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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龍江鎘汙染事件判定結果

2013年7月6日,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法院、大化縣法院對2012年初廣西河池市龍江河鎘汙染事件相關責任人11作出壹審判決。

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法院對龍江鎘汙染事件的汙染源之壹廣西金河礦業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作出壹審判決。廣西金河礦業有限公司汙染環境罪,罰金人民幣654.38+0萬元。判處金河礦業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金河公司冶金廠廠長秦乃義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8萬元;廣西金河礦業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於陽先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5萬元;金河礦業有限公司生產安全與環境管理部原經理羅傳興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法院認為,金河礦業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有毒重金屬鎘,嚴重汙染環境,嚴重威脅沿河群眾的飲水安全和健康。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汙染環境罪。有關人員未嚴格執行新的企業鎘排放國家標準,致使金河公司冶金廠將鎘含量超標的生產汙水非法排入溶洞,流入龍江河,造成嚴重環境汙染,後果特別嚴重,已構成汙染環境罪。

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法院判處龍江市鎘汙染責任企業之壹的河池市金城江區宏泉立德粉材料廠7名負責人3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2009年8月22日,被告人曾毅租用河池市金城江區宏泉立德粉材料廠,采用濕法提銦工藝非法生產銦、碳酸鋅等產品。認定河池市金城江區宏泉立德粉材料廠無汙染防治設施,是造成2012 1龍江河宜州段重金屬鎘超標的汙染源之壹。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毅、、毛、高、潘國強、楊遠、秦違反國家規定,將鎘含量嚴重超標的生產汙水非法排入龍江河,嚴重汙染了環境。他們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均構成環境汙染犯罪。

廣西河池市大化縣法院對河池市環保局分管環境監測等工作的原副局長曾覺發作出壹審判決。曾覺發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法院認為,被告人查明,身為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長期疏於對轄區內重點汙染源企業的監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曾覺芳利用擔任河池市環保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所監管企業財物4.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

同日,廣西柳州市劉備區法院壹審宣判,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環保局原紀檢組組長、副組長藍群峰、魏毅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他們被判處三年零六個月監禁。所有非法所得將被沒收。

蘭群峰、魏毅不服壹審判決,向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3,10,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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