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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體操簡介

“體操”壹詞源於古希臘語,原意為“赤膊鍛煉”。古希臘人稱保健運動為體操。現代體操從19世紀首先在歐洲興起,根據人體不同的器械和生理結構形成了許多流派。體操從1896第壹屆奧運會就被列為正式項目。從第壹屆奧運會到1932年的100屆奧運會,男子體操包括爬繩、跳高、跳遠、撐桿跳,或鉛球、150 m跑、舉重等。,除了雙杠、單杠、鞍馬、吊環和跳馬,每個項目都不壹樣。1936年在柏林舉行的11奧運會上,正式決定自由體操、鞍馬、跳馬、雙杠、單杠、吊環、個人全能和團體為男子體操比賽的八個項目,沿用至今。

1932年,日本隊首次參加10屆奧運會體操比賽。在跳馬自選動作比賽中,選手近藤在第1次試跳中表現非常出色,得到25.6分,排名第二。第二次試跳,近藤起跳有力,推手快,騰空高,比第壹次試跳好。觀眾熱烈鼓掌,隊友祝賀,認為他穩操勝券。但令人驚訝的是,三個裁判只給了13分,場上情況變化如此之大,簡直讓人無法接受。近藤失去了在孫山的位置,日本教練憤怒地向裁判抗議。解釋後才知道自選動作的兩次嘗試不可能相同,而近藤的兩次嘗試完全相同,所以分數只有13。日本隊只能吃黃連啞巴虧,抱怨他們不懂規則。

10奧運會之前,體操比賽不允許教練讓運動員上吊環。個子矮的運動員在吊環下跳來跳去,要跳好幾次才能抓住兩個吊環,非常費力,不美觀。

第10屆奧運會在美國舉行。本屆奧運會體操比賽的吊環高度是2.50米..賽前,日本隊向東道主美國提出:“由於日本運動員身材矮小,在吊環上跳躍難度很大。建議降低吊環高度。”到了美國後,日本隊教練再次提出這個建議,意大利代表首先反對,理由是“意大利隊也有小球員,他們都可以跳上吊環做動作,取得優異的成績。”大多數國家的代表都同意意大利的觀點。他們認為如果降低吊環的高度,吊環的特性就會受到影響,有些動作就無法做了。美國代表想了想,提出了壹個折中方案:不降低吊環高度,允許教練幫助運動員在器械上跳躍。這個計劃被裁判委員會采納了。從此運動員不用費勁在吊環上跳了,教練扶著吊環,避免了跳的痛苦。

20世紀50年代以前,男子體操主要在德國、法國、瑞士、瑞典和美國之間競爭。1952年15年奧運會和1956年16年奧運會上,團體冠軍被前蘇聯奪得。然而,在隨後連續五屆奧運會上,日本成為了這個項目的霸主。從1980第22屆奧運會開始,前蘇聯重回霸主地位。自由體操起源於19世紀的德國。當時這項運動只允許參賽者在規定的場地和時間內完成壹套編排好的徒手雜技。從1958開始,規定女子自由體操必須有音樂伴奏。1903自由體操成為世界體操錦標賽的比賽項目。動作方面,50年代男子自由體操主要是簡單的手翻和空翻。但到了六七十年代,自由體操出現了兩周空翻、多翻體、復合軸空翻等高難度動作。80年代後期,有三個筋鬥和直轉體。整套動作由技巧和轉身、跳躍、跳舞等各種動作組成。1911男子自由體操被列為國際比賽項目,1950女子自由體操被列為第十二屆世界體操錦標賽項目。奧運會方面,男女自由體操分別在1932和1952被列為奧運會正式比賽項目。

鞍馬起源於歐洲。當時,羅馬人用鞍馬訓練騎手。但是鞍馬起源於跳馬。1804年,德國著名體操運動員古茨·穆特茨將木馬上的馬鞍換成了壹對鐵環,形成了現代鞍馬。到了19世紀,德國體操運動員將木馬的頭和尾砍掉,身體的其余部分作為體操器械使用。鞍馬在1896被列為體操比賽項目,比賽動作概括為各種單腿擺動、前後交叉、單腿雙腿全旋以及兩臂交替支撐的各種位移和旋轉動作。在20世紀50年代,鞍馬上有各種各樣的環上轉體。20世紀70年代中後期,匈牙利運動員馬喬爾首創了縱向向前位移、沿身體縱軸反向旋轉和跳躍位移技術,美國運動員托馬斯也創造了劈腿波全旋技術。20世紀80年代,手倒立技術和帶間隔環的揮桿類型逐漸增多。中國運動員為鞍馬技術的發展做出了很多貢獻。鞍馬在1896年被列為奧運會項目。

