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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壹下乒乓球。

2.1表

2.1.1桌子的上表面稱為打球臺,應該是壹個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2.74m,寬1.525m,離地高度76cm。

2.1.2臺面不包括垂直於臺面的邊。

2.1.3球臺可由任何材料制成,並應具有壹致的彈性,即標準球從30厘米的高度落到球臺上時,彈跳高度應為23厘米左右。

2.1.4桌面應是深色、無光澤的,沿每個2.74m桌面的邊緣有2 cm寬的白色邊緣線,沿每個1.525m桌面的邊緣有2 cm寬的白色端線。

2.1.5比賽場地被壹個平行於端線的豎網分成兩個相等的比賽區域,每個比賽區域的整個面積應該是壹個整體。

在2.1.6雙打中,每個臺區要用3 mm寬的白色中線分成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應視為右半邊的壹部分。

2.2網絡設備

2.2.1網裝置包括網、掛網繩、網柱和將它們固定在桌面上的夾具部件。

2.2.2球網應掛在繩子上,繩子兩端系在直立的網柱上,高度為15.25厘米,網柱外緣到邊線外緣的距離為15.25厘米。

2.2.3全網頂部距離球臺15.25cm。

2.2.4全網底邊應盡可能靠近球臺,兩端應盡可能靠近網柱。

2.3球

2.3.1球應為球形,直徑為40毫米。

2.3.2球重2.7克。

2.3.3球應由賽璐珞或類似材料制成,白色或橙色,無光澤。

2.4球拍

2.4.1球拍的大小、形狀、重量不限。但是底板要平整堅硬。

2.4.2底板的厚度至少應為天然木材的85%。加固底板的膠層可由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制成,每層膠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35 mm。

2.4.3擊球用的拍面應覆蓋壹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連同粘合劑,厚度不得超過2mm或覆蓋有向內或向外顆粒的海綿膠,連同粘合劑,厚度不大於4 mm

2.4.3.1“普通顆粒橡膠”是壹層不含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分布在整個表面,平均密度不小於10,每平方厘米不超過50個顆粒。

2.4.3.2“海綿膠”是指在壹層泡沫橡膠上覆蓋壹層普通顆粒膠,普通顆粒膠厚度不超過2mm。

2.4.4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面,但不得超出其邊緣。靠近手柄和手指握持部分的部分可以不被覆蓋,或者可以被任何材料覆蓋。

2.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夾層以及用於擊球的任何覆蓋和粘合層應是壹個厚度均勻的整體。

2.4.6球拍的兩面,無論有無遮蓋,都必須是暗沈的,壹面是鮮紅色,壹面是黑色。

2.4.7由於意外損壞、磨損或褪色,球拍面的完整性和顏色壹致性略有差異。只要拍面性能沒有明顯變化,就可以使用。

2.4.8在比賽開始時和比賽過程中球員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手和裁判出示他將使用的球拍,並允許他們檢查。

2.5定義

2.5.1“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壹段時間。

2.5.2“在球時的比賽狀態”,從有意識發球前的最後壹刻,球仍在手心不拍手,到被判得分或本輪重新發球。

2.5.3“重新發球”:該回合不得分。

2.5.4“壹分”:得分的回合。

2.5.5“拍手”:握球拍的手。

2.5.6“不拍手”:不握球拍的手。

2.5.7“擊球”:用手握球拍或手腕下部觸球。

2.5.8“攔網”:如果球在對方最後壹次撞擊球臺後,在球臺上方或向比賽球臺方向移動時,碰到了球員或他所穿的任何東西,那麽在球碰到球臺或越過端線之前,就會碰到球員或他所穿的任何東西。

2.5.9“發球者”:壹輪中首先擊球的球員。

2.5.10 "接球員:壹輪中第二個擊球的球員。

2.5.11 "裁判員:被指定管理壹場比賽的人。

2.5.12“副裁判”: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協助裁判的人。

2.5.13“穿或戴”物品:指運動員在壹輪比賽開始時穿戴或佩戴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比賽用球。

2.5.14“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球應被視為“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除非球從球網和球臺之間以及球網和網架之間穿過。

2.5.15桌子的“端線”:包括桌子的端線和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2.6法律服務

2.6.1發球時,球要放在手掌上,不要拍手,手掌要張開平放。球應該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端線的後面,高於球臺的水平。

2.6.2發球者必須用手將球幾乎垂直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離開不拍手的手掌後上升不少於16 cm,球落下前不能接觸任何東西。

