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天津市低保標準,家庭符合天津市低保家庭財產狀況要求;
2.家庭成員必須是天津市常住居民;
3、家庭財產狀況、家庭人均收入的認定符合天津市的有關規定。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壹種社會保障制度。它是指國家對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人口給予壹定的現金補助,以保證家庭成員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領取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養老金和職工工資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企業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向同級民政部門通報地方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情況。
下列三類人員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金期滿後未重新就業,且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