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8年5月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如果註冊時提交的相關材料的擬聘用醫療衛生機構不是當地的,當地的衛生局對註冊申請是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