2.6.3當球從投擲的最高點落下時,發球方可以擊球,使球先觸及自己的平臺,然後越過或繞過網器,再觸及接發球方的平臺。在雙打比賽中,球應該碰到發球者和接球者的右半邊。

2.6.4從投球前球靜止的最後壹刻到擊球,球和球拍都要在球臺的水平以上。

2.6.5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端線後方,但不得超過發球方身體最遠的部位(手臂、頭或腿除外)。

2.6.6運動員發球時,主裁判或副裁判應看其是否按法定發球規則發球。

2.6.6.1如果裁判懷疑發球方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而他和助理裁判都不能確定該發球動作是違法的,那麽在壹場比賽中第壹次出現這種現象時,裁判可以警告該發球方不計分。

2.6.6.2在同壹場比賽中,如果發球方或其雙打搭檔的發球動作再次受到質疑,無論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接發球方將獲得壹分。

2.6.6.3,無論是第壹次還是在任何時候,只要發球方明顯沒有按照法定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就會毫無預兆地被扣掉壹分。

2.6.7當運動員因身體受傷不能嚴格遵守法定發球的某些規定時,裁判員可以作出免除執行的決定,但必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2.7法律反擊

2.7.1對方發球或回球後,本隊球員必須擊球使其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在觸及對方球臺前觸及球網裝置。

2.8比賽順序

2.8.1單打,合法發球,先發,然後接發球,接發球合法反擊,然後交替合法反擊。

2.8.2雙打中,首先是合法發球,發球者,然後是接發球者,然後是發球者的搭檔,然後是接發球者的搭檔,然後是球員輪流合法反擊。

2.9再次發球

2.9.1回合在下列情況下應判重發球:

2.9.1.1如果發球方發出的球越過或繞過網裝置時觸及網裝置,則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方或其同伴阻擋。

2.9.1.2如果接發球方或接球方沒有準備好,球已經發球,接發球方或接球方沒有試圖擊球。

2.9.1.3由於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幹擾,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反擊或遵守規則。

2.9.1.4主裁判或副裁判暫停比賽。

2.9.2在下列情況下,比賽可以暫停:

2.9.2.1由於需要糾正錯誤的發球接發球順序或方位;

2.9.2.2要實行輪換服役法;

2.9.2.3警告或懲罰運動員;

2.9.2.4比賽環境受到幹擾,因此本輪結果可能受到影響。

2.10壹點

2.1O.1除被判重新發球的壹輪外,運動員在下列情況下得壹分:

2.10.1.1對方球員未能合法發球;

2.1O.1.2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反擊;

2.1O.1.3球員發球或回球後,對手擊球前,球碰到除網器外的任何東西;

2.10.1.4對方擊球後,球越過端線,未觸及球臺;

2.10.1.5對方攔網;

2.10.1.6連擊;

2.10.1.7對手用不符合1.4.3、1.4.4、1.4.5條款的拍面擊球;

2.10.1.8對方球員或他所穿的任何球員移動桌子;

2.10.1.9對方球員或其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網器;

2.10.1.10對方球員觸桌不拍手;

2.10.1.11雙打,對方擊球順序不對;

2.10.1.12執行輪換發球法時,出現子句1.15.2。

2.11壹局

2.11.1在壹場比賽中,先得11分者為勝者。10開獎後,先得2分者為勝者。

2.12壹局

2.12.1壹局由奇數組成。

除非允許間歇,否則比賽應連續進行。

2.13服務選擇,根據服務和定位

2.13.1發球和接發球的選擇,以及本方和那方的力量由抽簽決定。勝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也可以選擇先在壹邊。

2.13.2當壹方球員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者先選擇在某個位置後,另壹方球員必然有另壹種選擇。

2.13.3每得兩分後,接發球者成為發球者,依此類推直到比賽結束,或者直到雙方得分達到10分或者實行輪換發球法。此時發球接發球順序不變,但每人輪流只發球壹分。

2.13.4雙打第壹局,發球方先確定先發方,再由接發球方先確定接發球方。在接下來的比賽中,第壹個首發確定後,第壹個接球者應該是前壹場比賽中為他發球的球員。

2.13.5在doubles中,每次改變服務時,前端服務器要變成服務器,前端服務器的夥伴要變成接收方。

2.13.6在壹場比賽中先發球的球員,在下壹場比賽中應該先接發球。雙打決賽中,當壹方先得5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順序。

