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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黃素易制毒化學品出口企業審批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管理,規範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經營秩序,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是指《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附表所列的麻黃堿、偽麻黃堿、消旋麻黃堿、去甲麻黃堿、甲基麻黃堿、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麻黃素類物質及其鹽類,包括原料及其單方制劑。第三條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口由商務部會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本辦法批準的企業經營。

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企業名單每兩年核定壹次,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公布。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全國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企業的審批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商務部委托,負責本地區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企業審批和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限於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報關,並在同壹口岸實際出境。其他海關不受理此類產品的出口報關業務。第六條申請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手續,或者是依法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因違法經營活動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建立健全了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特殊出口管理機制,配備了專門管理人員;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易制毒化學品的相關知識和管理經驗;

(五)有相對固定的原料供應渠道。第七條核準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商務部發布資格核準通知書,企業應在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申請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加蓋聯合年檢標誌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合資合同或章程、驗資報告、營業執照(復印件)。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要求的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後將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報商務部審批。

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會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有關專家,根據企業基本情況、國內外禁毒形勢、市場情況、對外貿易秩序等進行綜合評估。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出口企業並公布名單。第八條經核查取得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核查企業),應當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和《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申請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證。第九條獲準企業中的生產企業只能出口本企業生產的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被批準企業中的流通企業只能從有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買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用於出口。第十條經批準的企業應當建立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專用賬戶,詳細記錄相關出口經營活動,並將相關記錄保存兩年備查。第十壹條經批準的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上壹年度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情況。第十二條經批準的企業應接受商務主管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三條為保護麻黃資源和自然環境,國家禁止出口天然麻黃。第十四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企業資格的,商務部依法撤銷其核準企業資格,並可給予警告或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資質核準。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商務部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商務部可以撤銷其核準的企業資格。第十六條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條例》和本辦法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和《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商務部可視情節輕重,撤銷違法企業的核準企業資格。第十七條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0日內,原批準出口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重新批準。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相關手續的,取消原批準的資格。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關於加強麻黃素產品出口管理的通知》(外經貿部發[1998]5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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