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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下列廣告:

(壹)在建築物外部、道路兩側及空間設置的廣告牌,利用電子顯示屏、實物模型、燈箱、樹圍、布幅招牌等設置的廣告;

(二)利用車船、水上漂浮物設置繪制的廣告;

(三)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制、散發的廣告;

(四)利用車輛(隊)、人員進行招視廣告;

(五)張貼及散發的印刷品廣告;

(六)其他利用戶外空間設置、張貼、散發的廣告。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管理。第四條 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登記和主體資格、廣告內容的審批;市、縣(市)市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

各級規劃、土地、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戶外廣告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戶外廣告活動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健康、合法、文字應當規範。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由市政建設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規劃、公安、土地等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第八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登記,取得相應的證照。第九條 戶外廣告場地、設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及廣告經營者,可發按照設置規劃的統壹要求,建造廣告專用設施,為設置、張貼戶外廣告服務。第十條 在城區繁華地段、火車站、較大汽車站、廣場、居民住宅區應當設置廣告張貼欄。第十壹條 單位和個人經批準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經營管理的場地、設施,設置、張貼、繪制戶外廣告。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二)影響市政公***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設置、張貼和散發的戶外廣告區域和設施。第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向市政建設管理部門提出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的地點、規格、形式的申請,市政建設管理部門依法審查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二)申請人取得批準的位置,向工商管理部門提出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的資格和內容的審查申請,工商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履行(壹)、(二)項批準手續的,方可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以外設置、張貼、散發戶外廣告的,應按管理權限,向土地、交通等 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五條 在水域、河道、建築物外部、鐵路用地、公路兩側、車船設置戶外廣告的,還應按規定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第十六條 申請設置、張貼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申請書;

(二)場地、設施使用權證明和廣告合同;

(三)設計圖;

(四)證明內容真實合法的文件;

藥品、醫療、獸藥、外派勞務、招工、招生等依法應由有關部門審查或批準的廣告,還應依法提交有關部門同意的證明或文件。第十七條 散發戶外廣告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第十六條第壹款第(壹)、(四)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文件或資料,經工商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散發。第十八條 設置、張貼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內容、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設置,不得擅自改變。第十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安裝牢固,保持完整、安全、美觀,並由設置者保潔和維護。

戶外廣告支撐物、框架和其他附屬設施臨時空置、有礙觀瞻的,設置者應予以裝飾或遮隱。第二十條 路牌廣告、燈箱廣告、樹圍廣告應當標明批準文號、設置者、使用期。第二十壹條 張貼戶外廣告必須貼入廣告專用張貼欄內。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毀、汙染廣告張貼欄的廣告。

禁止在廣告張貼欄外張貼各種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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