2.13.7壹局比賽中,某壹局的壹方要在下壹局換到另壹局。在決勝局中,當壹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位置。

2.14發球接發球順序和方位錯誤。

2.14.1裁判壹旦發現發球接發球順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按照比賽開始時確立的順序和場上比分發球或接發球;雙打中,發現錯誤時按照該局有權先發球的壹方確立的順序糾正,比賽繼續進行。

2.14.2裁判壹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位置而未交換位置,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根據比賽開始時確立的順序和場上比分修正運動員應站的正確位置後,再繼續比賽。

2.14.3無論如何,發現錯誤前的所有分數都是有效的。

2.15旋轉發球法

2.15.1如果壹場比賽在10分鐘後仍未結束(雙方至少都得了9分的情況除外),或在此之前的任何時候,應雙方運動員的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2.15.1.1時間限制到了,球還在比賽狀態,裁判要立即暫停比賽。被暫停的服務器發球,繼續比賽。

2.15.1.2到了時間限制,球不在比賽狀態,上壹輪的接發球者和接球者要發球,繼續比賽。

2.15.2之後每位選手輪流發球壹分,直到比賽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13次合法反擊,則該接發球方得1分。

2.15.3壹旦實行輪換發球法,或者壹場比賽持續10分鐘,該場比賽的剩余比賽必須實行輪換發球法。

3.1規章制度的適用範圍

3.1.1競爭類型

3.1.1.1“國際比賽”,即壹個以上協會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3.1.1.2“國際比賽”,即不同協會的隊伍之間的比賽。

3.1.1.3“開放式比賽”,即協會所有運動員均可報名參賽。

3.1.1.4“限制賽”,即比賽僅限於除年齡組以外的特定組別的運動員。

3.1.1.5“邀請賽”,即比賽僅限於個人邀請和指定運動員。

3.1.2適用範圍

3.1.2.1除非3.1.2.2中另有規定,規則將適用於世界、歐洲和奧林匹克比賽、公開比賽和國際比賽,除非參賽協會另有協議。

3.1.2.2理事會可授權公開比賽的組織者采用執行委員會頒發的實驗規則。

3.1.2.3國際競賽規則適用於以下比賽:

3.1.2.3.1世界和奧林匹克運動會,除非理事會批準其他規定並事先通知各參賽協會;

3.1.2.3.2各州,除非相關州聯合會已批準其他規定並事先通知了參與協會;

3.1.2.3.3公開賽(3.7.1.2),除非ITTF執委會已批準其他規定,參賽選手將按3.1.2.4的規定同意;