吊環運動起源於法國,其靈感來源於雜技表演中的懸繩表演。在接下來的幾年裏,這項運動傳到了德國和意大利。1842年,Shpis制造了世界上第壹對戒指。現代的環大多是木制的,圓形的,用鋼纜掛在5.8米高的架子上,兩個環之間的距離為50厘米。木環和鋼纜通過皮帶或帆布帶連接。早期的吊環只有壹些擺動和簡單的懸掛動作,都是體操運動員訓練的輔助手段。直到公元19世紀,吊環運動才成為男子體操項目。隨著這項運動發展成為正式比賽,吊環的動作也逐漸增多。壹套吊環動作應由擺動動作和靜止動作等比例組成。吊環運動在1896年第壹屆奧運會上成為正式比賽項目。

跳馬起源於羅馬帝國末期的騎術訓練。在早期的訓練中,人們使用真馬進行訓練,但由於士兵不能很好地與馬配合,因此經常受傷。所以羅馬人把真馬改成了類似木馬的有鞍子的馬。在未來的發展中,特洛伊馬也發生了變化。1719年馬的腿改成了圓柱形,1795年去掉了馬頭,1811年去掉了馬尾巴,兩頭改成了圓形,馬身用皮革。1836德國Shpits在學校體操節上首次表演跳馬。50年代,跳馬有了突破,從60年代的後擺橫躍到手翻,再到70年代的手翻,最後到80年代的多翻體。男、女跳馬分別在1896和1952被列為奧運項目。從1992奧運會開始,團隊積分不再帶入個人項目。2006 54 38+0-2004年,體操新規則實施,體操運動員跳馬用的“馬”也換了新的。新馬的馬臉總長為1.2米,馬內有弓形鋼板增強彈性。

19世紀初,雙杠成為歐洲最流行的健身項目。這項運動起源於德國,早期被德國體操運動員塑造成體操器械,直到1896才被列為奧運會項目。然而,它的比賽動作只有擺動和飛行。直到20世紀30年代才增加雙杠的靜態動作,也有了180的前擺和後空翻的支撐動作。雙杠上的技術動作在50年代和60年代有了新的發展。在比賽中,我們經常看到空翻兩周下杠,這在70年代中期也經常使用。到了80年代,下杠的方法有很多,如後空翻,空翻和轉體。同時,正是這些雙杠技術促進了這項運動的快速發展。雙杠在1896年被列為奧運會項目。

單杠運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類祖先在叢林中進行的各種攀登攀登練習。在那個時候,這項運動只是生活中的壹項實用技能。進入封建社會後,逐漸與祭祀等活動結合起來。對於現代單杠運動,出現在1812年的德國。受當時盛行於西歐的雜技表演的啟發,德國體操學校的創始人楊(F.L. Yang)和古茨-穆茨(J.C.F. Gutz)用壹根木棍做橫梁,架起單杠,放在柏林郊外自己的健身房裏進行健身訓練。到了50年代初,單杠動作出現了雙腿分開支撐後的倒立動作。20世紀60年代中期,出現了高屈曲躍起運動。1970年代,日本運動員原光創造了筋鬥,在中間階段,他出現了飛行。最後隨著掌衛的提升,他出現了單臂回環等高難度動作。第壹

1.本評分規則的目的是保證國際男子體操比賽評分的客觀性和統壹性。提高裁判員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為運動員及其教練員在日常訓練和比賽準備過程中提供指導。2.這壹評分規則是根據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技術規則、技術委員會的原則決議、研討會的分析結果以及現代體操發展和訓練實踐中的經驗制定的。3.裁判員應嚴格遵守評分規則,否則可能被競賽部門解聘。4.這個分數也可以在國內比賽中執行和應用。

第二條裁判組的壹般權利和義務

1.裁判員必須與體操保持密切聯系,不斷參加練習,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他需要的具體基礎條件是:教練掌握並運用FISU的評分規則;熟練掌握和運用FISU技術規則參加FISU正式比賽的條件是:持有有效的FISU裁判員證書,證明在全國性比賽、國際比賽和國內比賽的裁判工作中表現良好。在比賽中表現出良好的教育水平和體育道德。2.裁判組成員的義務:參加比賽期間的所有裁判指導會和會議,並進行臺上訓練。比賽前壹小時到達比賽大廳。認真準備比賽。著裝整潔,穿深藍色襯衫,最好穿灰色褲子,淺色襯衫,打領帶。3.比賽期間,裁判員應:不離開自己的座位,不與他人接觸。

