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貧困贍養人是指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沒有工作能力。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殘疾(壹級、二級)的殘疾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可視為無勞動能力。
2.沒有收入來源。總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房產符合當地低保標準的,視為無生活來源。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凈收入、轉移性凈收入和其他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3.無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能力履行義務的。
法律依據
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十四條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65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贍養。
第十五條
對貧困人口支持的內容包括:
(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照顧對象;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處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