3.1.2.3.4打開,3.1.2.4規定的情況除外。

3.1.2.4不符合本規則任何條款的公開競爭申請書中應說明變更的性質和範圍;填寫並提交報名表即視為申請人同意比賽條件,包括更改內容。

3.1.2.5建議這壹競賽規程適用於所有國際比賽。但在遵守章程的條件下,非會員單位舉辦的國際限制性比賽、邀請賽和特許國際比賽,可按照主辦方制定的規則舉辦。

3.1.2.6本規則和國際競賽規則被認為適用於所有國際比賽,除非事先約定或明確寫入公布的競賽規則中的變更。

3.1.2.7對規則的詳細解釋和理解,包括對設備規格的描述,應以理事會批準的技術文件、競賽官員手冊和裁判手冊的形式公布。

3.2設備和比賽條件

批準和許可的設備

3.2.1.1競賽器材的審批或許可由器材委員會代理理事會實施;如果在任何時候發現繼續生產或使用壹種產品對乒乓球運動有害,理事會可以取消對該設備的批準。

3.2.1.2公開比賽的報名表或比賽指南應載明擬使用的球臺、網器、品牌及球色;器材的選擇應由比賽地協會從ITTF目前認可的品牌和型號中進行。

3.2.1.3球拍擊球面的封面應是ITTF目前許可的品牌和型號,其邊緣必須清晰地貼有商標型號和ITTF標誌。

3.2.1.4用於將球拍套粘合到球拍上的許可粘合劑清單可從秘書處獲得。

服裝

3.2.2.1比賽服裝壹般包括短袖運動衫、短褲或裙子、襪子和運動鞋;除經裁判允許外,比賽期間不得穿半套或全套運動服等其他服裝。

3.2.2.2短袖球衣(袖子和衣領除外)、短褲或短裙的主色應與比賽用球的顏色明顯不同。

3.2.2.3短袖球衣背面可以有數字或文字,用於標明運動員及其所屬協會,或者俱樂部比賽時標明運動員所屬俱樂部,以及符合3.2.4.9規定的廣告。

3.2.2.4應優先在短袖運動衫背面中間位置佩戴主辦方制作的顯示運動員身份的號碼布,而不是做廣告。這塊號碼布應該是長方形的,面積不超過600平方厘米。

3.2.2.5運動服正面或側面的標誌或裝飾以及運動員穿戴的任何物品,如首飾等,都不應過於顯眼或反光,從而影響對手的視線。

3.2.2.6運動員的服裝不得帶有可能引起不快或有損該項運動聲譽的圖案和文字。

3.2.2.7比賽服裝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應由裁判決定。

3.2.2.8代表隊運動員,或由來自同壹協會的運動員組成的雙打運動員,除鞋襪外,應穿同樣的衣服。

3.2.2.9比賽雙方運動員應穿顏色明顯不同的運動服,以便觀眾容易區分。

3.2.2.10當雙方運動員或運動隊所穿服裝顏色相近,且雙方均不願更換時,應抽簽決定壹方必須更換。

3.2.2.11參加世界、奧林匹克或國際公開錦標賽時,運動員應穿其協會批準的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

3.2.3比賽條件

3.2.3.1比賽場地的空間應不小於14m長、7m寬、5m高。

3.2.3.2賽區應由同樣高75厘米的黑色擋板環繞,以將其與相鄰的賽區和觀眾隔開。

在3.2.3.3舉行的世界和奧運會比賽中,從比賽桌高度測量的照度不得低於65,438+0,000勒克斯,整個比賽桌的照度應均勻,比賽區域內其他地方的照度不得低於500勒克斯;在其他比賽中,比賽桌的照度不得低於600勒克斯,整個比賽的照度應均勻,比賽區域內其他地方的照度不得低於400勒克斯。

3.2.3.4多個球臺的照明水平應壹致,比賽大廳的背景照明不應高於比賽區域的最低照明。

3.2.3.5光源離地面不得低於5米。

壹般來說,3.2.3.6場地周圍應該是黑暗的,不應有明亮的光源或通過窗戶暴露的陽光。

3.2.3.7地板顏色不宜過淺或反光、滑,表面不宜為磚、水泥、石材;在世界和奧運會比賽中,地板應由木頭或ITTF認可的某種品牌和種類的可移動塑料地板制成。

廣告

3.2.4.1比賽區域內,廣告只能在指定的設備、裝置上展示,不能單獨設置廣告。

在3.2.4.2的任何地方都不允許使用熒光或亮色。

3.2.4.3擋板內側的文字和標記禁止使用白色或黃色,不得超過兩種顏色,總高度限制在40 cm以內;建議使用比背景色更深或更淺的顏色。

3.2.4.4地板和桌子的端面和側面上的標記顏色應該比背景顏色或黑色深或淺。

3.2.4.5賽區地面最多可設置4個廣告,球臺每邊、每端可設置1個廣告,每個廣告總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廣告與擋板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米,兩端廣告擋板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2米。

1/2處的3.2.4.6球臺兩側和端面可以有臨時廣告,不得是其他乒乓球器材供應商的廣告,且必須與永久廣告有明顯區別;每條廣告的總長度不得超過60厘米。

3.2.4.7網上的廣告應比背景顏色深或淺,離網頂的距離不得小於3cm,且不得覆蓋網眼。

3.2.4.8賽區裁判臺或其他設備上任何廣告的總面積不得超過750平方厘米;

3.2.4.9運動員服裝上的廣告應受到以下限制:

3.2.4.9.1制造商的正常商標、標記或名稱的總面積不得超過24平方厘米;

3.2.4.9.2短袖運動衫正面和側面的廣告不得超過三個,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厘米,每個廣告之間必須有明顯的分隔;

3.2.4.9.3短袖運動衫的背面可以有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厘米的廣告;

3.2.4.9.4總面積不超過80平方厘米的短褲或短裙上的廣告不得超過兩個。

3.2.4.10運動員號碼布上的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厘米。

3.2.4.11裁判員服裝上的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40平方厘米。

3.2.4.12比賽服裝和號碼布上不得有煙草制品、酒精飲料或有害藥物的廣告。

3.3法官的管理權限

3.3.1裁判

3.3.1.1每場比賽指定壹名裁判,其身份和工作地點告知所有參賽選手和領隊。

3.3.1.2主審法官負責以下事項:

3.3.1.2.1主持抽簽;

3.3.1.2.2安排比賽日程;

3.3.1.2.3分配競賽工作人員;

3.3.1.2.4主持賽前裁判員短會;

3.3.1.2.5考官動員的資格;

3.3.1.2.6決定是否在緊急情況下中斷比賽;

3.3.1.2.7決定壹場比賽中運動員能否離開比賽區域;

3.3.1.2.8決定法律執業時間是否可以延長;

3.3.1.2.9決定運動員能否在壹場比賽中穿長款運動服;

3.3.1.2.10對任何有關規章制度解釋的問題作出決定,包括服裝的可接受性、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

3.3.1.2.11決定比賽緊急中斷時運動員是否可以練習以及在哪裏練習;

3.3.1.2.12對不良行為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給予紀律處分。

3.3.1.3經競賽管理委員會同意,當裁判員的任何職責委托給某些其他人員時,應將這些人員各自的特殊職責和工作地點告知參賽選手和領隊。

3.3.1.4裁判員或其缺席時負責代理的副裁判員應自始至終出現在比賽場地。

3.3.1.5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隨時更換裁判,但不得改變被更換人在其職權範圍內對事實問題作出的判斷。

仲裁人

3.3.2.1每場比賽分配1名裁判員,1名副裁判員。

3.3.2.2裁判員應該坐或站在球臺的壹邊,與球網成壹直線。助理裁判應該坐在桌子的另壹邊,面對裁判。

3.3.2.3裁判應負責以下事項:

3.3.2.3.1檢查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發現問題及時向裁判反映;

3.3.2.3.2按3.4.2.1.1和3.4.2.1.2條款任意取壹球;

3.3.2.3.3主持抽簽決定發球、接發球和定向;

3.3.2.3.4決定是否因運動員身體殘疾而放寬壹些法定發球的規定;

3.3.2.3.5控制好方向和收發秩序,糾正上述當事人的錯誤;

3.3.2.3.6每輪決定1分或重新發球;

3.3.2.3.7按規定程序評分;

3.3.2.3.8在適當的時候執行輪換發球法;

3.3.2.3.9保持比賽的連續性;

3.3.2.3.10對違反場外指令或行為者采取行動。

助理裁判3.3.2.4決定比賽中的球是否觸及最近的球臺的上邊緣。

3.3.2.5裁判或副裁判可以決定:

3.3.2.5.1球員的發球動作違法;

3.3.2.5.2當球越過或繞過網裝置時,合法發球是否觸及網裝置;

運動員攔網;

3.3.2.5.4比賽環境受到意外幹擾,可能影響本輪比賽結果;

3.3.2.5.5掌握練習時間、比賽時間和休息時間。

當3.3.2.6輪流發球時,助理裁判或由他指定的另壹名裁判可以作為計數器,計算接受發球球員的擊球板數。

根據3.3.2.5和3.3.2.6的規定,3.3.2.7的裁判不得否決助理裁判或櫃臺的決定。

投訴

3.3.3.1單項比賽雙方運動員或團體比賽雙方隊長達成的協議,不能改變裁判對比賽事實問題作出的決定,也不能改變裁判對規則或規定的解釋作出的決定;也不能改變競賽管理委員會對競賽或競賽管理問題做出的決定。

3.3.3.2不得就相關法官就事實問題作出的決定向審判長提出上訴;對審判長作出的關於規則或規章解釋的決定,不得向管理委員會提出上訴。

當3.3.3.3拒絕接受法官對規則或條例的解釋所作的決定時,他可以向裁判上訴,裁判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當3.3.3.4對裁判就規則或條例中未包括的有關競賽管理的問題作出的決定有不同看法時,可向競賽管理委員會提出上訴,該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在3.3.3.5的單項比賽中,只有參賽運動員可以對比賽中的問題提出投訴;在團體賽中,只有參賽隊伍的隊長才能對比賽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投訴。

如果3.3.3.6仍不同意裁判對規則或條例的解釋所作的決定,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對競賽管理所作的決定,有權申訴的運動員或領隊可通過其所屬協會將問題提交ITTF規則委員會審議。