第3條技術委員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在國際體育聯合會的比賽中,技術委員會的成員是每個項目的主席。他們的任務是關註和檢查A、B裁判組中包括技術輔助在內的所有裁判的工作和行為,他們判斷自己項目的所有動作。2.只有出現第11.6條提到的偏差較大的異常情況,他們才有權利打電話給裁判咨詢,從而確定壹個正確的分數。如果起始分有分歧,他們有權定最後的起始分,然後只能給滿分,不能給0.05。3.如果有反復的偏差,他們會通知比賽的主裁判,也就是技術委員會主席。如有必要,主裁判將根據技術規則準備並對相關裁判進行制裁。4.技術委員會的成員在比賽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壹方面,他們有權要求這個項目的裁判解決問題和幹擾。另壹方面,他們有義務向競賽組織反映這個裁判組的工作情況和問題。他們的職責還包括:向所有裁判介紹展示和傳遞分數的技術程序和步驟。檢查或計算最終分數。燈為綠色時表示彈簧可以啟動,燈為紅色時表示不允許遊戲。從最終得分中扣除與時間、越線、不良體育道德和紀律處分有關的分數。5.為了更好地履行職責,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應坐在能立即看到所有裁判得分和比賽記錄的位置。

第四條技術助理的權利和義務

1.在國際體育聯合會組織的所有比賽中,每個項目都會有技術助理。技術助理將協助賽事評審委員會主席。他既是協調人,又是評判小組的成員。技術助理和A組裁判將從具有豐富實踐經驗並取得優異測試成績的人員中選拔。2.他們的任務是計算整套動作的內容和價值,如有違反,通知項目評審委員會主席。他們主要檢查運動員完成的成套動作中的難度、特殊要求和加分。3.為了嚴格履行職責,他們應該完整地記錄整套動作的內容。他們的記錄是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用來解決A組裁判問題的書面總結和依據。4.比賽結束後,技術助理應向項目評審委員會主席提交壹份簡短的書面報告。報告要列出問題、違規和不清楚的地方,並附上有關運動員的名字。5.根據技術委員會主席的要求,技術助理應在比賽結束後兩個月內,用FISU認可的壹種官方語言向技術委員會主席和其項目的評審委員會主席提交該項目所有成套動作的書面報告。

第五條裁判的權利和義務

l、在男子體操技術委員會的指導下,所有裁判員需要抽簽決定比賽的項目。這是符合技術規範8.8.2和8.9.l裁判應該根據評分規則,根據場上情況,在A裁判組或在B裁判組準確快速地進行評分。A組裁判將從考試成績優秀、實踐經驗豐富的人員中抽簽決定。2.評委A負責記錄和評判:難度、特殊要求、加分。3.裁判員B的職責是從技術、姿勢、風度等方面評價動作的完成情況。4.他們還有義務按照格式正確填寫評分表,聽從項目評審委員會主席的指導,幫助避免耽誤比賽,檢查輔助人員是否快速通過評分,自己的評分是否正確。如果他們發現記分牌上顯示的分數與自己的分數不壹致,應立即通知項目評審委員會主席。開始競價的信號發出後,應立即進入工作狀態。5.裁判員有權就項目評審委員會主席的不公正行為向競賽負責人提出書面投訴。

第六條裁判員檢查規定

l根據裁判檢查規定,裁判違反評分規則或技術委員會指令,技術委員會主席或仲裁委員會負責人可對其進行處罰。2.裁判員的錯誤行為和違規行為包括:故意藐視評分規則,偏袒或貶低壹個或多個隊和壹個或多個運動員,不聽從技術委員會或項目評審委員會主席的指示,不遵守比賽的要求和紀律,不參加裁判員指導會或未經許可參加平臺訓練,著裝不符合要求。3.可以給予的處罰:不參加裁判指導會,不在臺上觀看訓練,技術委員會主席可能取消妳擔任本次比賽裁判的資格。項目評審委員會主席發出口頭警告。根據技術規則中的其他處罰。

