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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市、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

(二)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配套政策;

(三)審批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四)審核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監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

(五)檢查和監督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學校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情況。

第八條市、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經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主要職責是:

(壹)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籌集、管理和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監督和指導;

】(二)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縣(市)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三)負責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

(四)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的簽訂和管理;

(五)負責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九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組織和實施。

第十條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的審核、匯總、上報和本轄區醫療保險費的征收管理。

第十壹條街道(鄉鎮)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負責宣傳組織,承擔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資格審查、關系變更、信息錄入、匯總上報和醫療保險費征繳等工作。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財政補貼的撥付;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和基金預決算的審批;負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預算和安排。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和政策宣傳;監督和評估學校學生的註冊和支付。

第十四條衛生部門負責規範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

第十五條民政部門負責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義務人(以下簡稱“三無人員”)和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以下簡稱“低保人員”)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認定和補助,負責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

第十六條價格、審計、食品藥品監管、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十七條各類學校負責組織本學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收取醫療保險費,為新參保學生填寫發放醫療保險手冊(卡),並將參保學生信息及時報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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