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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文物保護調查報告

三、我市文物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地方性法規不健全,立法工作滯後。2002年6月28日,新修訂的《國家文物保護法》頒布實施。與原來的法律相比,它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賦予了地方行政管理部門更多的責任和權力,這就要求地方文物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目前,省級文物法尚未修訂頒布,市級文物法的修訂也未列入市人大立法計劃,導致我市執法依據不全。二是名城保護法律制度不健全。1999年2月6日,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其中包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專章。目前我市還沒有詳細的規劃和具體的措施來支持,不便於實際操作,從而削弱了名城保護工作。第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要按要求制定專門的保護法規。與全國許多地方相比,我市在這方面處於落後地位。

2、文物保護“五進”工作沒有真正落實。1997年,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文物工作的通知》(國發[1997]13號),要求各地各部門將文物保護納入各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財政預算、體制改革和領導責任制。2003年6月,國家文物局、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文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委局聯合下發《關於進壹步做好文物保護五納入工作的通知》(文物辦[2003]26號),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切實做好五納入工作。但我市情況不平衡,市級執行的比較好,各區基本不執行。大多數地區未將文物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或本級財政預算。少數區有專門的文物管理機構,只能保證壹定的人均經費,文物保護經費未列入年度預算。另外,雖然近年來我市文物經費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但文物保護專項經費變化不大。比如1994年,市政府將文物維修費用定為每年1萬。當時全市市級以上文保單位87處,目前仍是每年1萬處,而市級以上文保單位增加到1.78處,維修量更大,所需資金更多,導致文物維修資金嚴重不足。

3.文物保護、管理和執法薄弱。我市現行的文物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是在原《文物法》授權下建立的,而原《文物法》賦予文物行政部門有限的執法權,多是配合和配合執法。新《文物法》特別強調了文物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的主體地位,明確授權文物部門對31的7種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但根據目前文物市場執法隊伍的人員配備情況,隊伍力量明顯不足以保證嚴格執法,特別是各區文物管理機構不健全,從業人員不到位,無法有效行使保護管理和執法職能。目前除江夏、蔡甸、黃陂、新洲外,都有文物管理處,負責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其他區沒有專職文物幹部,沒有執法隊伍。實際上,全市文物保護管理和執法任務完全由市文化局承擔,文物稽查支隊有20名人員,負責更為艱巨的文化市場執法工作。文物檢查力量其實是很有限的,實際上是超負荷的。

4.名城保護缺乏強有力的機構和有效的運行體系。武漢是國務院公布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目前,城市現代化的步伐越來越快,舊城改造的速度也越來越快,高層建築項目越來越多。由此,對傳統城市格局和文物環境的威脅加劇,繼承與發展、保護與建設的矛盾日益突出,需要協調的問題很多。原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相對松散,缺乏制約能力,工作職能發揮不好。其常設機構雖設在市文化局,但受限於人力,職能薄弱,權威較弱,無法很好地開展工作。

四。主要建議

1.盡快制定地方性法規,完善執法依據。國家《文物保護法》頒布實施後,地方文物法規已不能適應。目前,《湖北省文物保護管理實施辦法》正在修訂中。因此,建議組織專門力量修訂《武漢市文物保護實施辦法》。此外,建議市政府法制辦盡快將《武漢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列入立法計劃,組織相關部門征求意見,爭取市政府早日頒布實施。此外,市有關部門還應加快起草和頒布全國重點文保單位的單項保護措施。這些法規的完成,將為我市文物保護管理提供壹套完整的法律法規。

2、認真貫徹國務院《通知》精神,切實落實“五進”。實施“五個結合”是確保我市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再上新臺階、開創新局面的基礎。因此,建議市委、市政府將此項工作納入各區、各有關部門年度工作目標,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以督促各區、各有關部門有計劃、有步驟、分年度、分階段地實施“五納入”。

3、明確職責,完善機制,充實力量,建立適合我市文物保護管理的工作網絡。目前,市文化部門與原文物保護部門(名城部)、博物館部門共同組建了文物稽查支隊、文物稽查大隊,形成了文物保護管理、執法、稽查相互分離、相互協調的工作局面,既明確了各項責任,又保證了工作的有效開展,形成了獨立、互助、便於監管、規範合法的工作機制。但是各區的文物保護力量非常薄弱,缺乏專門的機構、專門的人員和專門的執法隊伍。建議結合落實“五個包含”精神,市委、市政府督促各區在文體局設立文物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文物幹部。同時,設立文物稽查大隊,壹方面與市級機構接軌,另壹方面便於有效履行國家《文物保護法》賦予的職責和權力。

4、暢通經費渠道,增加文物保護經費,保證工作的正常有效運行。首先,在年度市級投資計劃中,明確了資金的渠道和數額,即市計委每年安排654.38+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文物維修,並應在此基礎上再增加654.38+0萬元,並確定壹個比例數額,每年按此比例數額增加預算。二是市委、市政府要采取壹定措施,結合“五個納入”精神的落實,要求各區政府在年度預算中明確壹個經費渠道、基數和增長比例,確保市、區財政有穩定的文物保護經費來源。第三,政府應遵循國際慣例,制定相關政策,鼓勵社會為文物保護做出貢獻。壹方面拓寬文物保護資金渠道,另壹方面培育全社會關註文物、熱心文物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

5.發掘文物的潛在價值,合理利用文物資源。文物的合理利用是國家文物工作方針的重要內容之壹,也是相輔相成、加強管理的壹對不可分割的矛盾實體。現實中,雖然保護與利用的矛盾時有發生,但和諧統壹的情況更為普遍。目前,在文物的利用中,展覽和旅遊是最突出和最直接的。隨著陳展設施的增加和旅遊經濟的發展,我市有越來越多的藏品與觀眾見面,越來越多的文物吸引著越來越多的遊客。但無論是高質量的文物展覽,還是文物事業的發展,我市仍有潛力可挖,有大量工作要做。建議市委市政府在制定“十壹五”規劃和全市長遠發展規劃時,加大文物的權重,促進其在保護、搶救、管理和利用方面更快、更健康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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