第七條項目評審小組的組成

1.在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所有正式比賽中,每個項目由A、B兩個裁判組組成,具體如下:A裁判組技術助理+1裁判組B,6名裁判。以上兩位裁判在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的指導下工作,詳見第三條。2.建議洲際比賽或其他大型比賽采用相同的組成和組織結構,項目評審委員會主席由洲際總會代表或其委派的資深裁判擔任。3.其他所有國際比賽中,扣:比賽。邀請賽等。,經與參賽國協會協商,可以變更裁判組的組織形式。每個項目,A裁判組和B裁判組至少有兩名裁判,外加壹名裁判。4.比賽主辦方會為每個項目評審委員會主席配備壹至兩名訓練有素的助理,在國際體育聯合會組織的大型比賽中,為每個裁判配備壹名助理,以便他們快速準確地完成評分工作。這些助理將承擔秘書和技術人員的職能,向項目評審委員會主席或記錄辦公室提交評分。所有的比賽都需要使用電腦。

第八條裁判組的座位安排和工作程序

1.項目評審委員會主席和A組評委在比賽器材前坐成壹排,兩者之間有壹定距離。B2 B3 B4 B5艾比TA項目評審委員會主席B6 2和B組評委從左到右順時針圍著設備坐。跳馬比賽時,上述人員坐在靠近落地區的位置。2.在商定好起始得分後,技術助理將評分表交給項目評審委員會主席,B組裁判的評分表由其助理收集。在世界錦標賽、奧運會或必要的比賽中,助理可以傳遞裁判組的分數。3.即使比賽中使用了電子計分系統,裁判也必須填寫每個項目的計分表。壹旦電腦記錄的分數與評分表上的分數不符,以電腦上的分數為準。

第九條運動員的權利和義務

1.運動員應了解評分規則的內容,並理解和遵守為保證比賽順利進行而制定的所有細則。2.參賽者必須穿標準的體操服,有隊的要穿制服。在鞍馬、吊環、雙杠和單杠比賽中,所有參賽者必須穿長褲、體操鞋或襪子。在自由體操和跳馬比賽中,運動員可以穿短褲或赤腳,所有比賽都必須穿背心。對於違反服裝規定的個人,將按照第九條第18款進行處罰。對於違反著裝要求的團友,每涉及壹項,在總分中扣除0.2分。3.在單杠、吊環、雙杠、跳馬比賽中,為了避免傷害事故,給運動員以心理支持,允許壹名助手站在器材旁邊或附近。給予運動員幫助的,在幫助下完成的動作不予認可,扣0.4分。如果同時有兩個教練站在設備附近,扣0.2分。4.在單杠和吊環比賽中,運動員可以由教練或其他隊員攙扶,從雙腳離地開始計分。5.允許運動員使用繃帶和護手墊,但必須完好牢固。6.運動員有權在每個項目做30秒的熱身活動(團隊150秒),團隊或同組的運動員應保證最後壹名運動員也能有30秒的熱身活動。7.每次比賽前,即綠燈亮或裁判員發出信號後,運動員要立正,舉起手臂,向項目評審委員會主席示意。壹套動作結束時,要先立正,然後轉向項目評審委員會主席示意,再離開舞臺。8.運動員、教練員和裁判員在比賽過程中不允許講話。9.未經允許,運動員無權離開比賽場地,否則將被取消比賽資格。10,不遵守紀律和紀律或體育道德將被視為違規,項目評審委員會主席每次扣0.2分。例子如下:綠燈亮或信號發出後,比賽延遲(最長30秒),自己熱身活動時間延遲或延長,號碼穿錯或沒穿,壹套動作結束後退回舞臺,器材旁出現另壹個或未經授權的教練,違反服裝11相關規定。原則上,在所有比賽中,壹套動作是不允許重復的,除非運動員不是通過自己的過錯。12.運動員可以要求技術委員會主席將單杠或吊環提高到適合自己身體的高度,類似要求不會被無理拒絕。這壹要求必須在正式場地訓練開始24小時前提交給技術委員會主席,運動員不得自行調整身高。

第十條教練員的權利和義務

1.每個教練都必須理解評分規則,並按照規則行事。2.每個教練都應該負起責任,保證比賽快速有序的進行。除了要照顧在器械上表演的運動員,還要對他們進行體育指導,包括他們在器械上的表演,排隊換項目,離開或者參加頒獎儀式。3.比賽過程中,教練不得與運動員交談(扣0.2分),也不得與裁判員交談。4.教練不守紀律和紀律或違反有關規則的,仲裁委員會可取消其參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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