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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藥的用法

第十二條處方經審核合格後,執業藥師應當根據處方內容正確調配藥品,調配應當:

(壹)按處方藥品順序逐壹調配;

(2)藥品配齊後,與處方逐壹核對藥品名稱、劑量、規格、數量、用法用量,準確書寫標簽;

(三)貴重藥品和麻醉藥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

(四)同壹患者持有兩張以上處方時,應逐壹配制,以免出錯;

(五)調劑時,要防範易混淆藥品的配制錯誤,如藥品名稱相近或讀音相近、包裝形狀相似、同壹產品有多種規格等;

(六)配制的藥品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內容包括:名稱、用法、用量、貯存條件等;

需要特殊儲存條件的藥品應貼有醒目的標簽,以提醒患者。

第十三條制備中藥飲片時,劑量應按?等量減少?、?壹劑壹劑的?的方法。有先煎後煎、分煎、分取、分融、分煎要求的,應當單獨包裝,並註明用法。

患者姓名、劑量、煎藥方法、註意事項等。應在制備好的中藥飲片包裝袋上註明。

第十四條貴重中藥飲片處方和毒性中藥飲片必須由兩人核對配制,配制完畢後,兩人應當簽字確認,並登記在賬冊上。

第十五條執業藥師在發貨前,應當核對所配制的藥品與處方所開藥品是否壹致,是否有錯配、遺漏或者超劑量的情況。

第十六條配送時,執業藥師應當對配送對象進行核實,按照處方醫囑將藥品逐壹移交給患者、患者家屬或者照顧者,並按照處方醫囑進行用藥指導(必要時可參考藥品說明書)。對於無行為能力的患者,應向其家屬或照顧者說明並指導用藥。基本內容應包括:

(壹)藥品的名稱和數量;

(2)用藥指征;

(3)劑量:初始劑量和維持劑量。如有必要,說明如何換算劑量,並演示如何測量;為了什麽?必要時?應規定壹天的最大用藥量;

(4)給藥方法:每日給藥的頻率或間隔、療程,特別是有特殊要求的給藥(時間要求、每日劑量、使用前搖勻、不與某壹種藥物同服等。),必要時應在用藥標簽上特別說明和標註;

(五)藥物療效預期時間和藥物療效維持時間;

(六)忘服或漏服藥物的處理方法,註意患者用藥依從性;

(七)藥物常見的不良反應,如何避免和處理;

(八)自我監測藥物療效的技能;

(9)如何避免同時使用其他藥物或特殊食物引起的相互作用和生活方式的建議。

第十七條處方調劑應當執行藥品調劑、復核和發藥雙查制度,急診、夜班等特殊情況可以另行作出特殊規定。

執業藥師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印章。

第三章用藥咨詢

第十八條用藥咨詢是指執業藥師對患者和公眾進行個性化的合理用藥指導和宣傳。

第十九條執業藥師有責任和義務向患者和公眾提供用藥咨詢服務,通過與患者、家屬和公眾的直接交流,解答其用藥疑問,介紹藥物和疾病知識。執業藥師在接受咨詢時壹般應遵守以下原則:

(壹)在會診過程中應遵循禮儀,尊重患者隱私;

(2)耐心詢問患者咨詢問題,采用開放式和封閉式提問方式了解患者日常用藥情況,判斷患者既往用藥的正確性;

(3)為了使患者正確理解,盡可能使用描述性語言;

(4)可采用面對面或電話溝通結合書面說明的方式;

(五)盡可能向患者提供書面指導材料,特別是:

1.首次使用該藥物的患者;

2.使用低治療指數藥物的患者;

3.服藥依從性差的患者。

(6)特別關註以下特殊群體:1。記憶力減退的老年患者;2.兒童;3.孕婦和哺乳期婦女;4.服藥後出現藥物不良反應的患者;5.肝腎功能異常的患者;6.用藥後無明顯療效的患者;7.精神疾病患者;8.在特殊環境下工作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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