、銷毀和換發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省建設廳在海南建設信息網公告完成後10日內補發或換發註冊證書、執業印章。

第二十條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延續註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準,並作出書面決定,將核準結果向社會公示。省交通運輸、信息產業等專業部門應當自受理全部申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匯總後轉省建設廳。省建設廳將審核結果匯總後向社會公示10天,公示無異議的,準予登記。批準日期為註冊證書頒發日期,註冊證書有效期為自頒發之日起3年,執業印章與註冊證書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壹條 省建設廳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準予註冊的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省建設廳負責在註冊證書照片上加蓋騎縫鋼印,同時在註冊證書上加蓋公章。經批準延續註冊、增項註冊、註銷註冊的,省建設廳在註冊證書內頁統壹印制建設部防偽標貼,並加蓋騎縫章。

三、頒發《中華人民****、國家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後30日內報建設部備案。

四、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 註冊證書

註冊證書由墨綠色紙質材料制成,形狀為長方形,長124mm,寬87mm,由建設部統壹印制。

(1)註冊證書采用兩種編號方式。註冊編號由壹個漢字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證書編號為本省註冊證書印制的流水號;

(二)註冊編號規則適用於二級註冊建造師的註冊編號。註冊編號的漢字及每組數字的含義是:

1.編號第壹個漢字表示海南省的簡稱,即 "瓊"

2:"瓊"

2.第2位表示二級註冊建造師,即二級為2;

3.第3、4位表示企業初始註冊所在地的行政區劃代碼,如海口為 "01",瓊海為 "06"。第 7 位和第 8 位表示初始註冊年份,如 2007 年初始註冊,用 "07 "表示;

6. 第 9-13 位表示申請人的初始註冊號,如第壹位用 "00001 "表示。

例如:瓊 201060700001,表示註冊建造師現註冊地為海南,級別為二級,首次註冊地為海口,資格證書取得時間為 2006 年,首次註冊年度為 2007 年,首次註冊流水號為 00001。(三)註冊編號的第壹個漢字代表當時的註冊地,其他數字編號壹經註冊不得更改!(三)註冊編號的第壹個漢字代表當時的註冊地點,其他數字編號壹經註冊不得更改。延續登記、變更登記和重新登記時,數字編號的第壹個漢字隨登記省份的變更而變更,數字編號仍沿用初始登記編號。

(四)註冊證書註冊號與執業印章註冊號壹致。

第二十三條 執業印章

(壹)執業印章規格

1.印章形式為同心雙橢圓。規格為:外圈長軸50mm、短軸36mm,內圈長軸36mm、短軸22mm,印文顏色為深藍色。

2.執業印章按樣章的規格、形式制作,並依次標註:

(1)"中華人民****、國家二級註冊建造師執業印章",宋體,字高4mm;

(2)持印人姓名,漢文隸書,字高4mm;

(3)註冊號和印章校驗碼,宋體,字高3.5mm;

(4)註冊專業,宋體,字高3mm;

(5)執業印章有效期屆滿日期,宋體,字高2.5mm;

(6)聘用企業名稱,宋體,字高4mm。3."瓊 201060700001(02)"中的 "瓊 201060700001 "為註冊號,02 為印章校驗碼。

4.印章樣本中的 "2010.09.07 "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為2010年9月7日。

(二)執業印章校驗碼

印章校驗碼由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表示印章遺失作廢後補蓋印章的累計次數。初始註冊校驗碼為00,首次更換為01,最高次數為99。

(三)註冊專業簡稱

建築工程專業簡稱為 "建築",公路工程專業簡稱為 "公路",鐵路工程專業簡稱為 "鐵路"。鐵路"、"民航工程"、"民航"、"港口與航道工程"、"港口與航運"、"水利水電工程"、"水利"。"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簡稱 "市政",通信與廣電工程簡稱 "通信",采礦工程簡稱 "采礦",機電工程簡稱 "機電"。專業簡稱之間用空格""連接,表示多個註冊專業,如 "建築公路 "表示建築工程、公路工程專業。

(四)無論申請人註冊壹個專業還是多個專業,只能頒發壹個註冊證書和壹個執業印章。

(五)註冊多個專業的,因專業註冊、延續註冊、註銷註冊之間的有效截止日期不同,執業印章的有效截止日期為該專業註冊有效期的最早截止日期。

V.其他

第二十四條 二級建造師註冊後,在領取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同時,應向省建設廳交回原建築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由省建設廳負責將證書銷毀並報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省建設廳不得收取二級建造師註冊費。在註冊工作中發生的有關費用,由同級有關部門解決。註冊證書費、印章制作費標準報省物價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壹級建造師註冊管理按照建設部《壹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建市[2007]101號)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海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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