3.3.3.7規則委員會將對此做出裁決,作為未來決策的指南。所屬協會仍可向理事會或代表大會提出異議,但不影響裁判或競賽管理委員會作出的任何最終決定。

3.4競賽管理

3.4.1分數

3.4.1.1當球結束比賽,或情況允許時,裁判應立即報告比分。

3.4.1.1.1評分時,裁判首先要保證下壹輪發球方的得分,然後再報對手的得分。

3.4.1.1.2壹局比賽開始交換球員時,裁判應在報完比分後報下壹輪球員姓名,並用手勢指示發球方。

3.4.1.1.3壹場比賽結束時,裁判應先報勝方運動員姓名,再報勝方得分和負方得分。

3.4.1.2裁判員除了報告例外情況外,還可以用手勢表明自己的判斷。

3.4.1.2.1記分時,裁判可將靠近記分者的手舉至肩高。

3.4.1.2.2當壹輪因某種原因應判定為重發球時,裁判可以將手舉過頭頂以表示該輪結束。

3.4.1.3裁判員應使用英語或運動員和裁判員都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語言。

3.4.1.4成績應以機械或電子裝置顯示,使運動員和觀眾能看清楚。

3.4.1.5當運動員因不良行為受到正式警告時,應在該運動員得分的記分牌上放置壹張黃牌。

設備

3.4.2.1運動員不得在比賽區域內選擇比賽用球。

3.4.2.1.1在進入比賽區域之前,運動員應有機會選擇壹個或幾個球進行比賽,裁判將從中選擇壹個球進行比賽。

3.4.2.1.2如果運動員在進入比賽區域前沒有選好比賽用球,裁判員將從大會指定的壹盒比賽用球中任選壹個比賽用球。

3.4.2.1.3如果球在比賽中損壞,應換成另壹個賽前選定的球;如果比賽前沒有選擇球,裁判將從大會指定的壹盒比賽球中取任何球來代替。

3.4.2.2:單次比賽中,不允許更換球拍,除非球拍意外嚴重損壞,無法使用。如果選手在比賽中損壞了球拍,應立即更換隨身攜帶的另壹只球拍或場外遞進的球拍。

在中場休息時,3.4.2.3運動員應該把球拍放在桌子上。除非得到裁判的特別許可。

3.4.3實踐

3.4.3.1比賽開始前兩分鐘,運動員有權在比賽桌上練習,正常間隔時間不能練習。只有裁判有權延長專項練習時間。

如果比賽在3.4.3.2緊急中斷,裁判可以允許運動員在任何桌子上練習,包括比賽用的桌子。

3.4.3.3運動員應該有合理的機會檢查和熟悉將要使用的設備。更換壞球或損壞的球拍後,運動員可以練習幾輪,然後繼續比賽。

間歇性

3.4.4.1任何運動員有權要求:

3.4.4.1.1局之間,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分鐘;

3.4.4.1.2在每場比賽中,沒有打滿6分後,或者在決勝局交換位置時,用短時間擦汗。

3.4.4.2雙打選手或壹隊雙打選手在比賽中可要求暫停,時間不得超過1分鐘。

3.4.4.2.1在單項比賽中,暫停由運動員或指定的場外指導老師提出;在團體比賽中,應由運動員或領隊提出。

3.4.4.2.2暫停請求只在球不在比賽狀態時提出,雙手做T形。

3.4.4.2.3在壹方獲得合理的暫停請求後,裁判應暫停比賽並出示白牌,然後將白牌放在對方球員被請求暫停的平臺上。

3.4.4.2.4當提出暫停的壹方運動員準備繼續比賽或1分鐘的暫停時間已到時,應收回白牌,按短時間計算立即恢復比賽。

3.4.4.3運動員因意外事故暫時喪失比賽能力時,如果裁判認為比賽中斷不會給對手帶來不利,可以允許比賽中斷,但時間要盡量短,無論如何不能超過10分鐘。

如果3.4.4.4喪失比賽能力的狀態已經存在了很長時間,或者在比賽開始前是可以合理預見的,或者是由於比賽的正常緊張狀態造成的,則不允許中斷比賽。如果失去比賽能力的原因是運動員當時的身體狀況或比賽方式,導致抽筋或過度疲勞,這些都不能成為中斷比賽的理由。只有當妳因為意外事故(比如摔傷)而失去比賽能力時,妳才能允許緊急中斷比賽。

3.4.4.5,如果有人受傷並在比賽區域出血,應立即停止比賽,直到他接受醫療救助並擦去比賽區域的所有血液後再恢復比賽。

在3.4.4.6,除非裁判允許,否則運動員贏得壹場比賽並留在比賽區域內或附近。在局間法定休息時間內,運動員應在裁判員的監督下呆在比賽場地周圍3米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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