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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何時出臺?

(1999 5月12國務院批準1999 5月25日民政部發布第14號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壹條為了規範收養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收養登記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三條查找不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應當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查找不到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的,應當向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養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被監護人撫養的子女或者孤兒的,應當向養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有組織的為監護人的,為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登記。

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子女的,或者繼父、繼母收養繼子女的,應當向養父或者養母有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條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關系成立登記。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壹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壹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認證或者公證。

第五條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和下列文件、證明材料:

(壹)收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其婚姻狀況、是否有子女以及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證明;其中,查找不到棄嬰或者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壹)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的父親或母親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

(壹)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如組織為監護人,應提交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收養法規定收養應當經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收養人的,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並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生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是送養人的,還應當提交其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養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父母為收養人的,提交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因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配偶喪偶或壹方下落不明的,還需提供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公安機關出具的與收養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兒童殘疾證明。

第七條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進行收養登記並出具收養登記證明,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布查找到生父母的情況;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不計入報名期。?第八條收養關系建立後,需要登記或者遷移被收養人戶口的,收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

第九條收養關系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戶口簿、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十條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登記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當事人應當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領取收養登記證,出具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第十壹條為收養關系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收養登記機關沒收虛假證明材料,並建議有關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收養關系當事人以欺騙手段取得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予以註銷登記,並收繳收養登記證。?第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證、解除收養證的樣式,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省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申請收養登記的管轄和所需證件、證明材料,按照國務院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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