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後續治療費用的賠償方式有三種:
1、壹次性賠償,即雙方將今後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協商確定壹個數額,壹次性賠償,以後無論再發生多少醫療費,責任方再不負責;
2、對今後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不在本次訴訟中解決;
3、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壹並予以賠償。這塊費用法院判決時比較慎重,必須有醫療機構的明確證明,否則壹般不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及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2、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3、喪葬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5、住院夥食補助費=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8、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需鑒定)
13、車輛停運損失費=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需鑒定)
14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原則上以構成傷殘為基礎)
需要註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醫療費,責任人可以在結案前以及結案時預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確需治療時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拒絕預付受害人的醫療費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制致害人預付醫療費。
擴展資料: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實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對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以往由《辦法》規定,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其他案件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也是參照《辦法》計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壹、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區分標準;二、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三、道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金額的賠償標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