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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汙染,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地表水源汙染的防治。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質量負責,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汙染防治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水汙染防治規劃,確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的標準。第四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汙染防治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整治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各級建設、市政、公用事業、衛生、水利、規劃、港口、港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危害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保護區的建立第七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第八條長江、嘉陵江重慶城區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壹)取水口上遊200米至水廠下遊50米(以河道中心為界,下同)同側的水域為壹級保護區;

(二)水廠取水口上遊200米至1000米,下遊50米至100米為二級保護區;

(三)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城市段水域為保護區;

(4)飲用水源壹、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陸域為相應水域對應的河岸,控制高程為常年洪水位。第九條長江、嘉陵江(除重慶市區段)、烏江沿岸地區、各市、縣市區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1)水廠取水口上遊1000m至下遊100m的同側河流水域為壹級保護區;

(二)水廠取水口上遊1000米至2000米,下遊100米至200米為二級保護區;

(三)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城市段水域為保護區;

(4)飲用水源壹、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陸域為相應水域對應的河岸,控制高程為常年洪水位。第十條其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由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衛生、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經區、市、縣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市政公共供水單位,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取水單位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經當地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二條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必須設立統壹標誌。

標誌牌的具體樣式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三章汙染防治第十三條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ⅱ類標準(GB 3838-8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水質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ⅲ類標準(GB 3838-8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水質原則上按ⅲ類標準控制(GB 3838-8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第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植被;

(二)不得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糞便等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車輛應當設有防滲、防溢、防滲漏設施,不得從事汙染飲用水水源和危害取水口水質的活動;

(4)不使用劇毒農藥或使用炸藥或藥物捕魚。

(五)不得隨意改變排汙渠道的位置,影響取水口的水質。第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向水體排放工業汙水和生活汙水;

(二)堆存廢渣、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質;

(三)設立油庫、碼頭和與供水無關的船舶;

(四)放養牲畜和網箱養殖;

(五)從事其他汙染水源的活動。第十六條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汙水的項目,改造項目必須按要求削減汙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汙水排放口必須減少汙水排放量和汙染物排放量;

(三)不得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四)不得設置水上營業性餐飲娛樂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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