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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酒駕不判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即使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行為也屬於醉酒駕駛。針對什麽情況下酒駕不判刑的問題,我為妳整理了相關知識。

1.什麽情況下酒駕不判刑?

1.可移動車位型:該類型被告駕駛車輛的目的不是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移動車位。被告人被他人開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正確停放車位,被告人移動車位擦他人車輛或與消防栓碰撞而實施案件;

2.病人治療型:這類被告人是為了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救或者去醫院陪家人急救而醉酒駕車;

3.睡眠休息型:該類型被告人駕駛壹定距離後主動放棄酒駕,靠邊睡覺;

4.每次酒駕型:該類型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在酒店門口,每隔幾小時或過夜返回酒店取車行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到酒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準備開車上路時被查獲,尚未駛出;

6.酒駕追尾型:這類被告血液酒精含量低。雖然發生了交通事故,但對方是酒駕,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醉駕案件可能導致“無罪”的五個證據問題。

1,酒精(酒精)消毒劑的問題。

在抽取血樣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對皮膚進行消毒。但如果醫務人員在消毒時使用了含酒精(酒精)的消毒劑,如復方清潔液、碘酒等消毒劑,會影響血液酒精含量鑒定結果的真實性,可能導致無法判定肇事者是否為醉酒駕車。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和呼氣酒精含量閾值及檢測》GB 19522-2010,5。3。1:如果需要檢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應及時抽取血樣。采集血樣應按要求由專業人員進行,不得使用酒精類藥物對皮膚進行消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材料的來源、取得、保管、檢驗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第八十五條鑒定意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汙染不符合鑒定條件的。使用醇類(酒精)消毒劑不僅違反了國家標準,而且事後也很難核實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汙染了樣本。因此,在審查起訴期間,壹旦醫務人員從《血樣提取登記表》中或者在抽血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中使用酒精(酒精)消毒劑,檢察機關在存疑的情況下作出不起訴決定。如2065438年6月17日,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檢察院對寧某某危險駕駛案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人民法院的判決,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以(2015)刑初字第492號“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孫危險駕駛案發回重審。

2.血樣提取過程中的見證問題。

血樣提取過程中有必要有合格的見證人在場嗎?在無合格見證人在場、同步錄音錄像的情況下采集血液後作出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書》是否應當不予采信作為證據?

筆者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在2011至2013期間,公安機關制作的血樣提取登記表多采用被檢查人或見證人簽名的設計格式,即當事人自己簽名,不要求見證人再次簽名。主要依據是:公安部2006年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3修訂)第648條:應當制作檢查筆錄。檢查筆錄應當由檢查人員、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

2013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七條明確要求:“因客觀原因不能由符合條件的人擔任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記錄相關活動。”因此,2013之後,檢察機關往往要求公安機關在提取血樣過程中,必須有合格的證人在場,沒有合格證人的,必須進行同步錄音錄像。與之相對應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也明確規定“勘驗筆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但在辦案實踐中確實存在。既沒有合格的證人(包括事故另壹方受害人為證人的情況)在場,也沒有同步錄音錄像。關於這種證據是否可以采信,有兩種觀點:

(1)認為可以受理。理由包括:1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實踐中,公安機關在刑事立案前處於行政執法階段,應當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要求,被檢查人可以自己簽字。在辦理行政執法案件過程中取得的血液樣本,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血樣提取由中立的第三方醫務人員進行,起到了作為見證人的監督作用。

(2)沒有合理的解釋,這種證據不能被接受。理由包括: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壹條明確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行政處罰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所以,在上位法明確規定要有證人的情況下,首先適用上位法。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壹條,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不能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辦理。同時,在實踐中,通常在現場呼氣酒精測試後抽取血樣,公安機關通過之前的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很容易判斷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因此,當公安機關發現涉嫌酒駕的人,經呼氣酒精測試合格後仍決定抽取血樣送檢時,實際上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邀請符合條件的證人到場。3“證人在刑事訴訟現場勘驗程序中的地位是獨立的第三人。他不從屬於任何壹方,只是忠實於現場取證的客觀情況,從而達到監督偵查人員依法取證的目的,其作用不可忽視。沒有證人的見證,檢驗程序不合法,這樣的證據不應采納。”I]因此,檢查員(醫務人員)的獨立性不能取代證人的獨立性。

