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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血吸蟲病(以下簡稱血防)防治工作,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建設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血防工作實行領導負責、依靠群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省人民政府和血吸蟲病疫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提高對血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領導,將血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實行領導責任制,並作為考核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工作實績的主要內容。第三條 省和疫區各級血防行政管理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血防工作,對血防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各級農牧部門負責畜禽血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血防機構建設,配備與防治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穩定和健全血防所、站等血防專業機構。第四條 各血防工作相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承擔的血防工作任務列入工作計劃,按照國家規定的職責,各負其責,密切配合,****。

疫區內中央、省、地(市)所屬企事業單位以及部隊單位的血防工作,應當納入本縣(市)血防總體規劃,同步防治。第二章防治 第五條疫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公民進行血防宣傳教育,普及血防知識,增強血防意識。

疫區中小學要將血防基本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文化、宣傳部門有義務做好血防宣傳工作。第六條 疫區內的人、畜,必須按照當地血防機構或農牧部門的要求,接受有關血吸蟲病的檢查、治療和管理。

人、畜防治必須同步進行。第七條 疫區居民有參加滅螺等血防工作的義務。當地居民應按勞動力或耕地畝數每年負擔3至6次血防義務勞動。對於疫區滅螺任務重的鄉鎮和村,應適當減少外出興修水利的任務。

農場、林場、養殖場、葦場以及航運、鐵路、公路等用地範圍內的滅螺任務,由主管部門、受益單位或承包人承擔。第八條 在疫區有螺地帶滅螺,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和居民實施。不同行政區域毗鄰交界地帶的滅螺,由有關單位****,協商配合,聯防聯控。大型滅螺任務,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跨區域支援協作。第九條 疫區內興修農田水利工程、開挖魚塘必須與防螺工作統籌安排,新建灌排渠道、涵閘等,必須有防止釘螺擴散的設施。

除前款所列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建設在有螺地區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治螺措施和血防設施納入項目計劃,同時組織實施。

建設上述項目和設施的,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血液防治行政機構****,並組織論證。第十條 疫區內禁止旱地改種水生作物。有釘螺的水田應當逐步改種旱作物,不能改種旱作物的,應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滅螺。第十壹條 對疫區內的鄉鎮,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易感區內設立警示標誌,禁止在易感區內打草、捕蝦、遊泳和下水放牧。警示牌由村、組負責保護,任何人不得損壞。

因防汛等需要接觸疫水的,防汛部門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並及時通知當地血防行政管理機構,***配合做好防護工作。第十二條 加強對疫區內人畜糞便的管理,切實做好糞便中蟲卵的處理工作。禁止在有螺通道兩側修建廁所、牛欄、豬圈、鴨棚,禁止在江河、湖泊、洲灘有螺區內興辦畜牧業。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疫區飲用水管理,優先解決疫區水改問題,分步實現飲用水無害化。第十四條 在疫區內不得擅自擴種蘆葦。新建蘆葦基地,必須經血防、水利部門論證,有相應的滅螺措施。疫情較重的地方禁止擴種蘆葦。嚴禁出售和種植帶螺蘆葦的根莖,防止螺螄隨根莖和土壤傳播。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滅螺藥物的管理,禁止出售滅螺藥物。使用藥物滅螺的,應當對生活水域和水生生物資源采取保護措施。第十六條 各級血吸蟲病防治專業機構和有條件收治血吸蟲病病人的醫療單位負責血吸蟲病的檢查和治療。發現急性血吸蟲病人,應當及時救治;發現晚期血吸蟲病人,應當積極搶救。第十七條 對血吸蟲病病人的檢查治療費用,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收、減、免。第十八條 疫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疫情重、危害大、居民生活困難的鄉(鎮)、村納入扶貧範圍。對特困戶中的血吸蟲病人和晚期血吸蟲病人住院治療期間,民政部門應酌情給予救助。第十八條 有關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應當加強血防應用技術的研究,各級科委和血防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引進和推廣血防新技術,努力提高血防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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