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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賽規則

足球比賽規則是:

1、壹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壹名守門員。如果任何壹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2、在其他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補人數上達成協議;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3、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4、替補程序: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場下隊員;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5、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計勝方法:

1、進球得分

當球的整體從球門柱間及橫梁下越過球門線,而此前未違反競賽規則,即為進球得分。

2、獲勝的隊

在比賽中進球數較多的隊為勝者。如兩隊進球數相等或均未進球,則比賽為平局。

3、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應說明,若比賽結束為平局,是否采用決勝期或國際足球理事會同意的其他步驟以決定比賽的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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