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做好診所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和國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診所是為患者提供門診診斷和治療的醫療機構,主要提供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療服務,不設住院病床(產床)。本辦法所指的診所,不含按照《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備案的中醫診所。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普通診所、口腔診所及醫療美容診所的備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通診所、口腔診所及醫療美容診所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通診所、口腔診所及醫療美容診所的備案工作。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中醫(綜合)診所及中西醫結合診所的備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綜合)診所及中西醫結合診所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綜合)診所及中西醫結合診所的備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