筆者認為,目前基層民警執法記錄儀(或手機錄像)的配備已經較為普遍,抽血的地方多為醫療機構等不難找到目擊者的地方。因此,從提高辦案質量和保護犯罪嫌疑人權益的角度出發,要求公安機關在抽血過程中邀請有資格的證人到場或者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具有現實的必要性。但在無合格見證人、有無同步錄像的情況下抽取血樣,壹旦犯罪嫌疑人提出異議(如使用酒精消毒、抽取血樣後不使用抗凝管等),就會影響血樣抽取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因為調查過程太封閉了。

3.使用抗凝管和凝血管保存血樣的問題。

血樣提取後,必然涉及到儲存和保管。在辦案實踐中,我們可以通過查閱《提血標本登記表》,找出辦案人員提血後所帶的存放容器。目前醫學上保存血液最常見的容器是抗凝管和凝血管。壹般在酒後危險駕駛案件中,警方會統壹配備兩個抗凝管,采血後交給醫護人員保管。但是,如果在案件中發現,會影響案件的認定嗎?

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根據《車輛駕駛員血液和呼出氣體酒精含量閾值及檢測》GB19522-2010規定,“血樣中應加入抗凝劑,防止血液凝固”,使用凝管無疑違反了上述國家規定。其次,醫學實驗表明,凝血管保存的血樣酒精檢出值壹般大於抗凝管保存的。最後,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因汙染導致樣本不具備鑒定條件的鑒定意見不能采信為證據”,使用促凝管保存血液與使用酒精消毒是壹樣的,存在汙染樣本的問題。正如陳瑞華教授所說,“如果物證來源不明,提取過程沒有記錄,保管不好,對物證進行司法鑒定是沒有意義的”。因此,使用促凝管保存血液會導致後續乙醇含量鑒定結果失去真實性和客觀性,最終難以確定嫌疑人是否處於醉酒狀態。例如,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檢察院在倪某某危險駕駛案中,以不起訴(2016)第41號不起訴決定書認定“送檢的血液樣本先後存放在凝血管和抗凝管內,因在凝血管內時被汙染,鑒定意見不作為證據采信”,最終決定對倪某某不起訴。

4、適用標準的識別。

“司法鑒定中使用的檢驗標準將直接影響和決定鑒定檢驗的結論。不同的檢驗標準有不同的特點,如準確度和精密度。很難期望用不同的方法從相同的樣品中得到相同的結果。因此,鑒定標準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的順序遵守和采用,不得任意而為。”但在酒駕案件處理過程中,經常會發生對乙醇鑒定意見采用不同鑒定標準的情況,最常見的有以下三種標準:1GA/t 105-19952 ga/T842-20093 SF/ZJD 0107001-。根據《車輛駕駛人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的閾值及檢驗》(GB 19522-2010),血樣鑒定應采用GA/T105或GA/T842,公安部於2013年5月6日發布聲明稱“技術方法不具備。因此,目前唯壹可用的鑒定標準是GA/T842-2009。鑒定意見適用第壹條或者第三條標準的,因鑒定程序違反規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如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在(2015)秀興初字第22號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檢察機關提供的鑒定意見采用SF/ZJD 01070010的鑒定標準,違反國家規定,不予采納”。

5、非駕駛現場抓住嫌疑人,接受酒精含量鑒定意見。

在大多數情況下,醉酒危險駕駛案件的嫌疑人是在駕駛現場被警方查獲的,比如發生交通事故後報警,交警進行抽查。但也有少數案件,嫌疑人離開駕車現場後,要麽被他人報案,要麽被警方通報。這種情況下,采血後接受乙醇鑒定的鑒定意見是非常謹慎的。因為壹旦嫌疑人提出“從離開現場到歸案期間再次飲酒”的借口,歸案後采取血樣進行酒精鑒定的鑒定意見就達不到證明的目的,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嫌疑人根本沒有再次飲酒或者在逃離現場前進行了呼氣酒精測試,否則很難認定嫌疑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當然,也有人認為可以通過客觀計算或偵查實驗來確定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但筆者認為上述方法缺乏法律和科學依據,難以被法院認定。所以在非駕車現場發現嫌疑人時,辦案民警要在第壹時間詢問嫌疑人離開現場後是否再次飲酒。當嫌疑人辯稱再次飲酒時,將進壹步查明飲酒地點、人員、類型等相關情況,形成證據鏈。如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第134號危險駕駛案被告人張某某。張某某在開車現場沒有被警察抓到。他到達現場後,提出了離開現場後再次喝酒的借口。人民法院最終以“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他是否醉酒駕車”為由,判決他無罪。

以上是酒駕不判妳的情況,以及酒駕案件中可能導致“無罪”的五個證據問題。酒駕是壹種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所以我國法律對其規定了相應的民事甚至刑事責任,所以廣大司機朋友壹定要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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